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鲁迅与朱安
1906年,鲁迅在日本三番五次接到母亲催归完婚的电报。
鲁迅回说,让姑娘另嫁他人为好。
母亲电报的内容改为:母病速归。
孝子鲁迅匆匆回国,等待他的当然是一场婚礼。
这位生性开朗、喜读小说的母亲鲁瑞,一生与鲁迅情感极好,唯独在儿子婚姻这件事上,做了她应该做又万不该做的强迫。
光绪三十二年农历六月初六(1906年7月26日), 桀骜不驯的青年鲁迅,被装了一条假辫子,头戴礼帽,身着礼袍,一套新郎行头,木然迎亲。
新娘朱安的脚怯生生从轿帘中伸出来,中等大小,半天悬空,急欲着地。
而绣花鞋终于不慎掉地,鞋头塞有一大团棉花。
她旧式女人的小脚露馅了。
揭开盖头,鲁迅看到一张狭长的脸,脸色萎黄,颧骨凸出,前额高而近秃,发育未足,似有病容。
当夜,鲁迅坐了一宿,彻夜未眠。
此后几天皆在母亲房中看书、入睡。
4天后,鲁迅便借口“不能荒废学业”,与二弟周作人启程回日本,一走3年。
传统婚制把他请进了婚姻的城堡,但他把朱安当成“母亲送给我的一份礼物,我自当好好供养。
但爱情是我所不知道的”。
从此,两人分别陷身婚姻的坟墓,一人在里头,一人在外头,只有荒原与冷雨,两人都吞噬了无尽的苦涩。
1909年8月,鲁迅回国。
1910年7月,回绍兴,后任绍兴师范学校校长。
虽身在绍兴,鲁迅却以公务缠身为由,回家次数寥寥,实则有意回避朱安。
彼时鲁迅刚刚30岁,当为一个男人的猛虎之年。
但他心境寂寥,形容枯槁,时时“囚发蓝衫”,抽烟买醉,貌若其《酒楼上》伶仃溺饮的回乡青年,陷于苦闷的人生、灰暗的命运。
他在写给好友许寿裳的信中说:“仆荒落殆尽……又翻类书,荟集逸书数种,此非求学,以代醇酒妇人者也。”自嘲中道出肺腑之言。
话中可见逃避婚姻的禁欲者鲁迅对待女人的态度——女人如醇酒,可解万古愁,欲求之,却禁之。
他如同一个苦行僧,承担着存在与禁欲的绝望,而把“力比多”转移到整理故纸堆,郁郁心事,寄托青灯黄卷,后编成《古小说钩沉》。
而朱安在周家年复一年独守空房,无望地等待又等待,身体与青春一起枯萎埋没,一直到心如枯灯,命若苦瓜。
1912年,鲁迅受蔡元培之邀,由南京转北平教育部任职。
前几年,他住在“S”会馆的“补树书屋”里,据《呐喊自序》说,“那里吊死过一个女人……夏夜,蚊子多了,便摇着蒲扇坐在槐树下……晚出的槐蚕又每每冰冷地落在头颈上。”可见际遇寂寥。
鲁迅在漫长的沉寂中潜入历史,抄古碑,拓片……他的枕下,一度藏有一把匕首,寻思“去自己死掉……”到1919年钱玄同等人来找他,他终于呼啸而出,为新文艺呐喊助威,写出《狂人日记》等篇章。
1919年11月,鲁迅用卖掉绍兴老屋的钱,购置了北京八道湾的一座三进式四合院。
作为周家长子,鲁迅有大家庭理想。
他把母亲与朱安接到北京,安排在中院。
二弟周作人一家、三弟周建人一家,分住在大且宜于儿童游戏的后院。
这时,鲁迅与朱安徒有其名的婚姻已经维持了13年。
鲁迅年近40,朱安年已43,蹉跎难以言表。
鲁迅继续坚决地 着朱安。
据郁达夫说,此时正当壮年的鲁迅为压抑 ,特意穿单裤睡硬板床。
鲁迅自己也有这样的说法:一个人如果不得已过单身生活,不合常态,生理变化不免导致心理变化,变得偏执,变得世事无味,人物可憎。
1923年,鲁迅与周作人反目割席,愤而出走,搬到砖塔胡同。
搬家之前,鲁迅问了朱安的去向——是留在八道湾,还是回绍兴朱家?朱安黯然回答:“八道湾我不能住,我独个人跟着叔婶侄儿侄女过,算什么?绍兴朱家我也不想去。
你搬到砖塔胡同,横竖总要人替你烧饭、缝补、洗衣、扫地,这些事我可以做……”言语十分自卑凄苦。
1924年5月,鲁迅借债重新购置了西三条胡同21号,即“我的后院有两棵树,一棵是枣树,另一棵也是枣树”之居所。
两人同在一个屋檐下,日常见面,形同陌路,日日无话。
饭间对话,也无非问菜味咸淡如何,答应者或点头,或曰“是”与“不是”。
朱安为鲁迅做了棉裤,鲁迅弃之 ,后来周母叫孙伏园劝说,他依然 ——鲁迅之禁欲,居然禁欲到一条胯下之棉裤!母亲问他朱安有什么不好?鲁迅只摇摇头回答:和她谈不来,谈话没味道,有时还自作聪明。
鲁迅举了一个例子:有一次,我告诉她,日本有一种点心很好吃,她说是的,是的,她也吃过的。
其实这种点心不但绍兴没有,全中国也没有,她怎能吃到?
