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要靠网络力量寻找到家人的,据了解,这名女子是在9岁时被人贩子拐走。之后被卖到福建给人家当老婆生孩子,在这个家庭,女子备受虐待,所以他一直在寻找逃跑的机会,皇天不负有心人,女子终于找到机会逃离了魔爪。逃离之后,女子认识到了现在的老公,并且和对方结婚生了一女,正是女儿帮助母亲寻找亲人。
女儿帮母亲寻找亲人的具体情况。
这名小女孩先让母亲回忆自己小时候的事情,母亲凭借着模糊记忆说出了亲生父母的名字和自己原来的名字。整理好这些信息后,小女孩子资料发到了各种社交平台上。一开始并没有人前来认领,后来终于有网友提供了寻亲信息。根据寻亲信息锁定了嫌疑家庭,家庭中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女子和一名老太太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子就是该老太太的亲生女儿。
人贩子为什么要拐卖儿童?
拐卖儿童当然是为了卖钱,以前人贩子多数会拐卖男童,因为许多家庭等着男孩给自己传宗接代。有些夫妻生不出儿女也会从外面买孩子,有了买卖就有伤害。
前段时间有一名男子,也找回了自己的亲生父母,这名男子是在6个月大时被人抱走,13岁以前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不是养父的亲生孩子。当他知道真实身份后,瞒着养母独自寻找亲人,30岁时他已经成为了孩子的爸爸,尽管没有一点亲生父母的消息,但他仍然没有放弃。
现在有没有人贩子了?
现在的人贩子不会比以前少,只是警方管的比较严格,群众也比较热心,看到走失的孩子会主动帮忙,这样才避免了更多孩子走失。家里面如果有孩子一定要看管好,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当孩子去朋友邻居家玩时也要多注意孩子的行踪。
个人认为,被拐的时候所生的孩子算罪证,不排除已被解救的女子对孩子有骨肉亲情,但是作为“罪证”去寻找受害人,并且控诉受害人不认她就过分了。
一、被拐卖的时候,所有的生活都是被强迫的,包括生孩子。央视播出的寻母节目《等着我》当中,有一个引起争议的题材“被拐卖的时候所生的女儿上电视寻母,并且抱怨妈妈不要她”,这个节目一出,引得众多人讨论,大部的人都表示这孩子不应该找她妈妈,我认为也是这样的。
虽然我们村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但是我也听过,这样的女人在被拐之后,她们过的生活都可以用“生不如死”来形容,过夫妻生活被强迫、被锁着、没有自由、怀孕之后没有产检、生孩子的时候没人接生,都是捏着命被强迫着传宗接代,她们不想跟买她们当媳妇的人生孩子,但是她们却没法反抗,这个孩子,就是她们被强迫、被拐卖、过着非人生活的“罪证”。
二、被解救之后,没有将孩子一并带走,表示当时对孩子并没有亲情。我们一直都习惯着宣扬母爱,并且都在歌颂母爱的伟大,然而,是不是这些被拐卖妇女所生的孩子,他们就不配拥有母爱了呢?这个问题其实是有两面性的。如果被带到大山里的时候,花钱买她的人对她挺好,人家夫家就因为一句“老许,要老婆不要?”就把姑娘送来了,而“老许”对姑娘也挺好,虽然被拐,但是后面处出感情,变成了正常的亲人,双方家人也能正常走动,这样出生的孩子当然是有母爱的。
但是,如果被拐进去之后,先被关个十天半个月,然后被迫结婚,被迫跟了个男人,试图逃脱之后被打,然后怀孕,生孩子,一直熬到被解救,这种遭遇那就完全是受害人,这种情况下生出来的孩子,还能谈得上母爱?这时候就别说什么“孩子是无辜的”这种话了,她可比孩子更无辜!
