对犯罪学生的劝说教育

对犯罪学生的劝说教育,第1张

青少年是儿童向成人过度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心理、身体都处在快速发育过程中,心理常常比较脆弱,情感波动比较大,理智控制比较差,极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使身心发展失去平衡,会经受着许多心理冲突和压力,他们常常处于各种心理矛盾的包围之中。在这个关键期,如果环境的负面影响多,教育引导不及时或教育的方法不得当,他们的心理矛盾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就可能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使其在情绪、情感、性格特征及日常行为等方面出现问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影响家庭的幸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青少年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问题突出。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现象日益成为大家不得不予以关注的社会问题,据某地区公安部门统计,2009年1月至2010年上半年,该地区共抓获的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中,未满18岁的占85%,18-25周岁占369%,两项合计占总人数的454%;从学历上看,初中、小学学历和文盲的占938%。2009年以来所破获的“民转刑”命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151%,25岁以下占45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39%,其中小学文化、文盲就占448%。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从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底,全省所判决刑事犯罪人员中25岁以下占332%,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其中,958%的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予羁押并从轻、减轻处罚,“两低”违法犯罪实际人数比统计在押、判刑人数还要多。笔者又通过公安部门联系,直接到省内某监狱进行实地调查,该监狱的服刑人员中,25周岁以下的就有538人,占总人数的299%,其中,农村户口510人,占948%,城镇户口28人,占52%,;初中文化335人,占6227%,小学文化148人,占275%,高中、中专文化49人,占91%,文盲8人,占149%,大学文化程度的为零。由此可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统计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社区环境、受教育程度、生活条件以及家庭教育的好坏密切相关。

(一)社区环境的影响。在调查统计数据中,25周岁以下的538人中,农村户口510人,占948%,这充分说明社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社区环境分为:硬环境(即社区居住条件、周边环境和一些必备设施)和软环境(即社区的文化氛围,是否组织一些有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活动)。从社区硬环境而言,农村的设施一般都不齐全,周边环境较嘈杂、较混乱,没有专门供青少年健康娱乐的场所,有的地方还开设了许多不利于青少年涉足的场所,那势必会使青少年误入歧途,影响其心理健康。从软环境而言,如果社区没有一定的健康文化氛围,忽视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存在和需求,使青少年心理上缺少归属感,缺少精神依托,不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大家都知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无心读书,经常逃学进网吧和游戏厅,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偷盗、抢劫、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案件中,往往是学历层次低的青少年居多。由于学历低、年龄小,考虑问题简单,做事不稳重,容易冲动,容易被骗上“贼船”。这些孩子,一旦被骗上了“贼船”,要让他们改邪归正就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学历低,就业无门,只能外出打工干苦活,收入较低,往往入不敷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于是想些歪门邪道,带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走入犯罪的深渊。

(三)父母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根本环境,它是人生中最先接受教化的地方。父母不同的教育方式会培养出孩子不同的心理品质和个性。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品德形成的第一场所。在家庭里,青少年能够学到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道德规范、行为习惯等。研究证明,青少年的早期生活经验,将深刻地影响他们一生。在家庭诸要素中,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和教育态度、父母的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家庭居住环境等等,都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在这些要素中出现问题,那么无疑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将是深远的,极易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一些家庭,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赚钱、忙于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异等,无暇顾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内向、憎恨异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居多,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有的父母家庭条件越好,越溺爱子女,有的只重视孩子的智力投资而忽视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规范性和偏私性,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等而失足犯罪。再一方面,一些家庭中不良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着青少年逆反心理的形成。例如:家长教育方式的简单粗暴或命令式、专断式等惯用的教育方法,以及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期望值过高,要求过严等,这些都无形地在孩子心理上造成压力,当这种压力不断积蓄、沉淀,青少年又找不到良策排解时,便在情感上对父母所进行的一系列教育、劝说产生抵触,在情绪上不满,进而产生逆反心理,甚至逃避父母的管束而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加入一些犯罪团伙而进了监狱。

(四)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自身的道德品质。青少年时期由于大脑的发育成熟趋于健全,脑机能越来越发达,思维的判断、分析作用越来越明显,思维范围越来越广泛和丰富。特别是思维方式、思维视角已越出童年期简单和单一化的正向思维,向着逆向思维、发散思维等方面发展。尤其是在接触社会文化和接受教育过程中,青少年渐渐学会并掌握了逆向思维等方法。面对老师的教育,家长的指教,有意无意的回避、反感甚至背离。教师诲人不倦的施教、家长苦口婆心的相劝等等,早已被强烈的独立意识和成人感意向驱散了。

青少年时期尽管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有了极大的飞跃,但其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甚至是矛盾的,这种矛盾和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生理上的成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由于阅历和经验的不足,造成其认识的不坚定性和易动摇性;他们的思维虽然具有独立性、批判性,但他们认知事物和看问题的偏差太大,从而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固执和极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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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师的正确教育往往从对立面去思考,把老师的劝说、要求、批评,把家长的指点、提醒、督促等看成是“管”、“卡”、“压”,是和自己过不去,是对自己自尊心的伤害,进而把自己放在施教者的对立面上。

