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可以结婚的。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重婚这一种;男女双方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残疾人结婚的,只要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就可以登记结婚。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残疾人能结婚吗
1、残疾人可以结婚。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重婚,双方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残疾人结婚的,只要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就可以登记结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哪些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如下:
1、必须到男女其中一方婚姻登记处办理,其他登记处无权补办;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可以。
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包括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三、第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卫健、教育、住建、医保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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