三、孩子长大之后可以寻母,但是不应打扰妈妈的生活,更不应该道德绑架。单亲家庭出生的孩子,想自己去找找自己的妈妈很正常,不然也不会有“沉香寻母”这样的民间故事传下来了。但是央视这档节目当中的姑娘已经26岁了,不再是不懂事的孩子,这个年龄段的正常人,都应该知道拐卖妇女代表着什么,虽然或许是父亲养大的,跟父亲有一定的感情,但是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父亲在27年前是伤害母亲的人之人,这个时候哭喊着“妈妈不要她”不合适。
说句不好听的,她自己也是女人,如果她自己有那么倒霉,被拐卖到了另一个地方,生了孩子之后被解救,过着非人的生活,她自己能做到带着“罪证”一起走,或者为了孩子留下吗?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克思就曾说过,当人们所面对的利益达到百分之一百,他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人类的欲望可是无底的深渊,一不小心就会把你吞噬掉。
东野吾圭的《白夜行》里说到:“世上不能直视的唯有太阳与人心。”太阳刺眼,人心叵测,虽说三字经中有着人之初,性本善的言论,但荀子也有说“人之处,性本恶”的论断。
法治的存在,便是为了限制人性之恶,当法治不能起作用的时候,造成又是什么?什么叫法不责众,某个村的一户人家拐卖妇女,全村人都帮助看守,逮捕过全村人吗?这就是“法不责众”。
当我们接受这样的“法不责众”的时候,谁为受害者负责呢?法治还是正义的吗?还是公平的吗?“法不责众”,有究竟是“众”的问题?还是“法”的问题呢?
被多次拐卖的小琴在12年前,有一个叫小琴的女孩,因为和父母吵架而离家出走,就是因为这次离家出走,小琴不幸的遇上人贩子,被拐卖到了内蒙古的一个小山村,卖给了一个叫许小三的男子做妻子。
当时许小三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去买下小琴,就想着看看能不与人贩子讨价还价,结果人贩子真的答应了,答应了让许小三分期付款。
因为这次拐卖,小琴的精神出现了问题,当许小三治好小琴后不久,小琴的父母便找到了小琴,最可恨的是,小琴的父母居然让小琴与许小三生活在一起。
因为她们认为小琴已经这样了,以后也再难找到愿意娶小琴的人家了。所以就劝着小琴和许小三生活在一起了,不久,小琴就与许小三生下了一个孩子。
当小琴以为可以过上安定的生活的时候,不幸又一次降临到小琴身上,在小琴外出买东西的路途中再一次遭受了拐卖。
许小三不断的寻找着小琴,在他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打听到了小琴的所在,当他找到这一次买小琴的人的时候,小琴已经又被卖走了。
因为这一次买小琴的人叫许三毛,许三毛因为智力有问题而一直找不到对象,于是他的父母就打算买一个人来照顾许三毛,但把小琴买来后才发现小琴有精神问题,于是就又把小琴卖了出去。
这一次买小琴的人士叫做庞三宝,庞三宝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经常虐待小琴,就连小琴怀了他的孩子的时候,还不断的毒打小琴,导致她差点死掉。
不久后,庞三宝又将小琴卖给了一个叫做刘二针的人。而经历了这么多次拐卖的小琴,早已经精神失常了,刘二针也是在把小琴买来后才发现小琴的精神问题。
本想着再一次把小琴卖掉,却一直找不到愿意买的人了,于是刘二针就把小琴关了起来,每天就把一些剩饭剩菜给小琴吃。
像物品一样被人买来卖去的小琴,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可以说每天都在活在地狱之中,被魔鬼不断折磨着。当小琴被解救出来的时候,她已经过了十几年这样的生活了。
生活在当下的我们,根本无法想象,人性之恶是可以把一个人的灵魂生生撕扯成七零八落,他们用着他们的恶把小琴的灵魂磨灭掉了。
当小琴解救出来后被送去了相关的医院做检查,被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在经历了15年炼狱般的生活后,小琴终于可以和父母们生活在一起了,在父母的照顾下,她的情绪变得安定了,甚至学会了绣布,但是,她身体上的伤痕或许可以慢慢康复,但精神上却已经无法恢复了。
希望每一个孩子都可以得到父母们的守护,让他们不再受到伤害。
**源于生活而在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中,其中有一个人是河北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那有一个代课教师,可以说她是这个村子里学历最高的一个人了。
当她被拐卖至乡村的时候才18岁,在她准备回河南的时候,被两个女人贩子骗到了唐县,在逃跑无果后,最终被卖到了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在那里当了一个代课老师。后来还因此改编成了**《嫁给大山的女人》。
2007年《盲山》上映,这是一部讲述女大学生被拐卖之某山区的故事。正值青春年少,风华正茂的少女,大学生白雪梅因为社会经验缺乏,加上金钱的欲望,使得她跟认识不久的同事胡晓晓进到了一个偏僻的小乡村。
白雪梅到了乡村,睡醒之后发现自己被卖给了当地一个个已经有40岁的农民做老婆了。白雪梅只能逃跑,但每次逃跑都会被抓回来都会被抓回来当众毒打,而且一直监视着白雪梅。
无可奈何,白雪梅在为黄德贵生下了一个男孩后,黄家人才对她放松了警惕,而后白雪梅才找到机会逃出了山村。
**艺术常常源自于生活,《盲山》故事的原型是源自一个广东罗定的姑娘郑秀丽。因为她的遭遇,促使了这部**的诞生。
然而这类事件在社会上也不过是冰山一角。当同一个女孩遭受多次拐卖,又是一种怎么样的绝望。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而现实中被拐卖进大山的女人并没有这样的待遇,她们沦为生育机器,很大可能性被强暴,人权被践踏。而这种现象在村民看来是习以为常的,因为这个女人是她们买的,生是村里人死是村里鬼。
我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男人写的文章,他无意间到了一个深山里的村子,那里的村民淳朴好客,对他相当热情,但是这些“嫁到大山的女人”可就没这么好的待遇了动辄打骂,贫穷人家往往好几个兄弟一起享用一个老婆。
这些被拐卖的女人,她们所面对的不仅是人贩子的控制与监控,还要面对着整个村庄的监控与侵犯,她就像这个村庄里的共同财产,每个村民都有“权利”去蹂躏着她,有“义务”看守着她,更为可悲的是,当她们逃出来了,她的父母家人却已经带上了偏见,你都这样了,就在那里好好过日子不好吗?