鲁迅与许广平在上海定居后,曾一度与朱安同住的俞芳问她以后怎么办?朱安激动又失望地说:“过去大先生待我不好,我想好好服侍他,一切顺着他,将来总会好的。”又打了一个比方:“我好比是一只蜗牛,从墙底一点一点往上爬,爬得虽慢,总有一天会爬到墙顶的。
可是现在我没有办法了,我没有力气爬了。
我待他再好,也是无用。”又说:“看来我这辈子只好好好服侍娘娘(周母)一个人了,万一娘娘归了西,从大先生一向的为人看,我以后的生活他是会管的。”——这时,朱安真如一只蜗牛落地跌伤了。
鲁迅有了海婴后,朱安面露喜色,为自己“无后之错”略微感到解脱。
还想着,自己死后,有海婴给她烧纸,送庚饭,送寒衣,阎王不会认为她是孤魂野鬼,罚她下地狱,让她挨饿受冻……
1944年,唐弢等人为保存鲁迅遗物,劝阻出售鲁迅藏书,到北平逗留。
由鲁迅学生宋紫佩陪同,去拜访朱安。
此时的朱安,已是白发苍苍,敝衣霜容,生活贫苦。
朱安禁不住冲着来人说:“你们总是说鲁迅遗物,要保存,要保存!我也是鲁迅遗物,你们也得保存保存我呀!”
这是她唯一也是最后的一声呐喊,犹如杜鹃滴滴啼血。
她曾经是鲁迅的礼物,最后,她成为鲁迅的遗物,而从来不是一个人,一个妻子。
呜呼悲哉!虽两人都是一个时代的牺牲品,但朱安无疑承受了加倍的冷遇与痛苦。
其一种冷遇与痛苦,直接来自鲁迅。
鲁迅虽曾说自己也是“陪着作一世的牺牲”,但他后来有许广平与周海婴;而朱安做了一辈子无怨无尤的家仆,坐了一辈子无夫无子的冷宫。
终其一生,鲁迅对她敬重有余而形同陌路。
在一生受囿于旧婚姻囹圄的女性中,朱安是妻性最不解放、境遇最悲苦的一个。
二、鲁迅与羽太信子
学者孙郁说:在鲁迅的个人生活中,有两件事对他的打击是沉重的。
一个是他的婚姻生活,一个就是与弟弟周作人的失和。
从八道湾迁至西三条胡同,是鲁迅大家庭理想的破灭,从此,他与多年相敬相亲的周作人,永远地分手了。
鲁迅与周作人,一直兄弟怡情,鲁迅对二弟的照顾与启蒙,真真切切地“长兄如父”。
周母曾说:“三兄弟住在一起十分友爱,曾经不止一次当着我的面说,兄弟永不分家。”关于鲁迅与周作人的失和原因,疑云重重。
但大致上,直接导因是因为:羽太信子。
1923年7月19日,周作人给鲁迅递来一封绝交信:
鲁迅先生:
我昨天才知道——但过去的事不必再说了。
我不是基督徒,却幸而尚能担受得起,也不想责谁——大家都是可怜的人间……以后请不要再到后边院子里来,没有别的话。
愿你安心,自重。
作人
七月十八日
兄弟两人此段时间里的日记都语焉不详。
周作人事后撕去两页日记,对个中原委,周作人说:“不辩解。”“大凡要说明我的不错,势必须先说对方的错。
不然也总要举出些隐秘的事来做材料。
这都是不容易说得好,或者不大想说的,那么即使辩解得有效,但是说了这些寒碜话,也就够好笑,岂不是前门驱虎而后门进了狼吗?”多年来,有众多学者或好事者纷纷揣测鲁迅与羽太之间的瓜田李下,但不免是局外人的饶舌。
羽太信子,日籍女子,当年鲁迅与周作人留学日本寄住“伍舍”时,羽太是他们的使女。
据说,此女出身贫寒却性喜奢侈。
1909年,周作人与她结婚,1911年,携妻归国。
较之朱安,羽太信子肌肤丰美,略有几分姿色。
又据说,患有歇斯底里症与臆想症。