(五)受农村逐步边缘化、农民打工热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时期,特别是2009年底中央经济会议吹响了城镇化号角,全国城镇化建设更是如火如荼,根据2012年4月5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50%。我国城镇化建设一方面在促进经济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扩大消费需求、推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受“重城镇轻农村”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也带来了土地粗放利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农村公共服务不足等负面影响。近年来,农民外出打工的热潮不断上升。毋庸置疑,农民进城打工在增加家庭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和推动城镇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子女的教育方面看,农民外出打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一是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子女不在父母身边,家庭教育成了空白。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打工家庭多数为年轻夫妇家庭,一般有三种现象:丈夫外出、妻子外出或夫妻共同外出,家中只留有父母中的一个或老人。前两种现象导致子女长时间缺少父爱或母爱,不利于亲情的建立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后一种现象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子女虽然跟随祖父母生活不会缺衣少食,但是隔代的情感交流难以融洽,家庭教育形成一盘散沙。二是引发初中在校生流失蔓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外见了世面,不再满足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活方式,有眼光的则鼓励子女好好学习,将来出去挣更多的钱,部分目光短浅的家长,却只求眼前利益,干脆把十三四岁的孩子带出去一起打工挣钱。可想而知,部分初中生不辞而别去“淘金”了,往往会使其身边的一批初中生受到触动,加之一些农村学校缺乏德育教育,减负不力,致使农村初中学生辍学严重,成为新一代的“剩余劳动力”和“盲流”人口加入到浩浩荡荡的打工大军中。最后,举家外出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为了生活方便,一些农民,一家三四口全部外出,大人打工挣钱,让子女就地读书。殊不知,孩子在异地读书,没有学籍;加之内地与外地的某些习惯不同,语言上的障碍,学习方法的不适应;由于孩子年龄小,抗干扰的能力弱,心理承受能力差以及环境的不适应等等,他们会觉得自己比城市的同学低一等,易产生自卑心理,影响孩子的学业进步。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强化青少年的法纪意识。宣传媒介应采取有力措施,紧密结合青少年的特点,采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容易被青少年所接受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加抵御违法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

(二)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要避免只“授业”不“传道”的错误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同时,学校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尤其是中小学,应将法制课列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三)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泛滥;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闲散在街头、娱乐场所、校园周边违法青少年的管控,有效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社区综合治理,使基层综治单位、社区、家庭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

(四)加大投入,尽快普及高中教育。由于初中生的心理发展还不够成熟,易冲动,抗诱惑的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有人将初中阶段比喻为人生的“多事之秋”。因此,化解青少年违法犯罪“两低”问题的速效药、治本药,就是要创造条件,尽快普及高中教育,使初中生通过高中阶段的学习,思想更加成熟,知识更加丰富,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绝大多数青少年顺利渡过“危险期”。

(五)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面。许多青少年之所以成为闲散青少年,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就业难。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对失学青少年的就业培训和引导,倾心关爱和救助社会闲散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要定期为闲散青少年开办就业指导培训班,为他们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以提高他们在职场中的竞争力。指导他们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岗位,切实解决青少年的就业问题。

(六)父母要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孩子,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当好表率。社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训,提高家长的素养,教给家长培养、教育孩子的有效方法。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会孩子如何做人,要经常观察、了解孩子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予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少年兴则国兴,少年衰则国衰。遏制青少年犯罪“两低”现象刻不容缓!

细化新入监罪犯个别谈话工作。矫治监区在新入监罪犯个别谈话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年轻罪犯个人心理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掌握的实际情况,联合监狱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兼职心理咨询师,因人而异地做好80后、90后罪犯的个别谈话工作,对于有心理问题或有心理问题倾向的罪犯及时确诊,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咨询与矫治。

  细化新入监罪犯心理健康讲座和心理测试工作。针对80后、90后罪犯大多具有在思想上的愚昧性、改造上的敢为性、心理上的脆弱性、劳动上的消极性、考核上的功利性、生活上的享受性等行为特征和暴力型罪犯居多的案情特点,在通过个别谈话掌握犯群特点的基础上,监狱选派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师讲授心理学与心理健康基础知识。通过课堂互动的形式,让罪犯充分认识到,迷茫、失落、怨天尤人等不良心理应及时消除,如何去自我调适监狱不良适应、情绪的调节与控制、自我意识的建立与完善等,让其明确改造方向,克服悲观恐惧心理,树立改造信心和勇气,迅速适应改造生活环境,以健康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改造中去。矫治监区在对新入监人员进行全员心理量表测试、建立了心理健康档案的同时,对80后、90后罪犯的测试结果进行单独统计、分析、建档管理。通过测试和分析,更为具体的了解罪犯个性特质,为实施个别教育、分类教育,有针对性地矫正罪犯心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更好地发挥了心理矫治工作为罪犯改造服务、为监管安全服务的职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 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 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 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 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

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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