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张

一、废止3件省政府规章

  (一)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8年8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二)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三)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4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二、对1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1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2 将第六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会同民航管理机构以及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在报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抄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

  3 将第七条修改为:“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4 将第八条中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 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7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9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1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教育、水行政、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2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 将第四条第五款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3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法制机构”修改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部门”。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直接向所在的部门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5 将第十一条中的“第七条、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第九条”。

  6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回并上交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1 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 将第九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价格”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5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六)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1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3 将第十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4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同级自然资源、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停办事项及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5 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6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7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3 将第十条中的“城建”修改为“城市管理”。

  4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实行无害化处理,在指定的地点密封、清运、填埋或焚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并在其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理。”

  5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6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7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给予处分。”

  8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触犯刑律的”修改为“构成犯罪的”。

  9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省物价局”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

  (八)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2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4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5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6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7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或者移植: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8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9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1 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九)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1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房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3 将第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十)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1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3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十一)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1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2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3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机构编制”,将“法制等部门”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查询宜春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该地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等。

安置证是退伍的义务兵享受安置政策优待的证明。

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安置证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

办理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申办条件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

4.《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政府赣府发〔1988〕124号)

5.国务院、中央军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

根据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只要符合该省学校规定的相关报考条件,就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退伍专升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年为预科阶段,第二年为本科阶段。如果第一年没有通过考试,需要在下一年重新参加预科阶段的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本科阶段的学习和考试。退伍专升本考试的合格证书与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就业、升学等方面。

各省关于退役士兵免试升本的相关政策通知已经公布了,我已经将公布出来的24个省的免试政策整理在下文了,符合条件的朋友来仔细阅读一下本文吧!其他更多新鲜资讯,敬请关注。

24个省2022年专升本退役兵免试政策汇总 

 2022年起退役士兵免试专升本。

 随着各省2022年专升本政策公布,退役士兵免试专升本相关政策也陆续落地,已有山东、河北、安徽、北京、山西、广东、江西、福建、甘肃、浙江、宁夏、云南、江苏、湖南、四川、湖北、重庆、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陕西、新疆、辽宁、河南等24个省市专升本退役士兵可免试入学,但各省市关于免试的要求略有不同,同学们可查看自己所在省份的具体政策:

  广东专升本(专插本)退役士兵免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在广东省应征入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的人员;2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人员。(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含保留学籍的学生);2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4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新疆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辽宁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从2022年起,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应征入伍地报名。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须参加有关院校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技能考核结果作为招生院校择优录取的依据。

  黑龙江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根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第4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获得2022年全省专升本考试推荐免试资格:一是2021年退役,已经完成专科学业的大学生士兵(含应届毕业生入伍和入伍期间取得毕业证书两种情况);二是2022年7月预计能够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入伍前保留专科学籍,退役后回校继续完成学业)。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需按照2022年全省专升本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推免计划,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向有关高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关高校组织的推免遴选(测试)通过推免遴选(测试)后由相关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陕西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陕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的应届毕业生(含五年一贯制、“3+2”连读应届毕业生);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从陕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两年内的往届毕业生(含五年一贯制、“3+2”连读毕业生)。

 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文化素质测试(文化课),须参加职业技能综合测试。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有关招生高校实施。测试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实行全省统一测试。测试结合退役大学生士兵特点,包括职业技能、综合素质等内容。

  河南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根据通知,今年的专升本招生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河南省2022年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且现实表现良好。第二类是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河南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依据相关政策,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对全省原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高职(专科)毕业生,安排适量专升本招生计划,进行单独录取。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

  山东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退役,报名时为2022年应届毕业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与全省统一考试专升本不得兼报,报名全省统一考试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河北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退役前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 学历且应征入伍地为河北省的2021年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应征入伍地为河北省,入伍时为普通专科 (高职)院校新生或在校生,退役后复学完成专科(高职) 学业的2022年普通应届毕业生。根据应征入伍退役大学生士兵规模足额安排招生计划。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申请参加我省2022年普通专升本免试招生, 原则上报考的本科专业应与就读的专科(高职)专业大体对应。考生免于参加公共文化考试,但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 综合评价、单独录取。