癔病发作时,如谵如呓。
在鲁迅好友许寿裳和三弟周建人的回忆中,兄弟失和的原因,大抵是因为信子持家挥霍,又不满鲁迅的“家长”地位,而“启孟(周作人)真昏”,听信妇人谗言。
当年鲁迅在教育部的薪金每月300元,还有讲课、稿费等收入,周作人也不辍笔耕,两人的收入比一般职员的收入,已高出10多倍,但家用仍然时时拮据,月月亏空。
鲁迅整日劳顿,出门坐的是黄包车。
而作人与信子一家,出入动辄轿车,奴仆成群,极尽奢华。
鲁迅曾感叹,自己黄包车运来的,怎敌得轿车运走的?
鲁迅从八道湾搬出后,昏迷高烧数月。
直到1936年临终前,给母亲的遗书中还在说:他是被八道湾驱逐的,死不瞑目。
而周母说:大先生和二先生的不和,完全是老二的过错,大先生没有亏待他们。
鲁迅的忧愤,曲折地写在新编历史小说《奔月》中,发表时,笔名为宴之敖。
他解说,“宴”,从家,从日,从女;“敖”,从出,从放。
他是被家里的日本女人驱逐出去的。
小说中,把嫦娥刻画成一个抱怨吃“乌鸦炸酱面”而独自吞服仙药奔月的女子,意在讽刺那位一味贪图享乐的二弟媳。
羽太信子是鲁迅家庭生活里一个打不开的死结。
鲁迅遭遇到一个黑匣子弹弓;而没有这个弹弓,鲁迅不会急遽走出早先的大家庭理想,能否遇见许广平,将是无法预测的命运。
三、鲁迅与许广平
北京女子师范大学。
国文系讲师鲁迅留给学生许广平的第一印象是:两寸长的头发,粗而且硬,笔挺地竖着,当得“怒发冲冠”。
衣上多补丁,皮鞋四周也满是补丁,在讲坛上跳上跳下,因此,两膝盖的大补丁,也掩盖不住了。
受青年敬仰的导师鲁迅,除了在思想上闪烁着刀锋般的睿智与光芒,在生活上,依然是中年荒落,满身补丁。
在他讲授中国小说史的课堂上,学生许广平每每坐在第一排,目光明亮而热烈,写满 与崇拜。
1925年3月,鲁迅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信中向他求教“中国女子教育的前途”等问题,信末署名是:谨受教的一个小学生许广平。
鲁迅当天就回了信,令许广平欣然不已。
多年后,这两封信,被放在了《两地书》第一辑的首要位置,也正是鲁迅与许广平最初的精神交往。
此后,两人的心灵火花在频递的书信中不断地迸发。
通信一个月后,许广平第一次到鲁迅西三条的家做客。
坐在鲁迅命名为“老虎尾巴”的书房中,许广平有一种“探险”的奇特情感。
(编辑/廖小红)
许广平向鲁迅吹起了青春的风。
苦涩的仙人球,孕育了芒刺中的花。
此时的鲁迅,渐渐地春风得意,与女学生的交往也渐渐放开。
1925年端午节,鲁迅请许广平等几位女师大学生及俞芬、俞芳姐妹来家吃饭,席间酒酣畅谈之际,鲁迅举止洒脱起来,“以拳击 ‘某籍’**两名拳骨”,又“案小鬼(许广平)之头”——精神之愉悦,渐渐带来肢体之放松。
鲁迅似乎要迎来他生命中迟到的春天了。
然而,鲁迅的身上毕竟积满了数十年旧生活的灰尘,让他沉重得难以耸身一摇,轻易迎接新的爱情。
他的内心挣扎又彷徨:“异性,我是爱的,但我一向不敢,因为我自己明白各种缺点,深怕辱没了对手。”鲁迅向许广平解剖了自己的种种“旧疴”与“不配”,末了质问:“为什么还要爱呢?”许广平用英国诗人勃朗宁的诗来应对,回答得无比清脆:“神未必这样想!”
