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
这名女子骗婚的原因是想要骗钱来还自己在外面的债务。受骗的小伙便是明先生,明先生有一个亲戚给他介绍了这名女子当对象,明先生也对对方非常满意,两人顺理成章地住在了一起。而住在一起之后,两人也同了房,并且女子居然还意外怀孕了。对于女子的意外怀孕,明先生并没有感到害怕,而是感到开心,他很快便与这名女子完了婚,享受着即将当父亲的喜悦。女子以结婚为由,从明先生这里拿了1万元。
后来女子又说自己没有怀孕。这时明先生还没有意识到女子在骗自己的钱。结果没过多久之后,女子又说自己怀孕了,又向明先生要钱,明先生也给了。而这次,女子不仅拿了钱,还说自己要回老家拿户口本与明先生办结婚证。女子的骗局被戳穿,还是因为明先生发现了另外一个身份证,在发现女子的不同身份之后,明先生终于意识到了不对劲,向警方求助。而在慌乱之余,女子的假孕肚也掉了下来,一切终于真相大白,女子根本就没有怀孕,她只是在以此为由骗男子的钱。
并且让这名男子更惊讶的是,自己的妻子是一个早就结过了婚的女人,自己不仅被骗了钱,还被骗了婚。在我看来,这名女子应当是还不上债务才想出的这个方法。在她自己看来,自己也许是走投无路。但要还钱有很多种方法,自己去工作的话来钱比较快的多,说到底她还是不想工作,不想劳累。因此她这样的人是不值得同情的,是她自己选择了与别人不一样的道路。明先生被骗这么久,也是因为他对自己的妻子过度信任,根本没有想过妻子是来骗钱的。
其实这名女子就算没有假怀孕,也可以从明先生那里骗钱,根本没有必要编织出这样一个骗局来,从这名女子的行为,我们也可以看出她是不太聪明的。当然,这名女子假怀孕也可能是因为明先生平时太抠门,不肯将钱给女子花,女子没有办法,才想出了用怀孕来骗取明先生信任的招。在生活中,为了防止我们自己被骗婚,我们一定要仔细查看对方的身份证,并且一定要与对方到民政局去领证。在民政局,对方的所有骗局都会被戳穿,因为假身份证是根本领不了结婚证的。
就算是赠与,也是基于结婚的基础上的,既然婚都不结了,当然有理由索回,不过难点在钱数上,需要人证,如当时写有书面证据更好
下面是婚姻法规定:
婚约作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与婚约密切相关的彩礼给付行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在条件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并未生效。彩礼所有权在结婚之前并未发生转移,故在双方未能结婚时,均应返还婚约财产。我国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基于理论分析与现实状况,参考国外立法,进一步完善婚约财产的相关规定。
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法律开始关注关于婚约中的财产问题,有利于保护给付方的权利,以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以下摘自婚姻法: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归纳而言,主要有附条件说、所有权移转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1)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负担,如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5] (第428页)(2)所有权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与的财物交付对方,所有权就发生移转,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需返还受赠财产;[6] (第70页)(3)从契约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契约便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显示公平规则返还;[7] (第153页)(4)证约定金说认为,订婚是男方向女方给付的财物,主要是以证明婚约成立为目的的,因而类似财产契约上的定金,如果婚约解除,则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8]
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况是男方家庭出面给付彩礼,而这种彩礼财产实际上是男方结婚前所在的家庭共同财产,即便男方一人死亡,但并不影响此财产其他共有权人的继续存在,所以,这种情况下男方家庭中其他成员仍然有权请求返还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的彩礼财产。
得出结论:
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预想到今后婚姻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约和恋爱关系的成立,又是为了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根据己不存在,赠与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女子经历十九个月假婚姻:被骗150万,婚姻的套路非常的多。大家要在谈恋爱的时候足够谨慎,否则的话可能会一直被骗。市民王女士是在网上认识的一名男子,两个人在线下见面之后便快速的步入了婚姻。在一起长达19个月,却没想到竟然是一场漫长的骗局。女子当时结婚非常快,是被父母的催婚冲昏了头脑。结婚时没有选择告诉父母和朋友,只是偷偷的去进行了登记。两个人同居期间男子在家里面藏匿了一些部件使用的配件和装备,被女子无意间发现。后来男子以种种借口选择搪塞女子,选择开始进行了欺骗。
男子对自己的媳妇说,曾经是一名军官。部队里已经给自己分配了婚姻,可是现在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男子称自己可以花钱摆平,于是便选择让女士上钩。男生对女子讲,自己有一个公司会有一些税务问题,等着钱去处理。前前后后总共让女子拿了150多万块钱,女生完全都不自知。
男子假装要给女子办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可是女子始终都没有等到丈夫的实现。因为被债务压的实在是喘不过气来了,所以才会选择回到家中选择报警。警方顺利的将嫌疑人给抓捕归案,于是他便交代了所有的经过。男子已经被警方进行了行政拘留,相信肯定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总的来说大家在进行网络恋爱的时候,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千万不要出现昏头昏脑的现象,很容易会被对方诈骗。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否则的话吃亏的永远都是自己。每一个人都要理性的对待婚姻,要不然肯定会跟女子一样。一定要以此事为例,绝对不能够出现随意相信别人的情况。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骗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骗婚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诈骗罪。骗婚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应该就是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构成骗婚前提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交付了数额较大彩礼且没有登记领证或者未实际同居生活或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适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起诉骗婚需要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受骗者对被骗事件的陈述;书证,书证可以是结婚证或者是双方通信的信件,还可以是结婚协议书等; 物证,物证可以是彩礼收据或者是礼单或者购物清单。
1、当事人的陈述
受骗者对被骗事件的陈述。
2、书证
书证可以是结婚证或者是双方通信的信件,还可以是结婚协议书等。
3、物证
物证可以是彩礼收据或者是礼单或者购物清单。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一般指在被骗婚期间,对骗婚人不正常行为录下来的录音或者视频等。
5、证人证言
对骗婚一事了解的知情人对该事件的陈述。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依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
遇到“骗婚”怎么办 什么是骗婚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 登记结婚 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 犯罪嫌疑人 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来骗取合法的婚姻登记,这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 贫困 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 我国《 婚姻法 》对骗婚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 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重婚 的,有禁止 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 结婚登记 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 离婚 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的;2双方办理 结婚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 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法律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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