安徽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在安徽省应征入伍的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其中,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原则上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的本科专业应与就读的高职(专科)专业大体对应。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有关高校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北京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应征入伍,于2021年及2022年退出现役(含服役期间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从本市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专科(高职)学业,2022年取得毕业证书。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的,既可选择参加2022年免试专升本,也可选择退役后参加2023年免试专升本,但只可享受一次政策。上述人员在服役期间综合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服役期满后退出现役。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定向培养士官服役时间,参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退役大学生士兵立功免试入学。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免试入学。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文化课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招生院校依据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考生志愿、专科学习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择优录取。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工作安排另文通知。

 符合免试入学和免于文化课考试条件的考生,须与其他普通专升本考生一同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资格审核、体检,否则不予录取。免试政策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招生院校按照文件规定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自主组织实施,确定考生录取资格,原则上于3月10日前结束。免试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江西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1申请专升本免试条件为在2022年7月31日前可取得或已取得毕业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江西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外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在江西应征入伍。

 2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名结束后,按照高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免试录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向相关高校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的本科专业应与就读的高职(专科)专业大体对应。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但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所申请招生高校组织的校内考查。

 3招生高校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对申请本校免试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合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综合评价合格名单。

 4退役大学生士兵根据本人参加招生高校组织的综合评价成绩,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专升本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可选报1-3所高校及相应专业。

 5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招生高校综合评价合格名单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的志愿,按照3个梯度志愿顺序投档由高校录取。

 6未能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公布的缺额计划,网上填报1个征集志愿(专业须大体对应)。缺额计划的招生高校须对参加征集报名但前期未参加本校校内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综合评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综合评价合格名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征集志愿和高校提供的合格名单进行投档,由高校录取。

 福建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普通高校的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应征入伍地申请参加普通专升本免试招生。

 退役士兵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应与就读的高职(专科)专业大体对应。考生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参加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有关考查和录取安排另行通知。立功退役考生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和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并优先录取。

甘肃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1、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新生)在甘肃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

 2、省内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入学资格由就读学校审查并公示;甘肃省入伍外省学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资格由招生院校审查并公示。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根据招生院校制定并公布的“免试入学”录取办法提出申请,并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由招生院校依据考生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志愿,择优录取。免试入学录取工作于当年3月中旬前完成。未被录取的、或放弃免试入学机会的考生可参加当年“专升本”统一考试。已被免试入学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时,本方案规定各项免试入学条件不作为统一考试录取加分项。

 浙江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浙江省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详情内容,点此查看:2022年浙江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通知!

宁夏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退役大学生士兵推荐免试。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参加本科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本科招生院校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云南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按照学校规定完成专科学习,并于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专科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具有云南户籍或应征入伍地在云南省及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全日制毕业学历的退役2年内的退役军人可免试就读普通本科高校对应专升本专业。

 江苏专转本退役士兵免试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的三年级在校学生(五年一贯制高职五年级在校学生),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一年内的毕业生(包括五年一贯制高职),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后可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转本”招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须参加由接收高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察,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湖南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招生计划。从2022年招生起,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并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我省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毕业生,可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省教育厅根据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名情况,合理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具体办法见《湖南省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2)。

 四川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发布《四川省2022年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激励政策》。在退役安置方面明确提出: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重庆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从重庆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并于2022年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二)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从重庆应征入伍,于2021年退役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三)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外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并于2022年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符合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各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并综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参军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相关院校可优先或加分录取。

  天津专升本退役士兵加分单独招生录取,统一增加20分投档。

 内蒙古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参加公共课、专业课考试,相关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

 相关招生院校按退役大学生士兵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符合免试政策规定2022年应届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放弃免试资格的,可以普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

湖北专升本退役士兵免试

 符合2022年专升本的报名条件。据了解,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以上就是2022年各省份专升本免试政策,符合条件的同学可以考虑专升本。虽然我们生在和平时代,不需要再去出生入死,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停滞不前,当下的世界并不是完全的和平,国际关系竞争激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努力为自己搏一个前程,考上理想的本科,将来为国家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山河无恙,吾辈当自强,强体魄,强智力,愿以吾辈之青春,守卫盛世之繁华,以中华民族复兴为己任,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当下现状,此刻开始,行动起来,坚信每一次想学习的念头都是未来在向你求救,愿我们成为那个眼里有光,被赋予希望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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