作为一个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与一个绝望的存在主义者,加之在禁欲生涯里禁锢成城堡的肉身,鲁迅对爱情陷于一种憧憬而焦虑的两难抉择。
就在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据考证为1925年10月20日)的前后几天,鲁迅创作了他的爱情伤感小说《伤逝》,表达自己对没有附丽的爱情的怀疑与反思,也是对许广平的一种回答。
看《伤逝》,不是看到“爱情”,却是看到了爱情死后鲁迅的“虚空”。
子君的爱情宣言是多么勇敢坚决:“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而涓生的爱情态度则类似于卡夫卡式——打开门缝窥望自己的爱人菲莉斯又旋即闭上门来隔绝自我、逃避婚姻——退缩与警惕,绝望与虚无。
于是,像子君那样勇敢的许广平,向鲁迅刮起了爱的飚风。
不慑于人间的冷漠,压迫,一心一意向着爱的方向奔驰。
——1925年10月,许广平《同行者》
不自量也罢,不相当也罢,合法也罢,不合法也罢,这都与我们不相干!
——1925年10月,许广平《风子是我的爱》
爱情在某种意义上,接近于神的力量,它如同波提切利名画《维纳斯的诞生》里的风神,吹开枯枝上的花,引领肉身飞翔。
在许广平爱情风力的猛烈吹拂下,鲁迅终于不再是一块拒绝融化的冰,当许广平在他“老虎尾巴”的书房里主动握住了他的手,鲁迅终于展颜一笑,对许广平说:“你战胜了!”
1926年8月26日,鲁迅与许广平一同乘车南下。
鲁迅受林语堂之邀到厦门大学任教,许广平则先回广东老家。
1927年10月,鲁迅和许广平在上海同居。
那一年,鲁迅46岁,许广平28岁。
朱安与鲁母依然住在北京西三条的家,由鲁迅供给生活用度。
两人的结合,受到了诸多的舆论攻击。
向来鼓吹文明与性解放的二弟周作人,撰文抨击鲁迅此举是“一个道貌岸然者的‘色情’私奔”;一封署名为“崇拜鲁迅的青年”的匿名信则说:“鲁迅先生,昨与某某诸人同席,二人宣传先生讨姨太太,弃北京之正妻而与女学生 ……此事关系先生令名及私德,于先生大有不利,望先生警戒之……”
尽管,许广平订下了同居契约:“我们以为两性生活,是除了当事人之外,没有任何方面可以束缚,而彼此间在情投意合,以同事一样相待,相亲相敬,互相信任,就不必要有任何的俗套。
我们不是一切的旧礼教都要打破吗?所以,假使彼此间某一方面不满意,绝不需要争吵,也用不着法律解决,我自己是准备着始终能自立谋生的,如果遇到没有同住在一起的必要,那么马上各走各的路……”
然而,鲁迅在两人结合的初始,仍带着肉身的沉重与思想的禁锢,“不知如何安置自己的肉身伦理”(刘小枫语)。
他向朋友介绍许广平时,称其为自己的“助手”。
朋友许钦文邀他们到杭州,为他们补度蜜月,鲁迅却让人预定了一个3人间,嘱咐许钦文:“白天有事,你尽管去做,晚上可一定要到这里来!”于是,住宿安排得十分别扭:鲁迅与许广平分睡两边床,许钦文作隔山,睡在中间床。
当然,沐浴在爱情中,鲁迅也焕发出一股子少年狂。
一次,在越秀山游玩,鲁迅忽然要抒发爱情与青春的冲动,他在许广平及几个朋友面前意气风发,纵身一跃,跳入身前的一个小土堆。
但是结局很尴尬,他碰伤了自己的脚,一拐一拐地出来,数月难愈合——毕竟年岁不饶人啊。
