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们结婚一般跟军嫂是怎么认识的

军人们结婚一般跟军嫂是怎么认识的,第1张

1怎样可以认识一位军人

你同学没有当军人的吗?可以让人介绍啊

我觉着当军嫂有好处也有坏处吧

好处的话 第一个 当兵的男人一般都有责任心 人品 体格什么的没的说嘛 对吧 而且也不会太丑 至少清清秀秀 第二把 当兵的男人一般都会一心一意的对自己媳妇 还不会打人啥的 自制力什么的也不错呢 对吧

坏处的话 军嫂是很辛苦的 因为 有个当军人的丈夫你就会为他提心吊胆 说句不好听的 如果他有点什么不测 你带个孩子日子就会比一般女人难过多了 所以当军嫂要有坚强的心和一定的思想准备 不过军嫂是令人敬佩的呢

祝你早日找到个军人~~

2军人和军人结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军人未经批准,不得结婚”,军嫂隐瞒已婚事实跟人处对象,属于未经批准结婚,属于破坏军婚罪。事实上,军婚是军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军队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是军队维护军人家庭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军婚必须遵守军队的规定,必须经过军队的批准,任何未经批准的结婚都是违反军队管理的行为,都是破坏军婚罪。为了避免破坏军婚罪,军嫂应该在结婚前向军队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过军队审核后,给予批准,方可正式结婚。最后,我想提醒军嫂们,要尊重军队的规定,不要隐瞒已婚事实,不要结婚时未经批准,以免犯罪。

最好还是进行一下婚检的!

一、家族史调查

大家都希望以后生出的宝宝是健康的,但是如果女性患有家族遗传病是很有可能传给下一代的,所以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女性是否有家族病史。

二、全身检查

全身检查主要是从上到下看身体是否健康,除一般常规体检的项目外,还要多注意身材特殊者来帮助某些遗传病或者内分泌异常的诊断,检查包括五官、心、肺、肝、脾、骨骼等方面。

三、生殖器官检查

在为女性做腹部肛门双合诊时要注意有无处女膜闭锁、阴道缺损或者闭锁、子宫缺损或者发育不良、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现象。

四、辅助检查常规必检项目

辅助检查常规必检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快速转氨酶和梅毒初筛的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

五、妇科检查项目

1、阴道式B超检查:妇科检查新技术主要用于子宫内膜疾病、宫颈疾病、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的诊断以及怀孕早期胚胎发育情况的检查。

2、宫颈刮片检查:妇科体检项目宫颈刮片是目前广泛筛查子宫颈癌最简便有效的诊断方法。

3、妇科常规检查:通常是妇科双合诊方法进行检查。

4、乳腺检查:妇科体检项目乳腺透照电脑近红外线扫描是目前乳腺检查的最新仪器。

5、白带常规的检查:其检查目的在于发现霉菌、滴虫、阴道清洁度及细菌性阴道病检查等等。

6、电子阴道镜检查:电子阴道镜妇科体检项目能将观测到的图像放大10-60倍。

7、活组织检查:一般是从最不正常的部位获取标本进行检查。

8、子宫及附件检查:检查子宫底的位置是否活动、质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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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身为军嫂要承受普通妻子无法忍受的艰辛,她们在军人身后默默付出却不求回报。那么,国家对军嫂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人事部门应在编制范围和人员计划内优先安置相应工作;随军前属企业职工或者没有工作身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做好就业推荐和指导;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未就业的,经本人申请,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每人每月计发生活补助费200元,由财政纳入预算。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成立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明身份的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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