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肯定的。可以结婚处对象,但前提是,处对象时领导可以不知,结婚需要领导的批示,义务兵时不可以结婚,必须是超期服役期间或者是士官,干部需达到结婚年龄的,无男女兵的限制。还有在部队结婚的女兵比较少,愿您的朋友心想事成。
男兵女兵,婚姻都自由,当然有年龄和地域限制,男女兵都不能在驻地找对象,在驻地找对象,年龄要求比较大,男兵和女兵之间是不能谈对象的,女兵可以嫁给男军官,男兵也可以找女军官,总之,婚姻自由
1和军官结婚成为军嫂,很光荣。如果是女兵,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如果需要转文职,必须经过组织批准。
2如果女方是地方工作人员,符合随军条件的,可以根据安置地的安排,可以经过考试,进入部队成为文职人员。
义务兵期间不能结婚。因为通常你年龄不够。能否结婚要看你有没有达到规定婚龄。双方均是军人的,男25岁,女23岁;一方是军人的,军人按照军婚年龄限制,而另一方则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女兵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因此除非你是大学毕业生入伍,要不然是达不到年限的。就算是达到了,一般也不会批,领导会做工作让你退伍后结婚。
当然,如果你选改为士官留队,年龄达到了23岁。可以向政治部门干部处、科、股提出结婚申请表,男友经函调合格后,才批准结婚。
通常23岁结婚24岁生育,但需提前办理《准生证》(具体询问干部部门)
男25,女23
一、军官与士官是不同的两个阶层。不能混为一谈的。
二、士官再大也大不过军官,不同阶层的等级摆在那的。
三、现在的军官是签约型的?这个我不太清楚。
四、这个要根据部队的具体情况而定,不是一概而论的。不过如果刚当军官,就结婚生子的话,确实会给自己今后的事业带来麻烦的——一定会影响今后的工作的。
五、对于军官是不存在驻地和非驻地的界线的。我军条例只规定了义务兵服役期间不允许与驻地的女孩子谈恋爱的。女兵我想要求应该是一样的。不过女军官不在此限。
六、这就要看你的军官等级了,一般校官是有随军家属的,而你才20多点,不可能是校官吧?再说男随女军,说出去对男的形象好象也有影响吧。这就要看男的是怎么想了。如果男的随军的话,一般婚后,部队都会分房的。
七、这条其实意思跟上面差不多,就看男的意愿了。他愿意随军、工作由军队帮助解决那是最好了。如果不愿意,那就只能由他自己打拚了。
八、如果你确实能够在部队一直做下去,何必一定要给自己定个服役期限呢,要知道无论那个国家,军队的待遇永远是最好的。
九、不要说如果,只要一结婚就会有房子分的。不是的,如果他不肯随军的话,那么你一年有近一个月的探亲假,可以到男方所在地去探亲;男的也可以到你这儿来探亲。虽然是分居两地,但“两情若长久、又岂在朝朝暮暮”。啰啰嗦嗦的很多,呵呵,仅供参考
军官和士官可以结婚,但有职务、军阶、年龄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义务兵)在服现役是不可以结婚的。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义务兵与士官找对象结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规定,有着明显区别:一是义务兵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是一律不准,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即存在某种法定例外情形。二是义务兵在部队内一律不准找对象的范围,是整个军队内部;而士官在部队内原则上不得找对象结婚的范围,只是本部队,即士官原则上不得与同一部队的现役军人、职员、工人谈恋爱结婚。上述两条中的“部队驻地”,是指义务兵一律、士官原则上不得与本部队驻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谈恋爱结婚。
其次,对义务兵、士官婚恋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军队是一个以男性青年为主体的武装集团,有着严格的组织纪律,不允许士兵随便单独外出。如果士兵与驻地女青年谈情说爱,势必会影响部队的集中统一,不利于正规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队都相对集中于某一地域,如果允许士兵在驻地找对象势必会影响当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酿成军民纠纷,损害军民关系;三是义务兵、士官在部队内部谈恋爱,容易出“花边新闻”,与部队的整体气氛和风格不相协调。军营里的高度集中统一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也很少给士兵留下谈情说爱的时间和空间。
再次,对义务兵和学员结婚的期限性禁止规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名义务兵就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在保家卫国的岗位上默默地奉献。这种奉献也包括在服现役期内不结婚。况且,义务兵服满现役时多为二十周岁左右,大多不满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极个别达到法定婚龄的义务兵,完全可以对婚期稍作推迟,等到被选取为士官或退役后再结婚,二是这里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是指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军校学员的学习生活是难得的,也是紧张的,要完成学业,就必须排除外来的干扰,集中精力学习。如果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就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作结婚的精神和物质准备,势必耽误正常的学习。当然,对于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最后,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是原则性规定,即这是绝大多数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法律依据。其例外包括:一是与地域无关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二是仅限于个别地域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可见,士官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条件,比以前放宽了许多。
男女有一方是现役军人就是军婚。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是仅存在中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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