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应该弄清楚——结婚档案并不是在民政局。民政局是个行政机关,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保管“结婚档案”。无论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或是对“婚姻档案”(电子档案)的保管,都是在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其次,“结婚档案”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并不能随意调取。没有一个合法的理由或是相关的手续,作为公民个人,不得调取“结婚档案”。
第三,建议你先与当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将为什么要调取“结婚档案”的理由向当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说明,他们应该会给你一个说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
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二、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达到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的条件
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四、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分析: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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