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结婚、离婚等与人身关系相关的协议不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结婚、离婚等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是调整有关于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带有人身属性,始终同平等主体间的合同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不是。
契约和合同有什么分别?(希望楼主予以明确指出二者之区别,即二者之间的差别楼主是如何理解的)
恋爱关系不是法律的调整范围;
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到很多法律拟制的人身关系,受法律调整。
你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问题是
,结婚离婚这种协议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符合要求的,
正当的都是可以按照合同法来审理的。
人身关系,这种是不适合使用合同法的。
比如结婚前答应我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双方签字画押,做好协议甚至有证人,这些都是无效的呀。
就像我当初喜欢你,愿意娶你,愿意嫁给你,我几年以后我已经不爱你了,不喜欢你了,不愿意和你在一起了,我当然有权利提出离婚。
在这个多变的时代,人们的婚姻观也前所未有的浮躁,周末婚、试婚、无性婚、丁克婚等各种婚姻的尝试后,如今又有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合同制婚姻。当合同书取代结婚证,当夫妻关系变成同伴合作,面对爱情,我们情何以堪
把婚姻变成竞争上岗
100年前,康有为先生说:“男女之事,但以徇人情之欢好。”而100年后《中国式离婚》中的刘东北则说:“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婚姻期限不应超过三年,好了再续三年,不好拉倒。”但两千多年以来,中国的传统婚姻模式一直是“嫁鸡随鸡”“从一而终”,即使没有丝毫爱与情可言,依然要追求“和谐到老”。
女性情感心理作家苏岑早就在她的书中提出了婚姻合同制,“婚姻制度其实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结婚证书才是中国真正的霸王合约!一签就签一辈子,中途解约就成了婚姻中的‘二等公民’,离婚就意味着贬值,尤其很多女人,宁愿苦熬也不愿选择离婚,只是因为害怕背上‘二婚女’的恶名!婚姻的终身制其实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社会了。”苏岑对生活周刊记者这样说。
对于苏芩称结婚证是霸王合同,婚姻应该实行合同制的观点,作家万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反对,“结婚前领结婚证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怎么会是霸王合同呢霸王合同是单方面的行为。”
面对万方的驳词,苏岑将这样的自愿归结于中国传统的观念,“不结婚的男女在一起同居是带有“奸行”味道的,而即便对结婚证有反感的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也只能选择结婚。而婚姻合同制就是现行婚姻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对于一些不愿意被结婚证捆一辈子的夫妻而言,选择签一纸合同,这也是令双方关系合法化的一个有效途径,既可以不受舆论压迫,又可以有更大的婚姻自主性,这不是很好吗”
苏岑所阐述的合同婚姻,有现代竞争意识,“工作中接触了特别多不幸婚姻的案例,能看得出来,所以现代人对婚姻满意度其实是相当低的。大家总以为娶个媳妇或嫁个老公基本上就是一辈子的事儿,反正他(她)也跑不了,费这心思干嘛!婚姻不单单是“结合”,实际上也是“合作”,现代人的婚姻就好像是吃大锅饭,干好干坏都一勺舀,但婚姻合同制就是要把婚姻变成“竞争上岗”,让大家有危机意识,从而更能打起精神。”
像做生意一样经营婚姻
秦晓红(化名),自由职业者,早在3年前,她和男友小Z签署了一份为期十年的婚姻期限合同。合同约定,至婚姻结束之日起90天内,如果双方不续签本合同,则视为双方都同意自愿离婚,不得有任何异议。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秦晓红的观点很明确:“有感情的婚姻不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感情用婚姻维系着,又有什么意思呢婚姻在几年或者十几年后,会变得没有爱情或者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感情,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一个东西,缩短婚姻期限。”
苏岑补充道,“都说3年婚姻一小槛,7年婚姻一大槛,随着年限的增加,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要求也会不一样,这时就要重新增加条约细则和内容,把结婚证书换成结婚合同,合就几年一签,几年一续,不合就解约。”
合就签,不合就散,这和合同生意有点相似,剧作家魏明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疑议,“合同来源于市场交易,我们做生意要交易,那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婚姻如何讲利润呢,怎么能说用做生意的态度经营感情呢两者的目的都不一样嘛。爱情有牺牲和风险,一方甚至愿意为另一方去死,如果签合同,我想也没有那么多的爱情佳话了。结婚签合同,恋爱签合同,这样好累啊。她的观点可以探讨,但难以实施。”
