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转四宣汉怎么转?

外地户口转四宣汉怎么转?,第1张

户口迁移服务流程 》

一、提交材料:

(一)个人简况表(来市人才中心填写);

(二)毕业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派遣报到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计划内毕业生提供);

(四)户口迁移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未落户者提供);

(五)户籍证明(已在外地落户者提供,审核后退回);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

(七)计划生育证书(已生育者提供计划生育光荣证);

(八)照片2张(挂靠市人才中心集体户者提供),并在背面注明姓名、身高等档案,核实申报个人的资格。

二、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

(一)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户口迁移证》,市人才中心开具《入户通知书》。

(二)持家庭或亲朋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落户。

(三)无处落户,可将户口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四)调往外地或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后,应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异地户口迁入办理程序:

(一)持相关证件,证明到市人才中心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凭《审批表》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异地户口《准迁证》。

(三)凭《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持《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家庭或亲朋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落户。

(五)无处落户,可将户口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六)调往外地或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后,应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办事时效:

按照市公安部门的要求,挂靠市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手续,原则上每月集中办理一次,其余的即来即办。

五、说明:

(一)按照市公安部门的要求,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簿由市人才中心集中管理,挂户人员可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二)挂户人员在将人事关系转出本市时,应同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具体如下:

更改种族的话需要向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交有关材料的,例如你的家全部是汉族取了一个少数民族的老婆,你子女上户口的时候可以选择上少数民族的户口的,还需要提供个人的申请理由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更改程序如下: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部门已多次明文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

须提供如下材料: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2、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3、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4、申请人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意见。5、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6、申请人参加工作的第一份履历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父母、申请人页)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

  户口从四川省宣汉县五宝镇嘉兴社区转到宣汉县黄石街道,需要正当的理由,如结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

  办理流程如下:

  1、到宣汉县黄石街道相关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四川省宣汉县五宝镇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宣汉县黄石街道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当事人想迁移本人和孩子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孩子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和孩子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取得当事人和孩子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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