同样的事情还有着很多很多。世界远没有想象的美好,恶意与危险就发生在日常中。
如果你在车站或者路上看到被抱着昏睡不醒的孩子,如果你看到对孩子哭闹不管不顾,还神情慌张的人,如果你看到有女性在街上被人拉扯并大喊的,请你留个心,施以援手,因为有可能因为你的这一件小事,便拯救了一个人,一个家庭。
小结:面对如此社会,法治的存在便显得尤其重要了。“法不责众”不是法的力度不够,而是因为在利益面前,“众”已经不是众了,他们已经丧失了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心,法对他们来说已经毫无意义了,他们的思想已经扭曲。
就像:“我拐卖了你,我侵犯了你。可我还让你吃喝,让你结婚生子。你凭什么指责我。做人要以德报怨,你要感激、感恩我对你的好。”
在他们成为兽之前,他们难道没有人性的一点善良吗?人之初,性本善,教育的普及,法治的普及更多的是唤醒人们内心深处中的善于抑制人性中的恶,在今天,拐卖的事情依旧会发生,但我相信,这类似的事件已经越来越少了。
重庆一女子被拐去四川深山老林十几年,过的简直就是非人的日子,蓬头垢面,身上到处是伤痕,眼神迷离,早已没有了当初的神采,变得精神不正常。跟她“丈夫”一起睡在猪圈旁边,床铺竟然是砖头上面加盖一层布,连盖的被子都没有。她每一次的逃跑,换来的都是打骂。
一、女大学生被拐,老男人120元买来当老婆
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希望,更何况十几年前。艰苦的岁月里,她的父亲能把她送出家门,送去读大学,已经非常不容易。原本以为有美好的前程与幸福的生活在向她招手。可是入学才没多久就被人拐去了深山,并且是被一位跟父亲差不多大年龄的男子买走做老婆。一去就是十几年,家人辗转再次相见,女子早已无了当年的神采,别说打扮,就是头发都没梳,整个一个蓬头垢面的流浪人一样,真的心疼。
二、生活艰苦
家里一贫如洗,家徒四壁,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除了吃饭和睡觉的位置,基本没有可以落脚的地方。睡觉的地方还是在猪圈里,就这样囚禁在这家里10多年。连床都没有一张,拿块布垫在砖头上成为了她睡觉之地。
三、怎么也逃不出人家的手掌心
当年被卖去深山的时候,她曾经求助过,可是当地人都把她当成正常的买卖,不愿意为她提供帮助。她也逃跑过,但是由于交通不便,通讯方式不发达,每次跑出去总会被追回来,追回之后换来的是变本加厉地打骂。后来索性用大绳子把她绑起来了。长期精神上的摧残,经济上的窘迫,证明你大学生已经变得面目全非。
多少离家的孩子、妇女被拐卖,无家可归,就有多少个家庭支离破碎。
从民国时期男性的诱拐女性的动机来看,除了极少部分是拐犯处于善意,希望帮女子脱离苦海,抑或是男女因奸情意图私逃外,多数都以赚钱营利为目的,正因为如此严景耀将这两种罪名归结为“经济罪”。对于被诱的女性来说,则多是“被人价卖为娼、婢女或被卖入戏班学戏,有的则被嫁卖与他人为妻妾。”笔者将结合一些史料简述如下:
被卖为娼妓是这些女性最常见的下场。《北洋官报》记载过这样的一起案件:
被拐卖的女性中,很多被卖去东北。严景耀对此有详细的论述:“这些被拐妇女大都被送到东北当妓女的。那是因为在东北有广大的市场,成千上万的人来自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他们大多数是男人而且是未婚的单身汉。因此,对女人的需求高了,娶妻的代价也高了,这些外来户只好以原始的方式为他们发泄性欲而采取最省钱的办法。因为对女人的需要高,故拐犯都认为到东北作这种事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
1933年,山东省政府还专门出台命令:
可见,当时山东莱芜地区的卖良为娼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
《妇女评论》有这样一篇文章,节选摘录如下:
这条新闻,大致是说:
十三岁的苏小三子因为家里经济状况不理想,而被家人略诱至妓院,希望将她“押娼”。还好最终脱离了火坑。但是这段文中让人在意的是“这种新闻,向来是没人注意的,因为人人心中觉得这种事是上海所常有的”这句话。这说明了,首先,当时针对妇女的诱拐案的确非常的常见;其次,诱拐后被卖入妓院的女子也不在少数,以至于即使是十三岁的幼女,也让群众们见怪不怪了。
除了最常见的被卖为娼妓外,也有很多女性被卖为婢女、妻妾等。而当时其实不乏一些 社会 名流、政界人士也通过这种手段来买婢女。《海涛》杂志曾记录有《孙元良将军买婢记》,讲述孙元良在正妻之外又派手下去苏州、无锡等地替他购买婢女的事件。虽然八卦小报的故事不知真伪,但是名人买婢女这种现象一定是存在的。
而被卖为妾也是当时所常见,《妇女评论》杂志有过这样一篇小文:
对于这些被诱拐的女性,脱离原有的环境并没有像他们所预想的那样脱离苦海,而是陷入了更深的悲剧之中。如被迫失身,有些甚至会因此丧命。1913年徐家汇就有数名已婚女性被诱拐强奸的案子,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同样是1913年,郑海与其母郑阐氏杀死李俊儿一案中,则因二人将幼女李俊儿诱拐藏匿后担心案情败露而将之致死灭迹。
由上可见,被诱拐的女性,无论其出走是否有主观想改变生活现状的意愿,其下场多半是很悲剧的。当然也有少数女性得以成功脱离苦海,如合肥的两个十五岁少女,上学路上被拍花贼弄晕拐走,但是靠着自己的智慧在南京脱险。但是由于当时这个重视女性贞操以及男权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下,就算拐逃犯的确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受害的女性也会感到难以做人。而且就笔者看到的材料来看,多半的情况下,女性都会落入狼窝虎口。
《后汉书》有个记载汉朝时拐卖妇女的案例,一人叫黄昌,年轻时当个小吏,他老婆回娘家省亲,路上被土匪劫走,卖到四川成了别人老婆,多年以后生儿育女,黄昌官路亨通,升到了蜀郡太守。一次她儿子犯法,作为母亲去顶罪,太守黄昌跟这女人交流,觉得她没有四川口音,恐其有诈,这女的马上回答说,我本是会稽余姚人,黄昌的妻子,因为省亲被劫卖到这里,黄昌大惊,忙问,你怎么识别黄昌,她说,黄昌左脚心有黑痣,还常说自己将来能当二千石的大官,于是黄昌伸出自己的左脚,两人相拥而哭。
在古代诱拐妇女的目的,一般是卖人当老婆,卖人当奴隶,卖到青楼,卖作其它用途,这里的其它用途有点瘆人,比如食用、陪葬、炼丹、祭祀等,拐卖的方法大致有诱拐、迷拐、药物、暴力等;被诱拐的地区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贫困、受灾的地区,尤其四川、贵州拐卖人口猖獗,在有些灾荒年月,甚至大片抢夺人口的行为,暴力抢夺、杀夫捆妻、杀父母捆子女等,被诱拐的,先以殴打、拘禁、强歼等手段予以控制,手段惨绝人寰,令人发指。
拐卖人口的罪犯,称为“掠卖人”,历朝历代律法都对其有严酷的惩罚,抓到了都是个死,只是死法不同,汉朝的《二年律令》记载,掠卖人直接处以磔,大卸八块的意思,《唐律》是绞刑,《大明律》也是绞,家人流放。有个问题要区分一下,古代虽然严禁拐卖,但又允许人口买卖,允许人口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还有官府的印章,称为“和卖”,而律法打击的是采用各种方式的“掠卖”。
