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般不结婚户口可以独立。另立户需要立户本人写申请而且另立户的户主必须年满18周岁,户口本户主签字同意,所在村委或者居委会提供证明,最重要的是必须提供房产证或者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去户籍派出所办理。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3、分户程序:(1)、公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2)、私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现实生活中户口本的使用是比较广泛的,每个人都有户口,但是结婚以后就会想将户口独立出去,那么女方结婚的情况下可以立户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女方结婚了可以单独立户吗
符合条件是可以的。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立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立户需满足下面的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结婚以后如果想要单独立户的话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有房产就可以办理,办理的时候去派出所。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可以。 分户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居住的,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村(居)委会证明,经户籍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分户。 立户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未满18周岁的(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用私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按照规定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是你的经济独立,和父母分别分开生活的,就可以可以独立分开立户。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要有独立的住房,独立生活的条件。 因为结婚要单独居住的,不和父母在一起生活的,都可以要求分户另立户口。 离婚的,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而且确实在此居住的,有权要求分户独立生活。 如果你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房契分户手续的,可以要求独立户口。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女方结婚可单独立户,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公民因结婚引起户口变动,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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