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第1张

结婚 是男女双方在互有感情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到 婚姻登记 机关登记彼此配偶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并由此延伸出彼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为婚姻是通过法律程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在此同时,法律上对于一些结婚必备条件及禁止条件,也就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一、法律 禁止结婚 的疾病有哪些 在《 民法典 》中已经取消了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一条规定。只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没有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6868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6868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6868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 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 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 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 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 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什么病是不允许结婚的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人禁止结婚。 2患有病毒、淋病等性病未彻底治愈者不能结婚,以免危及配偶。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患者不能结婚。 4遗传性精神患者禁止结婚。如患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癫痫病未治愈者等。 5遗传性或先天性畸形患者禁止结婚。如患有生殖器官畸形、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等,这些病在治愈之前不宜结婚。 6各种重度能智低下者。 7如患有某些急性传染病、血液病以及严重的心、肾等重要器疾病,在未治愈或病情未减轻前(包括刚刚稳定者),暂时不宜结婚。 8近亲不能结婚,更不能生育。 9患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软内病、发育不全、原发性癫痫、成骨不全、视网膜细胞瘤、多发性家族性肠息肉、先天性肌强直、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10患有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血友病、红绿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维生素D性佝偻病、遗传性肾炎等。 11患有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先生性聋哑、全身白化病、全色盲体位性蛋白尿、特发性低血糖、高度近视等。 12患染色体平衡易位者不宜结婚。如先天缺陷和呆傻等。 13患有多基因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重症先天性心脏病和原发性癫痫等。

  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可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具体规定。

  一、《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二、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法律分析: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哪些疾病一定不能结婚,就实践经验来看,以下疾病一般不宜结婚。

1、指定传染病,一般来说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患以下几种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1、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属于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

2、属于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如果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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