北宋时期曾破获一起重大的拐卖人口案,宋真宗年间,广东提点刑狱周湛,在检查从湘鄂南迁至岭南的人口时,发现很多人来源与记录不相符,多方查证后,破获了一起重大的跨省掠卖良人案,在这其间已有大量的人口被卖出,最后解救出男女2600多人,轰动一时。讲一个民国时期的场景吧,鲁豫交界的集市上,经常会有年轻的女人,只穿裤衩和背心,身上挂着牌子,上面写着不等的数字,她们或蹲或蜷缩着,脸上只有恐惧和羞辱,身边是拿着皮鞭和棍棒的粗壮汉子,对了,这些女人就是明码标价的商品,人贩子在一旁高声吆喝,黄花闺女了,快来买回去做老婆,又便宜又好使。周围马上聚满了人群,有指指点点的,有邪恶表情的,更有如狼似虎的眼神紧盯着,似乎要开始一场大动干戈的斗争。
中国 历史 上贩卖妇女的行为一直都有,只是到了晚清和民国时期达到顶峰,那时候贩卖妇女到处可见,而这些妇女经常不敢出门,下面羽评就列举几个妇女被贩卖后的生活。
一:最惨的是被贩卖到国外
自从英国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长时间处在被西方列强瓜分的境地,他们不断在中国谋取利益,其中“猪花”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猪花指的就是被贩卖的妇女,原本一开始列强只是单纯的贩卖猪仔,即男性,让这些廉价的劳动力为他们自己国家服务。
然而这些被贩卖至境外的猪仔,经常忍受不了这种非人的待遇,于是纷纷逃跑,列强为了留住他们,就想到一个方法,将中国的妇女贩卖过去,和猪仔一起,原本只是让他们生活在一起,为他们国家免费提供劳动力。
到了民国时期,没想到这种做法让境外的资本家看到了另一个暴利,就是将这些妇女贩卖到境外,充当妓女,一时间娇小可爱的中国女子在境外得到追捧,这些被贩卖到境外的女子,他们的结局可想而知,面对外国人的凌辱,想自杀都没有机会。
在晚清至民国时期,据说英国人在广州大肆收购妇女,一个妇女40个大洋,很多国人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成了他们的爪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妇女。
而英国人再贩卖到美洲可以获得1000块大洋,据说当时在美洲的华人女子高达数千人,95%的女子最后都沦为青楼女子,受尽凌辱和折磨,最后自尽。
这或许是妇女被贩卖后最惨的遭遇了。
二:被贩卖到工厂做苦力民国时期很多工厂需要劳动力,此时的贩卖已经成风,他们称贩卖男孩叫“搬石头”,贩卖女孩叫“摘桑叶”。
主要是从农村去欺骗这些女子,说到了大城市什么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还可以享福,最后大多被贩卖到工厂,工厂给人贩子大洋,如果是稍微有些姿色的女子则会被贩卖到青楼,让这些裹脚了的女性为那些上层阶级的人跳那些所谓的小脚舞,跳的不好就要挨鞭子,很多人贩子因此获得巨大利润。
而这些妇女只能不断的工作,稍有怠慢就遭到屈打。
三:充当别人的妻妾除了上述的几点之外,这些妇女还被贩卖到一些偏远地区,做了别人的老婆,整天不能出门,逃又逃不掉,运气好的自然成了有钱人的小妾,运气不好的被贩卖到穷人家,还要遭受挨打,凌辱,这些女子一辈子只能过着被绳子绑起来的妻子,成了他们的泄欲工具、繁衍后代。
无论哪一个朝代,被诱拐的妇女都鲜有好下场。有的被拐到深山老林给人当媳妇,有的被拐到青楼当妓女。
在民国那个特殊的时期,军阀混战加上 社会 的动荡,当时的人口简直就是活生生的大洋。人贩子为了牟取暴利,使用一切手段拐卖儿童、妇女、青壮年。
那个时代的儿童和妇女没有任何人权可言,一旦遇到灾荒,更是成为商品。被拐卖的妇女下场好一点的到个有家人家当奴隶仆役,下场差的可能进了妓院为娼,再差的可能连命都不保。然而,民国时期的政府乏力,无心也无力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直到新中国成立,才将贩卖人口定为违法犯罪!