在许广平怀孕5个月后,他们终于向亲朋好友公开了同居事实。
1929年9月,海婴诞生。
鲁迅以一个丈夫与父亲的身份,沉浸在欢悦之中。
那日清晨,鲁迅手持一棵小松树,把祈福与感恩之心,轻轻放在母子俩的床边。
生命的怒放与生命延续之喜悦,催开了鲁迅性情中极为温柔的一面。
他用温度计给海婴的洗澡水量温度;他用深情的口吻给日本医生坪井写《答客诮》:“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知否兴风狂啸者,回眸时看小於菟。”
鲁迅在《芥子园画谱》上题诗致许广平:
十年携手共艰危,以沫相濡亦可哀。
聊借画图怡倦眼,此中甘苦两心知。
在鲁迅的生命中,许广平充当了诸多角色:学生,秘书,精神战友,生活伴侣。
在生活与工作上,物质与精神上,承担起了事无巨细的责任。
为鲁迅查资料,找参考,抄稿,记录谈话,保管文稿,接待来客,打理家务,安排生活用度……
鲁迅曾对许广平说:“做一个文学家的妻子,是很难的。”除了形而下的难,还有形而上的难。
正如卡夫卡先后两次与菲莉斯订婚又解约,菲莉斯事实上充当了一个牺牲品的角色。
作家对爱情虽是渴望,但对婚姻却有一种天性上的拒绝。
作为一个严格要求独立精神与个人私密创作空间的异类,他难以接纳同一个人(即使是“妻子”)长期侵入到他的空间之中。
刘小枫解释卡夫卡两次解除婚约,便是要掐断与外界的频道,“保持自己的天堂”。
而鲁迅,早在《伤逝》里,就安排了子君的离开与死去,也正是一个作家(涓生或鲁迅)在遭遇“存在与爱情”困境时,表现出的自私与保留自我世界的需要。
鲁迅与许广平在上海的日子,除了会客,鲁迅的大部分时间与精力都放在了创作上,夜以继日,焚烧自我。
就其情感生活来说,从一个爱情虚无主义者与爱情怀疑论者,到在一桩婚姻中相安近10年,这不能不说是降临在“绝望的存在者”鲁迅身上的一个奇迹。
当然,也是因为许广平的福祗降临于鲁迅——“男人的拯救,有时是要依靠女人的。”
四、鲁迅与萧红
鲁迅晚年重病卧床时,既不能看报,也不能看书,只能安静地躺着。
但有一张小画,是他放在枕畔不断看着的。
这是一张木刻画,画上有一个穿大长裙子的女人,飞舞着翩翩的长发,迎风萧萧而奔跑,在她的脚边,盛开着一丛红玫瑰。
萧红问许广平:鲁迅先生有很多画,为什么只选了这张放在枕边?许广平回答:我也不知道。
二人都是聪明人,心里也许都有所思,但不便于说出来。
近年来,有许多重读鲁迅的人,对此作出了“斯芬达克斯猜想”,认为鲁迅病中眷恋的这幅木刻画,与萧红有关:那画中人,长裙,长发,不像是短发干练的许广平,倒是萧红,有两把海婴喜欢抓着玩的长辫子;那女子迎风奔跑有“萧萧”状,脚边花色则为“红”;而玫瑰,自然寓意“爱情”。
换言之,鲁迅喜欢萧红!
持这样说法的人,其中有余 杰,他断定在鲁迅与萧红的内心深处,有亲密的爱意与心灵的碰撞,凭他敏感的阅读“直觉”;演过话剧《鲁迅》的演员濮存昕也说,鲁迅是喜欢萧红的,凭他作为一个中年人的情感经验。
这个“喜欢”的信息,大致是来自于萧红在1939年写的《回忆鲁迅先生》一文。
这是一篇能深入鲁迅心灵的忆文,其中有几个细节颇耐人寻味:
“鲁迅先生不大注意人的衣裳,他说‘谁穿什么衣裳我看不见的’。”但他对萧红的衣着每每看在眼里,还对她的一套衣裙大加评论:“红上衣配咖啡色格子裙,颜色浑浊了,不大漂亮!”
