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配偶三年落户条件如下:
一、结婚满10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年满35岁,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投靠方必须同时具备结婚满10年、年龄满35周岁的条件。
二、结婚满7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结婚满5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落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才引进落户的,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
2、需要在本市缴纳社保1年以上,并符合相关落户条件。
3、人才引进落户的,申请人在沪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且本人在沪无住房。
4、人才引进落户应提供人才引进材料。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6、申请居住登记入户的,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证积分表》,并由居住地派出所或户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7、申请人入户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居住证明材料或在现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证明。
8、申请投靠配偶落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
9、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提供无监护条件证明(如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则必须有未成年人一方在本市常住户口)。
10、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但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或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的,不得申请迁入本市常住户口。
11、申请购房入户的,须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
12、申请随迁子女入户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被随迁子女的户口簿。
上海户口配偶随迁条件如下: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证;
2、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离婚后,可申请办理子女投靠母亲迁移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办理条件:
1、居住在我市,有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2、居住在我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3、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申报材料:
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办理流程: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人员迁入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数量限制:不限。
办理期限:符合本规定迁移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或5个工作日内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送县级户政部门审批,县级户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参考泉州市公安局,http://wwwfjqz110govcn/wsbs/zhinan/40282884574ba9a70157a3423d3204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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