注:来源于网络。
一种勒索其家人要钱,得手也就放妇女回去了。妇女可以再嫁人。但是如果隔了夜的,再嫁也就名声不好了。不过还是嫁的出去的。
一种把妇女卖掉,通常是卖去做妓女多一点,也有卖去做童养媳或者小老婆传宗接代的。
做妓女那基本没有什么出头之日,卖身不行的时候,或者留着妓院打杂伺候别的年轻妓女,或者乞丐流落街头。更多是没等到那天已经死了。
做童养媳的年纪小,记不清楚事情,往往在夫家是生育机器和各种干活的。如果遇到宽厚的人家,再生个儿子,儿子有点出息,可能寿终正寝。大多数被繁重体力活或者年幼生育的后遗症折磨,或者家暴,早早去世了。
传宗接代的那些就更可怜的,生出来孩子和她也没关系,混好就是一个奶娘角色。更多也是几经转卖,更为悲催。
一种就是卖去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大概累死居多。
任何一个时代,被拐卖的都不会有好下场的!
而被诱拐的妇女,大部分都被卖去外地。卖家特地不在本地卖,一是因为妇女了解本地,容易逃跑。二是因为这么做的话买卖容易被发现,政府很容易就能破案。而卖到外地的话,就算政府发现本地妇女被拐,也很难插手至外地破案。当时的行政效率极其低下,两地警察在这类案子上几乎无法达成有效的合作。
甚至还有些商人会把拐来的妇女专门卖到其他军阀控制的地盘上,那么想要侦破此类案件就更难了。这也是这类黑色产业流行的关键原因,即便有志改革的政客对此也力不从心。而流落外地的妇女举目无亲,即使是在乱世中苟活了下来,过得也相当孤独、艰难。
彼时很多城市有大量的娼妓,这些娼妓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拐卖过来的,这是人贩子的重要买家。这些被卖掉的妇女进了妓院后相当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还得被强迫服侍男人。赚来的钱大部分也不归自己,而是归妓院,属于当时 社会 被剥削地最严重的群体。大多数被拐来进妓院的妇女最终都是染上病死掉的,毕竟当时根本不讲究卫生 健康 。
还有一些人会被买去做老婆,往往是深山乡村不好讨老婆的男性。他们为了繁衍的任务,所以来到黑市购买妇女。妇女被卖进农村以后,基本上就要和买主过一辈子了,很难逃出村子,也很难再见到家人。如果不听话的话,甚至可能会被村里人动用私刑处死,可以说是相当残酷。
运气好一些的,则会被卖给达官贵人做妾。但前提是自身颇具姿色,这样的话人贩子才会推荐给上层人士挑选。不过进了这种家庭的话,地位也不会太高,毕竟身份只是贱妾。但总比那些落魄于江湖风尘的女性好不少,起码吃穿不愁。但显然这也称不上什么好下场,依然是处于被无限制剥削的地位。
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后,妇女拐卖问题才逐步得到解决。大量被拐妇女被查清原委后遣送回乡,还有些堕入青楼女子也在政府的帮助下重新从事正当职业。此时的 社会 风貌远比民国时期好得多。
花国的猪仔和猪花。
人口贸易是奴隶 社会 的产物,伴随着工业文明塑造了法治 社会 精神,天赋人权和 社会 契约成为了西方列强的标配,可是世界发展是不充分不均衡的,于是不发达的地区成为了法外之地,在半殖民半封建的中国亦是如此,这其中十里洋场上海是一个典型代表,华洋混居产生了鱼龙混珠的三教九流,上海滩三大亨的故事妇孺皆知,他们生意最重要三项就是妓院和赌场及鸦片,其中妓院的妓女来源除部分贫困家庭主动贩卖女儿外,为了节省成本更多的是来自于拐卖人口。
大航海时代让内陆传统的贸易都市变成了鬼城,鬼城效应让许多经商家庭破了产沦为贫民,贫民们汇聚一起形成了贫民窟,上海滩黄浦江为界,一半天堂一般地狱。美国人为了西部大开发规划了西部铁路,铁路全程万余里需要大量人工,由于美国本土已经禁止奴隶贸易,美国的华商买办就另辟蹊径到内陆来贩卖猪仔和猪花,猪仔被分流到南洋的种植园或者美洲铁路工地,猪花则沦为猪仔的泄欲工具,对于西方来说东方是欲望之都,曾经的天朝上国沦为了罪恶之国,没有了丝绸和瓷器及香料的故事只有百年孤独的红与黑。
那么,民国政府对于贩卖人口采取了那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效果呢?这个积贫积弱的国家真的一夜之间丧失了千年礼仪文明了吗?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和诱、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而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5年新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提高了“略诱”犯罪的惩罚力度。