一次,萧红要赴一个宴会,要许广平给她一条绸带来束发。
为着取笑,许广平把一根桃红色发带系于萧红头发上,两人欲引来鲁迅的赞美,不想,鲁迅的反应非常激动——“他一看,就生气了,眼皮往下一放,说:‘不要那样妆她……’许先生有点窘了。”
1934年,萧红与萧军来上海后,也住到四川北路的大陆新村,成为鲁迅的邻居。
待二萧爱断情伤之后,萧红陷入无限的伤感与无助,因此天天来鲁迅家,一耽搁就是一整天。
一个下午,鲁迅正在校对一本著作,萧红走进他的卧室,鲁迅从圆椅上转过来,向着萧红,微微站起,说:“好久不见,好久不见。”萧红诧异了:“不是上午刚来过?即使先生忘了,可是我每天来呀……”
在青年作家中,鲁迅的确是极喜爱萧红的,他曾称赞过萧红的文学才华:“比谁都更有前途。”萧红的小说《生死场》有鲁迅为她作的序,“对于生的坚强,死的挣扎”的描写“已经力透纸背”;“女性作者的细致观察和越轨的笔致,又增加了不少明丽和新鲜”。
从个人气质来说,萧红敏感而脆弱,率真而倔强,细腻而孤独,与鲁迅“阴性性格”的一面十分贴近。
两个孤独善感而有才华的灵魂产生吸引,是自然而然的事。
“不让我叫你‘悄女士’,难不成叫你‘悄嫂子’,‘悄婶婶’,‘悄妹妹’……”鲁迅写信称呼萧红时,心态有难得的俏皮与调侃,年轻与天真。
——鲁迅诚然是喜欢萧红的。
但“喜欢”云者,只能说是人类的一种怜惜情感:喜爱、欢喜,欣赏、欣悦……若涉及男女情爱层面的“喜欢”,则需慎言了。
感情是绝对个人的隐秘体验,没有证据之凿凿,外人的任何臆断都未免显得是捕风捉影了。
鲁迅在《且介亭杂文二集?题未定草六》中,谈到类似问题时有一个巧妙风趣的譬喻:“倘有取舍,即非全人,再加抑扬,更离真实。
譬如勇士,也战斗,也休息,也饮食,自然也 ,如果只取他末一点,画起像来,挂在妓院里,尊为 大师,那自然也不能说是毫无根据的,然而,岂不冤哉!”
因此,还是回到鲁迅在病床上常看的那幅木刻画吧。
冯羽先生在鲁迅的日记里查到线索,得知该画是苏俄版画家皮科夫为波斯诗人哈菲支(现译为哈菲兹)诗集首页做的装帧。
哈菲兹是十四世纪波斯的抒情诗人,其诗歌的气质与另一位鲁迅喜欢的诗人裴多菲有很接近的特征。
在他的时代,如一只夜莺,哈菲兹咏叹青春与爱情,歌唱自由与民主。
而苏俄版画家皮科夫为哈菲兹抒情诗集首页配的这幅插图,正应和了哈菲兹的诗歌精神:一位拿着诗集的行吟诗人在凝神沉思;一位长发飘飘的女人健美而意气风发,浑身散发青春的芳泽;她脚下的玫瑰,丛生而怒放,绽放出生命与爱情的热度。
这幅木刻画透露出两个关键的信息:青春与爱情。
人物刻画那么富有张力,生命气息那么饱满美好。
凝视此画,忽地豁然而领悟:鲁迅在重病弥留之际,之所以久久瞩目这幅木刻画,毋宁说,是一个自量生命将朽的人,对青春与爱情的深深留恋呀!如同病榻上的琼西①对最后一片常青藤叶的眷恋。
鲁迅曾经是那样一个血液翻腾的铿锵青年,“寄意寒星荃不察,我以我血荐轩辕”,其生命之张扬,胸腔之激愤,奡奡如剑客。
然而即便是猛士如山,终有一天他也会病来如山倒,成为一个生命线节节溃败、气息奄奄的病人。
人在此时,定会回想自己往日岁月里的种种,那些欣慰终生的,抱憾终生的,耿耿于怀终生的(看鲁迅的那句遗言——一个都不宽恕!)……
而青春与爱情,作为生命中最美好的要素,是他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两件东西,又似流水与光阴逝去便挽留不住的。
凝视画片那一刻,鲁迅必定在用灵魂作无数次无声的呐喊:“啊啊——青春!啊啊——爱情!”
