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不能领证结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领取结婚证的是男女双方,其他情况法律没有规定。现实情况就是,目前中国尚无同性领取结婚证的先例,而且有同性因此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一般都会以败诉告终。
结婚领证条件包括了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你好,在我国同性恋者是不能结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只能发生在一男一女之间,同性之间不能缔结婚姻的。
以下几个国家同性是可以结婚的:
1、丹麦: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89年, 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2、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
3、瑞典: 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4、冰岛: 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5、德国: 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6、 法国: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7、 芬兰: 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8、 美国的部分地区同性结婚也是合法的。
石墙运动被视为西方现代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开始,同性恋解放阵线形成了。
终于在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董事会决定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最终,学会决定以会员公投的方式来决定。一共有一万多名精神病学家参加了投票,其中58%的人赞成董事会的决定,37%的人表示反对。到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也以同样的方式将同性恋剔除出了精神疾病的行列,同性恋被以投票的方式结束了它作为一种精神疾病的历史。历史是戏剧性的,在同性恋去病化之后,虽然仍有很多精神病医生将同性恋视为一疾病,但精神病学却从同性恋者的敌人变成了同性恋权利运动的重要盟友。例如美国精神医学学会不但责难政府对同性恋的歧视政策,呼吁社会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还发表公开声明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用于描述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的名词"同性恋恐惧症",也被归为精神病学。"恐同症"将成为一种临床意义上的精神病,"恐同者"们会在精神病院接受大夫们的治疗。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于1973年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三版的修订版(DSM-III-R)中去除。当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但是,修订后的手册依然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
1987年,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疾病单位又被去除。在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在1998及2000年的对性向治疗的公开表态宣言中提到,1973年精神病学协会审核相关资料后判定,同性恋无法定义为心理疾病,因为根据DSM-III-R,精神疾病的定义是:临床上明确的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或模式,其伴有现时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方面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险。所以,精神疾病的标准既不适用于同性恋,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而自我不和谐型同性恋亦以同样原则,不包含在精神疾病的诊断列表(DSM-III-R)之中。该学会还指出:尚没有足够的科学研究证实改变性取向的治疗安全或有效。有一些经历过改变性取向疗法的人表示,试图改变性取向有潜在性的危害。此后的DSM-IV和DSM-V,在其中也不包括这两个名称。
美国心理学会
1997年,美国心理学会表示,人类不能选择作为同性恋或异性恋,而人类的性取向不是能够由意志改变的有意识的选择。协会更进一步表示:事实上,有很多同性恋者生活得很成功很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可能会试图通过疗法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有时这是受到家庭成员或宗教团体施加的压力所致。但事实是,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疗。美国心理学会亦表示:临床经验表明,那些试图寻找转变疗法的人通常是因为社会的偏见所造成的内在同性恋恐惧症所致,而那些能够正面接受自己性取向的同性恋者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取向的人有更好的自我适应能力。
2009年8月,关于性取向治疗参与者的研究,并未把性取向和性取向认同这两个概念进行足够的的区分。我们的结论是,这些区分的不足导致这些研究掩盖了一个事实,即治疗改变的是当事人的性取向还是性取向认同?而从研究得出的证据表明,性取向是不可能改变的,但有些人改变了自己的性取向认同。
美国心理学会于2012年发表的一份立场文件中声明:在基于性取向和性取向认同的研究中,在一些个体的人生中转变的是他她的性取向认同,而非性取向。
世界卫生组织
世卫2012年5月17日声明
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国际疾病分类手册(ICD-10)之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将同性恋从原有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这一分类方案的前言中指出: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无疑,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的经验,最终将会要求修改这些指导手册,跟上时代。这一方案列入的性心理障碍,都特别排除了与性取向有关的问题。在新设立的与性的发展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与行为障碍条目下,还特别注释道:性取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取向,以及性关系障碍;每一分类还可以根据问题是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做进一步分类。
2012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驻美洲的办事处泛美卫生组织,就性取向治疗和尝试改变性取向的方法,发表一份用词强烈的英文声明《"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为一种不存在的疾病"治疗"》。声明强调,同性恋是人类性取向中的一种正常类别,而且对当事人和与其亲近的人都不会构成健康上的伤害,所以同性恋本身并不是一种疾病或不正常,并且无需要接受治疗。
世卫在声明中再三指出,改变个人性取向的方法,不单没有科学证据支持其效果,而且没有医学意义之余,并会对身体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同时亦是对受影响人的个人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一种侵犯。世卫亦借发表该声明提醒公众,虽然有少数人能够在表面行为上限制表现出自身的性取向,但性取向本身是个人整体特征的一部分,不能改变。
中华精神科学会
1996年9月,中华精神科学会设立CCMD-3工作组,重新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计划在随后的几年中,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中国标准。2001年4月,CCMD-3出版,取消了CCMD-2的性变态条目,将同性恋归于新设立的性心理障碍条目中的"性指向障碍"的次条目下。
对此,时任中华精神科学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工作组组长陈彦方教授解释:我们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但是考虑到一些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焦虑和苦恼,保留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从而和世界卫生组织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0)保持一致。他还指出,CCMD-3里的同性恋和社会上普遍所指的同性恋有些不同,因为CCMD-3的诊断对象只包括那些自我感觉不好并希望寻求治疗的同性恋者。在新的标准中,只有那些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并要求改变的人才被列入诊断。
中华精神科学会在2001年对CCMD的修订,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的重要标志。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同性是无法登记结婚的。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的法律将同性婚姻完全排除在外,也不等于同性婚姻在我们这里就一定不合法。对于同性婚姻,我们的法律现状是,既不能完全排除其合法性,但又没有允许其进行合法登记的法律依据。
根据目前中国法律,两个成年同性如果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可以不受理,因为登记同性间婚姻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其受理登记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角度看,民政部门不受理登记的这一行政不作为是合法的。
但是,民政局不能说,他们这种关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是违法行为,是非法关系。同性间婚姻现行关系因为不受中国婚姻法调整,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中国婚姻法的保护,当事人不能根据婚姻法来主张配偶权等专属于男女夫妻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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