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36年,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结婚36年,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第1张

您好,夫妻结婚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之后,若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一直共同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会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要求起诉的,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你这是同居,没有结婚,法院不受理无结婚证(法律认可)的离婚。

男女没登记结婚的,因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所以没有离婚的问题,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依法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没有结婚证,已经生活了30年。也就是说快50岁左右了。虽然有了两个孩子,但是这样的婚姻仍然是不合法的。你们这种情况没有离婚的必要,也说不上离婚,民政局不给你们办。不想过了直接分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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