针对魏明伦的质疑,苏岑认为,婚姻不单单是感情的结合,更应该是利益的结合,为什么男人女人在择偶的时候都想找个条件更好些的对象呢每个人其实都有一定的婚姻功利心态的,只不过要面子的中国人不愿意在人前提“利益”这类的词,觉得会显得自己情操不够高尚。但实话实说,如果一段婚姻带给你的全是负利润,那这样的日子谁都过得不舒服,追求利润,创造利润,其实是婚姻中很重要的一环。只有把双方的利益结合到最大化,这样的婚姻才最牢固。
情感专栏作家钱伟却有不同说法,婚姻本身是个合约,而且每个人的问题都是不同的,用一个合同来约束,明显不能涵盖所有问题,另外在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精神上的问题,而合同只能制约物化的东西,所以问题最后还是不能真正解决。
那这婚姻保卫战究竟签多少年才合适,童话大王郑渊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出“五年婚姻合同”的构想,有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尝试婚姻期限是一件好事情。他对婚姻的猜想是:以五年为期限,五年之内不准离婚,每五年续约一次,有了孩子就自动顺延十八年。这期间要离婚就必须受到惩罚。
婚姻有风险,签合同也需谨慎
记者在一项网络调查中发现,有67%的人认为可以接受期限合同式婚姻,有33%的人表示并不认同。在合同期限的选择上,有40%的人表示最长的期限是10年,24%的人选择100年,20%的人选择一年,16%的人表示不知道。
看来合同制婚姻在网友中挺有市场的。但是上海正成律师事务所王童愚告诉生活周刊记者,这个合约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有待商榷。比如说,关于财产约定这一块,法院在裁定过程中,也许会有参考,但是相关其他的制约,不一定能适用并且得到法院认可,比如说损害夫妻感情的过错责任形式中有一条“进行旅游补偿”,那这里的旅游补偿到底是住旅馆,还是住超五星的奢华酒店,是去马尔代夫还是杭州游,这些都没有具化;另外针对婚姻合同设定期限问题,王童愚表示,如果领了结婚证,合同到期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不能因此而自动解除。即使双方协议离婚,妥善处理了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应当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否则,法律不认可他们的离婚行为,即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夫妻。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结婚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人,上海知名律师潘杰。潘杰告诉记者,因为《结婚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不属于违法的合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效力就合法。但潘杰同时也表达了他的担忧:由于这种签约观念和实践应用较新较少,人民法院法官遇到实际纠纷的时候,能否完全认可《结婚合同》内容能否尊重该合同约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惩戒这是存在不确定因素的。
潘杰举例说,违约责任条款是《结婚合同》重要内容,起到救济、惩罚作用,是婚姻幸福、安全的最后防线。如果当事人约定好了,法院却予以否定,那么违约方就不能得到应有惩罚,《结婚合同》基础动摇,该婚姻很可能随着《结婚合同》的倒塌而倒塌。此外,不同的法官可能基于不同的个人认识而对《结婚合同》实践后产生的纠纷,做出不同方向的判决。潘杰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该合同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但是不排除实际应用时出现不同认定结果的可能。潘杰表示,对这一风险,他还能做的就是:愿意免费代理全国第一起《结婚合同》纠纷案件。
的确,就如潘杰所说的,婚姻关系包括了身份关系、财产关系,还有法律不予干涉的道德领域内容。一部《婚姻法》尚且有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婚姻合同,能做得更好吗
爱尔兰的期限婚姻制度
爱尔兰是全世界结婚率最低的国家,因为这个国家禁止离婚。很多适逢婚龄的男男女女大都选择观望,迟迟不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但是,这个国家的婚姻是实行期限制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的时候可以协商决定婚姻关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期限届满后婚姻关系终止,若有继续生活的意愿,可以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最短的期限为一年,但是登记费用最昂贵:2000英镑,相当人民币26万多元。
但如果结婚期限是100年,那么登记费用仅仅50便士。结婚证书上面写着法官的祝福,大意翻译如下:
尊敬的先生、太太:
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只因为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为彼此的快乐而快乐。所以,让这张粉红色的小纸条送去我对你们百年婚姻的最美好的祝愿!祝你们幸福!
——首席法官(青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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