该法第241条规定:“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护权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而犯前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第242条规定:“移送前二条之被诱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当时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仅为无期徒刑,而且只要不将受害者运出国境,人贩面临的最高刑罚仅为有期徒刑10年及罚金1000元。
对于民国刑法嫌轻的惩罚力度,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救济妇孺会的徐乾麟表示了强烈的愤慨:“失拐案如斯之多盖亦有故,法律与习惯二者皆有莫大之影响存乎其间。假使国家对于拐匪斩人子嗣离人骨肉较之强盗尤为残酷,一经破获讯实即治之以极刑,杀一做百必寒匪胆。”可见主张对人贩一律处死的想法并非时人首创。 民间组织是民国时期重要的“打拐”力量 在政府之外,民间组织也是民国时期重要的“打拐”力量。
大 社会 小政府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发布公告,鼓励公众协助“打拐”: 此次洪水为灾,幅员甚广,灾民扶老携幼来沪避难者,数以万计,无知牟利奸徒,乘机收买难民子女,贩卖为奴婢妾妓者,亦常有所闻。本会以保障儿童权利,谋求儿童幸福为宗旨,深恐无告灾童,被拐匪骗卖,沦入地狱,乃广为宣传,俾同情人士通风报信,以便调查,并在轮船码头与火车站,严密访查,遇有形迹可疑者,严为盘诘,得有证据,即送请法庭讯办。本会现据人报告,业已会同探捕,破获拐匪者数起,送请法院彻究矣。所望同情人士,遇有贩卖儿童情事者,速来博物院路廿号本会所报告,本会必能彻底根究,如有必要时,并当为报告人严守秘密云。 此外,“人民举报”也是挽救被拐儿童的一种方式。
1937年《风采月刊》报道,荻海区园岭村12岁小童余明锐被亲戚拐骗,卖至虎山村,后又被带往他处出售。所幸拐卖途中被乡人发现,及时向队长报告,人贩得以拘捕,小童得以救回。前后所耗时间不过数日,银钱不过18元。 尽管如此,在被拐卖的儿童中,还有大量的受害者未能得到救助。而凭自力得以脱困的,更是犹如奇迹。
1947年《沪西》登载通讯报道了一则异事。上海郊区龙华镇的一户农民女儿3年前走失。女童被拐后,被人贩打得体无完肤,黏上狗皮,做成身高不盈3尺,人首狗身的“狗妖”。人贩为免女童呼救,还将她的舌头剪去,使她不能言语。 3年后,买了女童的江湖艺人带着她来到龙华镇表演。一日,女童生父正好来看“狗妖”表演,女童当即泪如雨下。农夫眼见生疑,次日再带妻子前来。女童含泪在地上写下父母以及自己的名字,方才得以与父母相认。后来女童获救,但身心所受创伤仍是无比沉痛。此案女童的悲惨经历,直是众多被拐儿童的一种写照。不幸如她遭受戕害者,不知几何,而有幸如她能脱离魔爪的,却恐怕只在少数。哀哉可叹。
拐卖儿童所伤害的不仅是千万个儿童和他们的家庭,也是整个 社会 。而要营救这些被拐儿童,也绝不是仅靠被拐儿童的家庭就能完成的。国家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投入资源、提高能力, 社会 组织与 社会 力量也需要得到动员和鼓励。两相配合,双管齐下,也许才能实现“天下无拐”。那个积贫积弱时代不是借口,健全法治和加深道德信仰才是治标治本的方案,我们需要全民投入其中捍卫人类尊严和底线。
民国时期被诱拐的妇女结局相当的悲催,可以说中国 历史 上妇女地位最低,命运最悲惨的时期就是民国。
清末民初,整个中华大地一片混乱,各地军阀割据,很多地方甚至出现了土匪比官府更强大的局面,造就这种乱局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时的中国不但受到清政府倒台后的权力真空,而且由于帝国主义大举瓜分中国,整个中国 社会 民不聊生。
在任何动乱的时代最受伤的一定是妇女,民国时期也不例外。民国时期的妇女命运悲催,被诱拐的妇女数量相当的惊人,这些妇女的悲惨命运无非有三个结局:
被卖为娼可以说80%的被诱拐的妇女都被卖入妓院充当娼妓,这是当时拐卖妇女最直接的变现方式。由于 社会 动荡,官府管辖能力不足, 社会 治安极其的不稳定,在各地经常发生妇女被拐卖,而且她们大多数都被卖进了妓院。
被卖入妓院的妇女们命运很悲惨,她们不但失去人身自由,更是被逼迫出卖肉体,为妓院老鸨赚取皮肉钱,自己只能落得很少的收入。当民国时期,买卖人口其实是重罪,但是由于政府的腐败和黑暗,基本上这种妇女拐卖案都不了了之,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人民的极度贫穷,由于受害者家庭既没有钱,又没有权,更没有势,家中妇女被拐卖了只能听天由命。
