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2、如果是未成年,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那么该继子女就有继承权。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主要应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产问题成了时代热议的话题,“房二代”、“拆二代”一夜之间成了时代衍生的社会名词。在动辄百万的房产面前,房屋由谁继承成了很多房主的心病。在京郊,特殊房屋的继承案件逐年增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家庭建房时孩子已成年房子是否也有份?
王武林与杨秀夫妻俩于1988年在村里所分的宅基地上建起房屋。建房时,儿子王晨与女儿王丽都已成年。为了提升建房的工作效率,在建房时一家四口作出了明确的分工:王晨帮助父亲一起盖房,杨秀负责采购原料,王丽负责做饭。经过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间房屋拔地而起。
房屋建成后,王晨与王丽相继结婚。在王武林看来,自己的房子以后肯定要留给儿子和儿媳。为了让王丽风光出嫁,王武林举债给了王丽一笔丰厚的嫁妆。但这却引发了姑嫂之间的矛盾。王晨之妻李娟认为,自己答应嫁给王晨就是因为知道王家就王晨一个男孩,按照农村习俗,王家的东西将来都应该是王晨的。王家在不富裕的情况下举债给了王丽如此丰厚的嫁妆,是对自己未来利益的侵犯。而王丽则认为,父母虽然看似让自己嫁得风光,其实是将自己当成了“泼出去的水”。王丽一直认为是哥哥嫂嫂怂恿父亲用这些嫁妆堵自己的嘴。
眼看姑嫂之间的小矛盾不断,为了防止日后财产分配上出现问题,王武林与杨秀二老留下遗嘱,表明将来将六间房屋全部留给儿子和儿媳继承。
二老去世后,兄妹两家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还大打出手。王丽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在农村,很多人认为只有在家庭建房时出钱或者亲自参加劳动,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才有资格享受对于房屋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只要在建房时已经成年,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就视为其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
具体到本案,王武林与杨秀夫妻俩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没有问题,但建房过程中,王丽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虽然王丽仅仅是通过做饭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后勤保障”,但这却解决了王武林等三人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建房这一“家庭工程”的分担,应视为对于房屋建造出资出力。
所以法官在综合王家人在建房时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分配,将南侧半间房屋判为王丽,其余归王晨。
单位的福利分房是否专属于某个人?
1989年8月,王清单位开始出台分配福利房屋的文件,以每平方米520元的价格出售单位的房屋。虽然属于内部房子,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清根本无力负担几万元的房款,而他仍报名参加分配,占据了单位房屋分配的优先权。
在王清凑钱期间,他认识了单亲母亲张芳。半年后,王清就同带着10岁孩子的张芳登记结婚了。1991年年底,王清凑齐了3万余元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清夫妇搬进了新房,共同承担起了对于张芳的儿子张松的抚养责任。
婚后,王清想要一个自己和张芳的孩子,但是一直未能如愿。王清觉得张芳一直没有怀孕,是因为顾及张松的感受所致。所以,王清与张芳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同继子张松的关系也出现了问题。
2011年,张芳因病去世,王清与张松因家庭琐事关系更加紧张。后张松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份额。而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张松的诉求。
法官说法:
福利分房是特殊时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获得与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产权人认为房屋的产权专属于自己。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特定时间进行判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并无明确要求。
具体本案中,虽然王清单位在1989年就开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时王清由于经济原因并未购房,而是在与张芳结婚近一年后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的取得已经在婚后。所以对于该福利房屋,张芳应该具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张松应该和王清及张芳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张芳的房屋份额。
限价房购买资格是否能够继承?
