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另一方是湄潭的户口,就可以。如果双方都不是湄潭户口,就不行。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证需要带的相关证件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 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镇)申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三、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
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上海市,但其中一方的父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可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但必须出具能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者提供申请结婚当事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能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应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费出国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培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
自费留学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外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书》;2、出国前已达婚龄的,还须开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除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所在国家(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国前已达婚龄,还须出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湄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C区2层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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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市府路117号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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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 314县道南50米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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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 中街与关庄街交叉口南150米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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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龙凤大道附近凤冈县人民政府内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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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坝仡佬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 遵义市正安县225乡道与360县道交叉口西北50米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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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以申请、审查以及登记三个环节为主。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持相关证件、证明和3张登记照片,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现场填写申请登记结婚所需填写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检证明、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如果是离过婚的,还需持离婚证件。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能有效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无误,如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情侣会给予婚姻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会注销离婚证;必要情况下,婚姻登记处还会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离婚的双方根据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离婚申请初审无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给予离婚受理,登记员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处收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关于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双方近期免冠照、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护照或通行证等,一起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处按规来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登记,然后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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