被卖入妓院的妇女从一开始的死活不从,到后来的顺其自然,她们最终变得麻木,甚至接受了自己的命运,原因也是因为那个时代实在是太穷了,即使逃回家去也可能被饿死,还不如在妓院混个温饱,还能赚几个钱。
这样的心态也造就了很多被卖入妓院的妇女们彻底的放弃了自己的命运,而等到她们人老珠黄的时候就会被妓院无情地扫地出门,彻底的沦落为 社会 的尘埃。
被卖当妾在民国时期,大户人家都以妻妾成群为 时尚 ,但凡有点钱的人家都希望能够有几房姨太太,但是要明媒正娶几房姨太太还是很费钱的,还不如直接买一个女人过来。
于是,就有这种诱拐妇女给大户人家当妾室的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中,被拐卖的妇女就是成为了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她们很多人被卖入大户人家当妾,其实命运还不如娼妓。
被卖入妾室的地位相当的低下,她们由于没有娘家背景撑腰,进入男人家后,不但受到男人的任意辱骂,甚至在男人的正室和子女面前都抬不起头来。这些妇女往往是白天要干很重的活儿,晚上还要伺候男人,如果男人死得早,她也是被赶出家门,沦落风尘的。
被卖异国民国时期诱拐妇女与其他朝代最大的不同在于很多妇女被卖到了异国他乡。这是中国近代史妇女最为悲惨的结局,这些妇女即使被卖入妓院也好,被卖当妾也好,至少她们还没有离开自己的国家和民族环境。
由于清末民初时期,国门被帝国主义强行打开,很多人口贸易也涌入了中国,很多的中国妇女被卖到美国、欧洲和东南亚地区。这些被卖出过的中国妇女们除了极少数能够在当地生存下来以外,绝大多数都客死异乡。
被卖到其他国家的中国妇女们其实都是被当作重劳动力,她们在美国,东南亚干着很重的工作,受到非人的折磨,大部分人都被活活折磨致死。
有幸运的,有不幸运的,命运不一样。郭兰英后来成了歌唱家,他算幸运的。
法院以违背真实意愿为依据,从而判决两人撤销婚姻关系。
乔南以为,婚姻不是儿戏,怎么可以拿生死相逼以换取婚姻状态的事实,这样的生活事件简直太荒唐了,所幸的是法律依旧是公证的,最终女子还是得以回归自由。
对于这样的事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点层面来分析和看待。
首先:婚姻的基本前提就是双方自主结合,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都是不合法的。
事件中的男子以自杀的方式逼迫对方结婚,从男子的行为上明显就可以看出,男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女子的主观意愿了,就行为结果来说,已经违法了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了。
我们要知道,婚姻是具备强烈的法律保护效应的,前提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结婚,否则为无效婚姻。
其次:婚姻纠纷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有效解决,不能通过个人情绪来私下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一些关于婚姻的恶性事件,而同一研究一下这些恶性事件的背后,都有着自我情绪宣泄的节点。
对于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只有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来结束这段关系,切记私下通过情绪发泄的方式来处理,容易伤人伤己,事件中的女子就非常的理性。
最后:强迫的行为得不到自己的幸福。
我不想去了解这名男子为什么这样做,从行为上来看,男子明显就不是爱着对方,而自是自我的欲望在控制者自己,这样的行为目的就是强行占有。
在这里我想对这类型的情感偏激者说一句,了解自我是成熟的关键核心,强行占有的行为只是内心的极度自私的表现,感情或者婚姻都是需要通过正常并合法的经营行为来获取的,强行占有和抢劫没有区别,为人所不齿。
结束语:我是乔南,如果大家有什么情感方面的问题,可以关注我,点击咨询后我会尽力帮您走出情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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