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成为高房价下很多“夹心层”的选择。王平就在2011年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幸运获得了当地限价房的购房资格,仅需周边均价70%的房款就可以购买。
为怕夜长梦多,王平立即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照相应要求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
天有不测风云。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王平却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王平之子王欢在处理王平的后事时被房产公司告知,由于王平因不可抗力死亡,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王欢可以领回王平支付的相应价款。
王欢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有权继承父亲的购房资格,可以代替父亲履行该限价房屋预售合同,所以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限价商品房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房屋,是国家给予某一特定群体购房的优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质。实践中,各地对于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均有严格的限定。包括个人收入和无房证明等条件限制,可以排除相当部分的人群进入限价房购房群体中。而且在限价房资格的获取时,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甚至很多购房人资格是通过摇号的方式获取。
本案中,王平是以个人身份申请限价房资格并获得批准,在此过程中,王欢并非该房产的共同申请人,所以该房屋购买资格仅专属于王平。法院后认定,王欢无权继承该购房资格。
继子女长大后,继父母没有义务为他们买房买车了,儿女自己挣钱买房买车吧,但是中国有个好传统,不管是谁家的父母和继父母,尽管子女都长大了,还要为子女奔波买房买车出钱,给子女后代看孩子,做为长辈大都这样的。
1独自一人,把女儿养大成人
吴阿姨有一个女儿。女儿三岁多的时候,吴阿姨和丈夫因为性格不合离婚,女儿归了吴阿姨。母女俩相依为命。
吴阿姨独自一个人带着女儿回到老家。吴阿姨的父母家庭条件很一般,自己带着孩子找工作碰过几次壁,后来索性租了一个小门脸,靠着卖五金小配件、小杂货,有些许微薄收入养家糊口。来自生活的种种压力,让吴阿姨格外努力。
虽然只是做一些小本生意,但是靠着厚道的“生意经”和省吃俭用,积累了很好的口碑。后来,抓住机会,吴阿姨陆续拿到几个大品牌的代理,开始慢慢做大。十几年下来,靠着自己的双手把女儿抚育长大、考上名牌大学,经济上更有了不小的身家。
吴阿姨的女儿特别懂事。
这么多年,女儿对父亲已经没有什么印象,从小到大只有母亲守护在身边,母女感情特别深。这么多年家庭经历的困难,母亲的辛苦、孤独,早已深深印在女儿的心里。
母女二人的性格都很刚强。当初上大学,女儿坚持不让送,离开家门的时候,没有太多的言语,只是对着吴阿姨说了一句话:
“妈,你放心,女儿一定争气!”
说罢背起行囊,转过头去果决地上了车。望着女儿离开的背影,吴阿姨失落、感慨、欣慰……各种情感交织在一起。
她非常了解女儿的性格。对于一个从小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多多少少都会在心理上有些阴影甚至不健全——毕竟,少了一份爱,少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吴阿姨尽可能多给女儿更多关爱,让女儿健健康康的成长。女儿平时话不多,但是行动上远远比言语多得多。很多时候,母女二人无需多言,因为彼此都在为对方考虑。
2女儿撺掇母亲找个继父回来在女儿还小的时候,很多人劝她趁着年纪不大再婚,家人、周围的朋友也帮忙介绍过,都被吴阿姨婉言拒绝了。她内心很坚定:一门心思只为把女儿养大成人,把父母照顾好,为家庭创造一个比较好的经济条件。
女儿成婚的头一天晚上,鼓起勇气对吴阿姨说了一句话,母女俩抱头痛哭:
“妈,你这一辈子都在为别人活着。但是你放心,女儿永远不会让你一个人活着,永远陪在你身边。”
女儿践行了自己的诺言。成婚之后三天两头的往家跑。女儿的丈夫也是一位家庭责任感非常重的男人,他理解爱人的心思和家庭情况。对于这一点,吴阿姨特别感谢姑爷,也为女儿感到庆幸,她不希望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幸重复在女儿身上。
女儿有时候开玩笑的劝慰吴阿姨:
“妈,要我说,你可以考虑找个伴儿,省得我们惦记。要有合适的,我一点意见都没有。”
吴阿姨懂女儿的意思。谁闲着没事愿意撺掇母亲找个继父回来?还不是为了让自己身边常有个伴儿?