至于画中那个奔跑的女子,你可以联想到她是萧红——因为萧红身上也正有奔跑的青春——但毕竟,画中女子只是青春与爱情的一个虚拟载体,实不必牵强地把她与现实中的任何人对号入座。
然后,如有灵犀一点通,一日,俄罗斯诗人莱蒙托夫的几句诗跳入我眼来,刹那间破译了“鲁迅喜欢萧红”的密码:
我深深地被你吸引
并不是因为我爱你
而是为我那渐渐逝去的青春……
希望你能用得到。
1、如果不是你发短消息给我,我通常真的是不太愿意回答此类婚姻问题的:)清官都不爱断家务事,更何况俺此类讼棍乎!
2、不过既然你询问,我就只好掉几根头发回答一下。但您务必明白,这只是我的观点,仅供参考。毕竟,你的情况却是比较特殊(注:在实践中,如果你确实想解除婚姻关系,而你又不确定法律关系的,可以先起诉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对方如果不同意,或许就要提出婚姻有效的诉讼从而中止你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婚姻为事实婚姻,那么你再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就你的情况分析:
(1)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确定法律事实会根据已有的资料判断。而在你这个案件中,结婚证书是1994年1月1日,因此,判断婚姻成就的日期就会根据这个证书来判断,而不是根据什么时候办酒席来判断。所以,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无论婚姻是否有效,我认为1994年1月1日是事实婚姻成立的初步证明之一。但这和你的主张婚姻关系无效并不好作简单的结论判断。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如果1994年1月1日被确定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日期,那么我个人认为确定存在事实婚姻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3)根据我手头的一些判例资料,国务院发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而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婚姻状况证明已经不再是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从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不以第三人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存在的问题来撤销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登记,应是符合法制发展方向的。
(4)你这个情况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你不是亲自办理的,所以无论如何,婚姻登记肯定是存在瑕疵的。严格来说,这次的婚姻登记应是可撤销的,但是实践中,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肯定不会主动作为,所以如果你想主张,估计就要通过诉讼解决。除了前面所说的诉讼外,甚至也可以考虑对民政部门提起不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
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十九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恋爱可以由着自己的性子走,或者可以过的浪漫点。面对婚姻需要我们做一个理智的人,毕竟婚姻需要面对的问题有很多,这包括家庭,双方父母,经济问题,孩子问题等。所以当你决定走进婚姻时,需要认真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不要被荷尔蒙激素冲昏了头脑。
第一:经济问题。结婚后不管是否在经济上实行统一管理,但两人由原生家庭培育的消费观念可能会给新家庭带来冲击,特别是新家庭成立后,逐渐被切断来自原生家庭的经济支持,如果夫妇双方收入不高,那在如何花钱问题上可能会有矛盾;那么会存在以下问题比如:
如果我欠了钱,你愿意跟我一起还吗?”
1古往今来,“经济”问题一直潜伏在夫妻矛盾之间。是“经济共享”还是“经济独立”?很多夫妻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甚至离婚。那么婚前就好好想一想,最好在“经济问题”上达成共识。
2买衣服、买车,你愿意为我花多少钱?”
两个人的消费观是否一致很影响婚后的幸福生活。有相关数据表示,夫妻的消费观越相近,幸福指数就越大。
第二:家庭问题。1双方父母问题,包含养老,日常的照顾等。结婚后,双方必须将重心放在刚刚建立的新家庭上,如何处理与原生家庭的关系变得更加凸显。什么时候回家,回家多频繁,是否允许父母来家里过夜,养育孩子是否需要父母帮助,是否给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双方父母是否经常来往等等问题,需要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更棘手的是,夫妇两人不能就此做决定,还要考虑双方父母的看法和喜好;
2个人家庭的发展规划,还有双方原生家庭产生的连带问题。这个都需要有前期的沟通和了解。
第三:孩子问题。包括对男女的喜好,生育时机,养育方式,养育的责任分配等等,这个问题上,女的往往对男的多有抱怨,但抱怨解决不了问题,双方应该意识到孩子是双方共有的,不单纯是一方的责任,养育子女时,双方付出可能不一样,但必须需要双方都要付出,必要时要牺牲一些私人爱好(玩手机、扫货、玩网游等);
第四:工作问题。结婚后,对方的工作前途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稳固性,谁都不希望婚后对方的工作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失业,大规模减薪,长期外派,日夜颠倒等),所以双方需要对对方职业发展提出一些规划,避免单方面出现变动工作的情况。对于一些无法避免的突发情况(失业),要有思想准备,并在经济上做好防范措施。
我认为二者的关系:结婚是本质,婚礼是形式!
