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将法定婚龄降到18岁,采纳该建议能提高结婚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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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定结婚年龄降到18岁,并不能提高结婚率,想要提高结婚率,一定要从根源入手,比如从经济方面。

法定结婚年龄只是一个表面规则,是一个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所有人都认可的,它并不涉及提高结婚率的因素,如果将法定年龄降到18岁,就意味着人在高中毕业那年就可以结婚了。但是高中毕业没有工作也没有钱,只能依靠家庭的经济实力来结婚,显然是不太现实的,所以专家的这个提议显然不符合实际。

提高结婚率,唯有降低人们的生活成本。现在的人们处于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环境之下,很多人单靠养活自己就已经很艰难了,更不要提结婚了。而年轻人的平均买房年龄是27岁,大学的毕业年龄是22岁,也就是说在毕业后的5年之内要买房,再加上生活的成本,结婚率想要提高难度是很大的。

除此之外,提高婚姻中的幸福质量也是很重要的因素,现在的家庭关系不和谐亲情破裂的现象很多,让很多年轻人逐渐打消了结婚的念头,而提高婚姻的幸福质量离不开教育、医疗等重大关系到老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的东西。例如去医院看病治感冒就要花费一两百,小孩子的补习班和培训班一年要好几万,如果上私立学校可能要更贵。如此的经济压力让婚姻的质量降幅很大。

总体来说,想要提高结婚率,一定要从根源入手,而不只是从表面现象观察,要从最深层的原因搞清楚现在的年轻人为什么不喜欢结婚,以及不结婚的难点是什么,只有把这两个搞清楚之后,并且逐一解决掉,才会使得结婚率一步一步的攀升,从根源上解决了问题。

首先想结婚了当然是可以的,但是要具备结婚的条件首先。考虑到家庭的负担经济承受能力等等要想得比较周到一点了才能结婚。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知识延伸:结婚条件之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有两类:

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即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

二类是法律作概括性规定的,主要指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麻风病是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并遗传给后代,这对于对方、对子孙后代,甚至民族的健康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麻风病患者不得结婚,但已经治愈者不受此限。

法律上作概括性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指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对确定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应具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应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婚姻法时,卫生部门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

大部分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

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

与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

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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