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证号是指哪个

婚姻登记证号是指哪个,第1张

结婚证书打开的第一页是登记员签名和民政局图章,再翻一页是持证人姓名,领证日期和结婚证编号以及照片,最后一页是结婚证印制号。结婚证编号也是自己重要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透露给别人。新的婚姻登记编号结婚以“J”开头,离婚以“L”开头结婚证补办以“BJ”开头,离婚证补办以“BL”开头。最后六位数字是行政区域号码,中间四位数字是年份号,最后六位数字是当年结婚登记的顺序。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般一个完整的结婚证字号为J-2018-000001。

其中,J开头为结婚,L开头为离婚,BJ为补办结婚证,BL为补办离婚证。

而其中数字的含义为:

J(省份代号)(市区编号)(县区编号)-2018(结婚年份)-000001(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顺序序号)。

比如:J1305-2018-000001就表示是2018年在河北省邢台市某区进行的结婚登记,且为2018年第一对结婚登记的人。

注意县区编码所代表的编码为领取结婚证所在的县区。

结婚证字号查询及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工作单位需要结婚证明或者未婚证明,很多时候不少人结婚了领了证也不是很清楚结婚证里面登记的事项,一些人需要填写资料要填写自己的结婚证编号,但是却不知道结婚证编号在什么位置,那么有人想知道结婚证编号是哪个位置,结婚证编号在哪里?

结婚证编号的位置是在结婚证打开的第二页,这一页登记了个人资料,而结婚证编号就在持证人资料信息的下方,写着结婚证字号,因为结婚证的编号是唯一的,和身份证编号一样重要,所以大家不要随意把结婚证的编号告诉他人。

结婚证的编号也是有意义的并不是随便的字母加数字,首先结婚证的编号一般是字母加六个数字再加年份和编号,开头的字母就有不同的意思,J是结婚的意思,L是离婚的意思,BJ就是补办结婚的意思,BL就是补办离婚的意思,大家可以在结婚证编号看到不同的婚姻状态。

大家可以在结婚证第二页的个人资料下看到结婚证编号,但是因为结婚证编号是个人信息,所以建议大家不要随便透露给别人,以免被人利用信息行不轨之事。

一些人看了朋友或同事、同学的结婚证字号后,才发现各个省份结婚证字号都不一样,特别是开头,都用了简称,全国各省结婚证字号省简称分别是什么呢?有没有结过婚的人举例说说。

各个省份结婚证字号会有所不同,旧版结婚证的省市都用自己简称代替,比如广东是粤,上海是沪,北京是京等。新版的结婚证省份代码则用了数字进行代替,比如北京是“11”,广东是“44”,重庆是“52”,上海是“31”,结婚的时候,可以看结婚证上的省份代码数字是多少。

结婚证字号由J+省市区编号(六位数字)+结婚年龄+当年当地婚姻登记顺序号(六位数字)组成,所以每一对夫妻的结婚证字号都是独一无二,通过结婚证字号就能查询到他们的婚姻状态,知道什么时候领取的结婚证。

很多人询问结婚证字号是否要保密,建议人们最好保密,因为通过结婚证字号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相关信息,一旦被有心人士利用网络进行查询,那么查询到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造成一些恶劣影响。

法律分析:J开头是结婚,J省份代号+市区编号+县区编号+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顺序序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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