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可以和收养的儿子结婚吗?

亲生女儿可以和收养的儿子结婚吗?,第1张

这个应该可以吧,毕竟亲子女和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只要亲子女和养子女是真心相爱的话,在我国法律上是允许的,因为他们不是直亲和三代旁亲,如果没有收养关系的话,他们可以说算个陌生人,所以可以结婚。

有什么难选择的呢?生恩不如养恩大,如果生母与养母同时上台受礼,先敬养母,再敬生母。

从情理上讲,生母当初把子女送出去本身就意味着割断了子女的联系,那就自觉地退位到在应该定位的位置。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生母不曾尽过自己的义务,我在儿女成亲的时候,也没有必要仗着一点血缘关系,硬要让养母和子女做难。

说到底,在子女成亲的时候,如果生母非要与养母争一长短,争一高下,本身就是自私的一种表现,既然想在子女成亲的时候享受子女所带来的荣耀,当初就不该把子女送给别人抚养。

从法律上讲,把子女送给了别人,那么子女就是别人的孩子了,养母对养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而养子女对养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至于生母,如果养母与那被送出的子女愿意接受她,那是养母和那被送出的子女的情分,如果不愿意接受她,法律上来说,也是应该的。

之所以出现问题中所说的结婚时这种生母和养母难以选择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生母既自私又无理取闹的结果。如果生母通情达礼,就应该自觉退让,让养母享受自己养子女所带来的尊重和爱戴。

这个情况我家里出现过1例。

那是2020年国庆节,我的表妹黑妞在郴州某酒店举行婚礼。

这个表妹是我三姑的三女儿,三姑也重男轻女,三姑父体制内工作当时只能生一个。

三姑不认命,想生儿子,生二胎时女儿,放到三姑父姐姐那里带。再赌三胎,又是个女儿。没办法,在我父亲的姊妹轮流带,到1岁多时送到我四姑家。

四姑家是一个儿子,四姑不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一个之后没有再生。黑妞就由一个衡阳妹子变成了郴州妹子。

时光流逝,二女儿读初中时三姑带到身边。出嫁什么的都是三姑操办。三姑县城的家还有一个卧室归她。

但黑妞就不同,性格倔强。虽然和我们每年春节都见面,但是从来不认三姑及三姑父为亲生父母,只认四姑和四姑父。

现在,我三姑家比四姑家经济条件好多了。

婚礼上黑妞挽着四姑父的臂膀,走在T台上,四姑父亲手把养女交给新郎。

三姑和三姑父坐在贵宾席上,泪眼朦胧,心理想着:这个女儿只能当外甥女来走亲戚了。

我三姑也没有要求上主席台,只能在台下祝福自己的女儿幸福美满。三姑本来就对没有抚养黑妞感到愧疚,只想补偿她。也不好意思提这个要求。

婚礼过后,三姑也和我们一样返回衡阳,她就是黑妞的姨妈身份。

@微胖的妇产科医生认为:18年的养育之恩大于10月怀胎的生育之恩。如果不能同时上台,那就是养父母上台。亲生父母坐贵宾席,包大红包祝福就行。

至于标准是什么,生养过孩子的人都知道。生养孩子本来是一体的,但是硬要分开来,那养育的精力和财力肯定要多于生育的精力和财力。

养女和亲儿子之间不能结婚。

如果养女和养父母之间办理了收养手续,成立了收养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养女和亲儿子之间就产生了拟制的旁系血亲关系,即两人不能结婚。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儿子不可以和养母结婚。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程序如下: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3、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公告。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相做中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纯正山拟制的清岁直系血亲关系终止,当事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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