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老人去世后田地归谁呢?

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老人去世后田地归谁呢?,第1张

其实在农村如果老人只有一个女儿,老人去世后,那么这个徒弟应该是给女儿,如果女儿结婚了,应该属于女儿和丈夫两人共有财产!

只有女儿

应该这样说,只有女儿的老人一般来讲,他们最后的财产都会不给女儿和女儿的丈夫,这在法定继承权上讲是合法的,而且女儿和丈夫本是一家人,房子归他们财产归他们也算是正常的,只不过可惜的就是下一代的孩子都要随丈夫的姓!

归女儿

有一种情况,老人去世之后房子归女儿,那就是老人的女儿没有结婚,换句话说两个人如果结婚证都没有领,那么这个房子应该单独归属于老人的女儿,因为在法定意义上讲一方或者单方有独立继承权的情况下,而没有与另外一人结为夫妇领取结婚证,则视为个人财产!

结婚是个分水岭

那这样说,在财产以及物产的继承权上讲结婚是个分水岭,换句话说,如果男方或者女方的一方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那么即使他们结婚之后,这套房子依然属于婚前财产,相当于只属于女方或者男方中的一方,如果二人结婚之后,再去买房子或者买车,那么这个则属于二人的公有财产视为双方的公共财产!同时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1长时间荒废,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靠种地去赚钱了,不少农民都选择了到城里了打工,很多人赚钱了之后就会在城里买房子,这样一来,农村老家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也就荒废了,对于这样的宅基地,国家是会收回去的。2一户多宅。农村土地确权的新政策当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必须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况属于是违规,对于多出来的宅基地是要被无偿回收的,回收的宅基地待重新规划时,经村集体讨论,会选择重新分配。3非农村户口的居民所继承的宅基地。我们知道,宅基地都是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这个宅基地是只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才可以使用的,如果说已经取得了城市户口的农民,那么是没有权利继承父辈的宅基地的,只能是继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子,等到房子自然消亡了之后,这个宅基地就要被村集体无偿的回收回去了。4非法占用耕地了。很多农民为了能够多建造房屋,往往会去占用本应该来种地的耕地,对于这些占据耕地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确权,是要被强制拆除以及回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能。土地承包期五十年不变,承包期内任何人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结婚出嫁女,其本人在落户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和户口迁出非设区的小城镇的,原承包地应当保留。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享有原承包土地的一切权利。

不能夺走。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土地承包,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的利益,一切组织和本人不可夺走、损害女性理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租期内,女性完婚,在新居所未取得承包土地的,乙方不可取回其原承包土地。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和题中所提的问题,结婚后女性户籍还在娘家村,非常明显这一女性在婆婆家都是没有土地的。这样的事情,在娘家的土地和支配权,仍然存在,那就理应理直气壮的享有原村的各类褔利根据目前的国家集体用地现行政策,

早已推行了在“二轮承包期”后维持“三十年没动”的政策,依据十八大、十九大的指示精神,“到期后重续三十年”,我国已推行农村耕地承揽的长期稳定,完成“增人没增地,减人不降地”!因此,只需了解到了以上现行政策,融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一般不论你嫁人后户口迁移是否,你娘家的承包土地正常情况下是能够不动的!女性在婆家己拥有了竞选和选举权的政治待遇

从而有着庄基居留权和土地承包权。女性户囗虽在娘家,不会再享有群众工资待遇。女性长期性舍弃娘家人村的竞选和选举权,长期性舍弃娘家人村的生产制造、日常生活权。女性户籍虽在娘家,如同靠挂戸口,也不再享有群众工资待遇。自然,有些村级组织并没有完全依据之上方法来执行,

反而是一旦哪一家户籍没有在团体内就收田!这样的事情可以算政策和土地承包法里边涉及到的调整,也不算就违反规定!这种团体与此同时应当确保家中提升的人能新分派农田!但如果你的户籍依然在娘家,那样婆家团体根本不可能给你调整农田,则你娘家人是不应该把田调成的!你能向城镇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规定团体终止这样的行为!并不是之上二条缘故,夺走女方的土地资源福利保障是不合法的。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进入城镇化,被征收,从而导致土地的归属和土地补偿款问题上经常出问题。最近山东的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东白村就因为这个问题上了热门,简单来说吧,当地把一位没有迁出户口的出嫁女的庄稼地征收了。而这个村子是这样回复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均收回土地。当然最后的解决还是很圆满的:因您作为军属,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韩店镇政府已通知东白村委依法进行纠正。

关于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有没有啥法律规定呢?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30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33条是这样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农村,一直有“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说法,也就是只要出嫁女嫁了人,娘家的权益就受到了轻视,经常出现出嫁女的土地权益被剥夺的事。但依旧有不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顶风作案”,制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方案,给“出嫁女”少分甚至不分。有些出嫁女出于对政策的不了解,也有许多人是受到了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能不能继承父母土地,户口未迁出情况下土地到底是谁的一直搞不清楚。其实,根据法律条文,有以下4种情况的,出嫁女结婚时候,是不影响她原先娘家承包的土地的,也是不应该被收回的。

第一,出嫁女娘家已经没有其他人口来继承土地,出嫁女是父母唯一继承人和养老者的情况。这一般是独生子女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土地承包权是能够通过确权方式归到出嫁女名下的。但如果出嫁女是独女,但在婆家已经分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女儿原本的土地出嫁后就归父母,等父母不在了,集体就能收回这户的土地了。

第二,土地确权是按户为单位。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已经出嫁,其他兄弟姐妹也都成家,不过没有迁移户口,土地也在父母户上的,依旧以土地承包为单位确权的,在家庭成员这一栏上是整体家庭成员名称的,各自承包的权属是不变的。

第三,出嫁女原本出嫁前有土地,而户口迁出后,在婆家没有分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娘家应该保留原有土地并获得确权。

第四,由于现在城乡人口流动性大,很多农村户口的出嫁女嫁到了城市,或者户口已经农转非,这种情况土地是谁的呢?只要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候分得了土地,并且没有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出嫁女,不管现在在哪住,户口是什么性质,只要在异地没有土地,之前的土地权属依旧保留。土地,是农民的生活精神寄托,也是生产和生活保障,“出嫁女”也不能例外。

既然土地已经确权给弟弟,她就无话可说了。这跟男女平等无关,法律规定,房产和土地以登记为准,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如果觉得当初登记错误,那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可以去起诉登记机关,诉赢了,才能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了,才有资格来谈补偿。

直接谈补偿,官司铁定输。因为法院不可能做出与行政机关登记确认相冲突的判决

法律主观:

结婚证在女方户口归属地可以领。结婚证的领取地点是男女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可以是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户口所在地。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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