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是一个人不能重婚,主体是人。身份证是人的证明文件,不是人本身。所以有多少个身份证和结婚都没有任何关系。户口的话,完全可能有多重的,现在有很多口袋户口。这个不足为奇,户籍只能证明你在哪一个管理辖区。
中国一夫多妻是犯法的行为,一般属于重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个人是不能娶多位妻子的,如果在已经结婚了的情况下,又结婚的是构成重婚罪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夫二妻是犯法的。一夫二妻相当于现在的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重婚罪认定的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二、重婚罪的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是犯法的,国家的婚姻制度采取的是一夫一妻制度,也就是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婚姻形式。不论男女双方是否自愿,法律都不会承认的,所以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别人结婚的,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别人结婚。构成重婚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别人登记结婚,或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别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别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对于结婚的限制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年龄、身份和亲属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取消结婚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结婚或重婚,这些行为仍然是非法的。通常情况下,每个人只能合法地结一次婚姻。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结婚相关的法律问题,请向当地政府或法律机构咨询。
法律主观:
结婚证的申领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未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是不得结婚的,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形成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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