放下心事和负担,吴阿姨开始考虑自己的事儿。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男士。对方也是早年离异,带着一个儿子。虽然经济条件不如吴阿姨,但俩人有过类似经历,接触了两年左右的时间,觉得性格比较合适,于是再婚。
3钱财,用得着分那么清楚么?对于“半路夫妻”,而且还都有各自的孩子,撮合总会有些障碍,尤其是自己子女与对方的相处。
刚结婚的时候,两人相处不错,这岁数了,能做个伴不容易,彼此之间都应该珍惜。时间一长,却渐渐产生一些矛盾。
男方打算给自己儿子买套房,跟吴阿姨商量。对于此类事情,吴阿姨本来没有什么在意之处。俩人再婚之前说的很清楚:万一哪天谁先走了,钱财都留给各自子女,互不干涉。
丈夫要“商量”这个事情,很明显是希望吴阿姨“支援”一下。吴阿姨不同意,话很明确:
“孩子们都大了,咱们不应该多过问。你儿子已经有了房子,不是非买不可。
再者说,当初咱们说好了,俩人生活怎么花钱,是咱们的事情,不必分那么清楚。但是涉及到孩子的问题,不互相掺和,各自的钱财留给自己孩子。”
丈夫听了很不高兴:
“孩子有困难,当父母的不应该帮帮么?再说了,这不也是在帮我么?”
吴阿姨却不这么看待:
“不要把事情混到一起说,这不是一回事。”
为此俩人争吵起来。吴阿姨外表并不强势,但是内心很坚定。最终这个话题在丈夫嘴里,演变成了信任问题:
“咱们走到一起,需要分那么清楚么?说一千道一万,其实还是对我不信任。”
这些话,对吴阿姨伤害特别大。本来已经“守寡”多年,想着后半生终于能有个伴儿过日子,却因为钱财问题产生这么大矛盾。
吴阿姨平静的说道:
“这个事情,包括刚才说的话,你考虑清楚,这与信不信任没有关系。”
几天下来,两人之间没话可说。
这一天女儿又过来了。一进门看到两人表情,感到不对。在她心里,绝不允许母亲受欺负。找个机会问母亲道:
“妈,怎么了?你们吵架了?”
吴阿姨把事情原委说给了女儿。女儿听到很不高兴,钱财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这么说话是伤害了母亲,这怎么能忍受?
4认知上的误区女儿没有当着吴阿姨面质问继父。
回去之后,女儿找个时间,约了继父出来。寒暄几句,女儿没有直奔主题,而是说起了另外一个话题:
“叔叔,其实到你们这个岁数,能有一起搭伙过日子的人,挺不容易。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谁也无法预知谁会先走。如果一个人先走了怎么办?”
继父没有听太明白是什么意思,也绕开了话题:
“人总有那一天,既然避免不了,能好好过一天是一天。”
女儿笑了笑说道:
“你说的对。但是有没有想过,你和我妈都有孩子,你们都有自己的财产,万一走了,财产归谁?”
继父其实心里很清楚今天的目的。听到这些,继父没有多思考:
“这个事情,我跟你妈之前都商量好了。今后我俩的财产,都留给各自的孩子,这个你不用担心。
前段时间我跟你妈闹了点别扭,由头你也应该知道了,我也知道今天约我出来的目的的什么。
你放心,这几天我想清楚了,上次跟你妈吵架,有些话我确实有些过分。
你妈妈说得对,既然之前说好的,不要再变什么。”
女儿摇了摇头:
“叔叔,不一定。
不瞒你,我今天也就是想说说这个事情。你和我妈虽然口头上说好了,但是有没有考虑我们做子女的意见?”
继父听完有些不快,回了一句:
“这个是我们俩的意思,不需要征求你们的意见。
我跟我的孩子说过这个事情,他同意。再者,我们各自的财产,都是婚前财产,本来也跟对方无关。
闺女,我想,你可能把事情想复杂了。”
女儿能品出继父话语的味道。母亲的经济条件确实比继父好一些,继父的话语中透露出的不快,似乎在告诉她:我们不惦记你们家财产,你最好也别惦记。
女儿沉吟了一会儿说道:
“叔叔,咱们举个例子。假如你先走了,你能保证我妈不分你的财产么?你能保证我不撺掇我妈分你的财产么?”
