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应该对对方有十足的了解之后再结婚,如果在婚后才知道对方婚前有不良行为
的只能选择接受或者离婚,想主张撤销婚姻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胁迫,二是对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尽管对方婚前有犯罪行为,但是并未胁迫要求结婚的,也没有重大疾病的是不能撤销婚姻的。如果不能接受对方有这种过去的,可以选择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均能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若不能协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只要达到离婚的条件,是可以判离婚的。
相关法条:
根据《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你好,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如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进一步描述。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提问者所诉问题,有两处不明,一隐瞒婚情是指隐瞒婚史(曾离婚或丧偶等)还是已婚状态?二、订婚,是指结婚登记获取身份证明还是民间送了彩礼意义上的订婚?
因为第一个问题,牵涉到欺诈婚姻,而第二个问题牵涉到如何解决的问题。
一、先看第一个问题。
1、欺诈婚姻的定义。
它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实践中,欺诈婚姻主要表现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行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2、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1)已经有配偶的人,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结婚。否则就为通常所说的重婚。
(2)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如犯精神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3、综上,有犯罪前科与否,并不是构成婚姻欺诈的条件,有无婚史,也不属于婚姻欺诈情况。但若已有配偶,采用隐瞒、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结婚登记,或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结婚登记也属于婚姻欺诈。所以首先请提问者明确自己属于什么情况。
二、再看第二个问题。
1、因隐瞒个人真实过去的情况,而丧失诚信原则,如果是结婚登记性质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对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即可。若属于未登记婚姻而是属于民间意义上的以是否收纳彩礼上的订婚,可以通过协商取消订婚即可,不必履行法律程序。
2、在订婚之后,发现对方又前科,隐瞒婚史的情况,属于诚信问题,道德问题,作为婚姻一方,有失察之责。有前科,婚史在婚姻市场上属于弱势,所以对方隐瞒这些情况,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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