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政局结婚流程:1、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2、审查核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完成签名和指纹;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颁发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1 民政局登记结婚法律常识
民政局登记结婚法律常识 1我国关于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则性的规定:1
自愿原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是实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我国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
法定婚龄问题。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
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类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
结婚登记程序。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任何形式的仪式婚或宗教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男女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步骤
《婚姻登记条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有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1、申请:(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登记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
首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持相关证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双方有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啦,是否重婚等。
最后,经过审查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你们需同时到场,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结婚登记要准备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结婚登记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4去民政局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结婚登记程序:
一、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携带证明:
1、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寸彩照3张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三、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 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RMB 90元)
四、领取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在被准予登记后,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然后就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体检单),领取到红色的结婚证书了。
五、登记条件: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3张两寸双人合影,横着照,男左女右,红色背景,结婚证用。
2 提前准备1张一寸女生独照,红色背景,适龄女性登记用。
3 准备钱,尽可能不花不必要的钱,需要100元人民币左右。
4 自选的项目,如站在国徽下国旗旁的两人合影,可以不要,即可省去35-75元人民币不等。
5 记得:带上两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黑色水笔等。
6 如果没有做婚检,最好在那里做个免费的验血检查。
7总需要时间大概1小时左右,当然要看那天实际人数的多少而定。
男女双方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
新人办理结婚证时,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而且需要两人亲自到场,前往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举例,A和B想在北京登记结婚,具体情况如下:
1、A和B都有北京户口,能在北京登记结婚。
2、A有北京户口,B是外省人员,可以在北京领证。
3、A和B都没有北京户口,不能在北京的民政局登记结婚。
通过以上可知,两个人户口不在一个地方,是不可以领证的。只有夫妻一人有当地户口,才可以在本地登记结婚。这个规定可以在省市的结婚登记实行办法可以找到。
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⑴户口证明;
⑵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 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 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 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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