继父楞了一下。从他与吴阿姨认识到现在,对于吴阿姨的人品为人很信任、欣赏,包括吴阿姨的女儿。今天继女说的这么直接,还是头一次。
他不是没有见识的人。继女的话,反而让他冷静了下来。继女的例子,如果反过来说也是一样——万一吴阿姨先走,自己能保证不分她的财产么?事情没到眼前,怎么说、甚至拍着胸脯发誓都行;等到事情真发生了,谁能保证得了?
女儿看着继父的表情说道:
“叔叔,这就是我想找你聊的主要目的。
我给你的建议是,希望你们能订立一份遗嘱,把各自财产,白纸黑字的指定给自己子女。”
继父理解吴阿姨女儿的意思。这个意思,是对双方财产、对各自子女的保障,而不能单纯从一方角度来看待。
5结语继父回去之后,与吴阿姨说起了这个意思,吴阿姨同意。
吴阿姨老伴儿说的很清楚、很理智:
“咱们这岁数在一块搭伙过日子,孩子们也都大了,彼此之间,不要给对方留遗憾,也不要给子女添麻烦。这么做,不代表着提前分家,而是对彼此负责、对彼此的子女们负责。”
或许,很多事情提前说清楚、提前安排好,能避免今后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近期,很多朋友问我关于再婚家庭财产分配的问题。恰好想起之前曾经的一个案例,做了一些改编,分享给大家。
再婚家庭与原配家庭比较大的区别在于,各自的子女、尤其是子女已成年,与对方并不会存在那么深的感情。因此,涉及到各自财产的分配问题上,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常常发生在亲生子女与后老伴儿之间。
吴阿姨家这个事情,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1财产归属。
各自的婚前财产,确实与对方无关。但是,一旦发生继承、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就会与对方有关:因为对方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可继承的财产,不取决于婚前还是婚后、个人还是共同的——只要是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婚配偶都有继承权。
所以,就如吴阿姨女儿所讲:万一继父先过世了,从法定继承角度,吴阿姨完全有合法权利继承。当然,如果吴阿姨先走,逻辑是一样的。
这个结论其实很简单,但是依然有很多人会存在认知误区,在这里再强调一下。
2如果是法定继承,会产生什么样的结论?
我们举个例子,假如吴阿姨先走。
吴阿姨的财产,将由其女儿、再婚丈夫平均继承——各自一半。所以,吴阿姨通过自己打拼挣出来的财产,有一半被分走了。
等到再婚丈夫再去世的时候,因为女儿与其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所以,再婚丈夫的财产,将全部由他儿子继承,与自己的女儿无关。
所以,结论就是:自己的财产,留一半给自己的女儿,留了一半给到对方的、与自己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儿子。
3吴阿姨与再婚丈夫口头表达的意思,有效么?
俩人商量过并且达成一致了:无论谁先走,各自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
但是,这种口头表达,没有法律效力。就像女儿所讲:“你能保证我妈不分你的财产么?你能保证我不撺掇我妈分你的财产么”?真到开始分财产的时候,谁也不能保证人的意见会不会发生改变——毕竟,人在面对利益的时候,心思多多少少都会动一动,只是看动的幅度大小、理智能不能占上风而已——这风险就大了。
所以,吴阿姨女儿绕了半天,其实就是想说服继父一件事儿: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各自指定好继承人。在未来发生继承的时候,能够确保各自子女的利益得到保护。
另外,还有一个话题需求延伸一下。
很多晚年再婚的家庭,老人想把财产留给自己子女,而又担心万一自己先走了,再婚老伴儿得不到晚年生活保障。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依然可以通过遗嘱来解决——附加条件的遗嘱。可以做出类似意思的表示:
财产,由子女继承。子女必须对在世老伴儿赡养,或者保留在世老伴儿在房产中的居住权。但凡子女违背此条件,继承无效,改由老伴儿继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