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啥时退钱吗,有以下三种扣除情况

专项附加扣除啥时退钱吗,有以下三种扣除情况,第1张

专项附加扣除是不退钱的,而是能免除部分个税。

1 、对于当月申报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可在具体扣缴义务人申报后三天内下载扣除;

2 、 如果当月忘记申报,可在次月或后月申报后一次性享受补扣。如选择独立申报,将在第二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请最终结算时扣除;

3 、如果纳税人想向单位提供专项的附加扣除信息,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时,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扣除。当个人所得税在第二年最终结算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独立扣除到税务局或申报信息。如果是归属于需要退税的,是不是办理年终汇缴申请退税是当事人的权利,不用承担一切义务,也就是可以舍弃退税,如放弃退税,无需申请年终汇款。

以上就是专项附加扣除啥时退钱吗相关内容。

个税专项扣除可以填 2 套住房贷款吗

如果是已婚人士,夫妻在结婚前用个人的贷款是第一笔贷款,可以分别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 附加扣除,即两笔住房贷款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将按分别购买的房屋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标准为 1000/ 月,夫妻申报,即分别扣除 500/ 月。如果经夫妇彼此承诺,选择在其中一方按扣除规范的 100% 进行扣除也行。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扣除方法在纳税年内不能改变。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晚了还可以退税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申报晚了也可以退税。纳税人只需向企业申报扣除信息,以后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一次性补扣不能完成的,收到工资后可再补扣。年度申报扣除适用于各个省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个人所得税手机软件。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申报晚也可以退税,实行晚报扣除,少退税标准。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依据

大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纳税年度为计算单位,纳税人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个人负担超过 15 万可享受扣除,但金额限制,不超过 8 万,可在年度最终结算中扣除。本文主要写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啥时退钱吗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婚后买的房子,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运行100%扣除,也可以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运行扣除。具体的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了首套住房,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运行100%扣除,也可以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房贷利息抵税扣除比例选是还是否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后选择一处房产时,按照100%的扣除标准,买方应在本栏选择“否”。一方应于当月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夫妻婚后选择将各自购置的房屋按50%的比例扣除,夫妻双方应在本栏中填入“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15条:夫妻一方在婚前单独购买住房时,其贷款利息支出,可在结婚后选择一套住房进行购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每月1000元)扣除;由夫妻双方在各自购置的房屋中,按50%的比例扣除(每人每月500元)。在一年中,特定的扣除方法不可更改。

如果你选择了“是”,那么你和你的妻子将会得到50%的折扣,如果你选择了“否”,那么你将会得到100%的折扣。具体来说,第一条是“婚前是否各买一套”,第二条是“结婚后各减半”,如果有一条不能满足,那就选择“否”,如果两者都满足,那就选择“是”。

比如:未结婚的首套住房不满足上述条件,选择“否”,按100%扣除;结婚前,如果夫妇各自买了一套房子,愿意按照50%的扣除标准,选择“是”,就可以从50%中扣除。

也就是说,就算结婚之前,夫妻俩都买了第一套房子,每个月也只能享受1000元的定额减免,不过可以选择50%或者100%的减免。

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15天内,做出是否允许放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放款的,由接受放款的银行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抵押。

以上就是关于房贷利息抵税扣除比例选是还是否的相关解答,并且介绍了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附加扣除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夫妻双方一人一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夫妻双方各50%,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运行100%扣除。只是选定了具体的扣除方式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必须是首套房。并且如果房产是婚前购买的,就只能由购买方运行100%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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