第一,为什么说结婚是本质呢?因为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结婚就是两个单身公民,达到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在民政部门宣誓登记取得结婚证的一种法律程序。换句话讲,只要是取得结婚证后婚姻就受法律保护,双方就是法定夫妻关系,至于你举不举行婚礼,那是另外一回事。这就跟你要开一个买卖,必须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是一个道理。有营业执照,开业就合法,没有执照,光搞个仪式开业就不合法。
第二,为什么又说婚礼是形式呢?就是因为在远古的时候没有结婚登记制度,只能采取一种形式来证明他们是婚姻关系,这种形式延续下来就是现在的婚礼,也叫事实婚姻。但随着社会文明法制建设的完善,结婚是以符合国家婚姻法,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就算正式婚姻。
换个角度讲,只要有结婚证,举不举办婚礼婚姻都受法律保护。而没有结婚证,举办婚礼的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说婚礼就成了一个民俗的形式,目的是举办一个仪式,向众人公开宣布当事人结婚的事实。
吉林女子查亡夫账户被告知结婚证无效,证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首先应该要给提供户口簿,其次是到派出所作证明,再者是到民政局做证明,另外是提供对应的夫妻结婚相册。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该如何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要给提供户口簿
首先是需要提供户口簿,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因为户口簿中的关系是涵盖了对应的夫妻关系,只要夫妻之间的关系还在续存期,那么对应的户口簿就是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到派出所作证明
其次是到派出所进行证明,这样子的好处在于可以让对应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给出一份合理的结婚证明,而后那这份证明到对应的相关部门提供出示,这样子就可以顺利办理一些先前的业务手续了。
三、到民政局作证明
再者是民政局需要作证明,对于很多的民政局工作人员而言作证明也是必要的一个手段,因为民政局有着自身的权限可以给到相关的证明数据,这样子后续当事人就可以如愿解决一些他所面临的一些办理业务的困难。
四、提供对应的夫妻结婚相册
另外是提供对应的夫妻结婚相册,这样子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明手段,因为对于很多的人群而言自身在结婚的时候都是有相应的结婚照的,这样子方便后续可以是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明。
吉林女子在证明夫妻关系的时候的注意事项:
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证明自身的一个结婚状态,并且优先到民政局进行开户相关的证明,或者是到派出所让其出具相关的证明,这都是非常必要的一些手段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选择最合适的证明手段来解决问题。
姻亲关系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姻亲关系
一、谈恋爱和结婚是因果关系,属于不能缺少的存在,属于不能没有的现实,属于需要拎清路途,属于需要理想的真心。
不谈恋爱没有结婚的,结了婚的都是恋爱到了期。谈了恋爱都会结婚的,到了结婚都有恋爱态度。
谈恋爱就是先去确定爱情的真心,有了真心就是恋爱世界,后来就是婚姻开始。
谈恋爱也是先认知两颗心的距离,有了爱情共识就容易谈恋爱,成了恋爱就要考虑结婚。
结婚一定经过恋爱淬炼,恋爱一定奔着结婚方向。
二、谈恋爱和结婚是现实结论,属于前后关系,恋爱都走向结婚,结婚都遭遇恋爱,恋爱是结婚条件,结婚是恋爱目标。
谈恋爱是一颗心与另一颗心慢慢靠近,结婚是两颗心慢慢发展爱情。
谈恋爱是择选最合适的人,结婚是完成最美好生活人生,这是现实最不能否定的陪伴,也是世界最丰富的男女路途。
谈恋爱意味着结婚趋势,结婚意味着谈恋爱发展。
恋爱是两个人自由表达爱情态度,结婚是两颗心真诚认知如意后来。
三、谈恋爱形成了结婚的确定,结婚造就了谈恋爱的明天,谈恋爱关系着结婚世界,结婚关系着谈恋爱方向。
谈恋爱决定了结婚期限,结婚保护了谈恋爱高尚。恋爱不成,结婚遥遥无期。成了结婚,恋爱风风火火。
谈恋爱给予结婚由来,结婚给予谈恋爱后来。谈恋爱是一心一意等待结婚,结婚是实心实意成就谈恋爱。
谈恋爱关系着结婚态度,结婚关系着谈恋爱珍惜。
成了恋爱一定结婚,没了结婚一定失恋。谈恋爱一定重结婚,谈结婚一定论恋爱。
谈恋爱会结婚是心心关系,谈恋爱去结婚是爱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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