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和军人结婚,女方年龄20周岁可以吗?

要和军人结婚,女方年龄20周岁可以吗?,第1张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那还是最基本的条件啊,还有义务兵是不可以结婚的。士官原则上是不可以和驻地女青年结婚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比如30岁以上士官和中级以上士官是可以经过批准结婚的

  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编辑本段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还有就是结婚麻烦离婚就更麻烦了

  编辑本段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 奸 罪处罚

当然可以,只要符合婚姻法规的条件就可以。

1、结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是:

一、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

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代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养,提高全民素质,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

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完全自愿,是基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一方不能把结婚要求强加于另一方。

三、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加以劝说,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婚姻关系成立

《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3、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部队士官多大可以结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士官结婚的年龄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样,男性是22岁,女性是20岁,但军队提倡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法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人结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第一项,申请结婚登记表,部队的制式表格,由军人一方向政治部门提出,应写明双方的姓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其中非军人一方的情况应加盖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政府的公章。本表要入军人档案。这个表就是向组织汇报的意思,说明自己已经有对象了,而且两个人符合结婚条件,打算结婚。

      第二项,爱人状况调查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审表,由部队出具,爱人所属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出身,主要社会关系。需要加盖爱人所属单位的党组织的公章。本表要入军人档案。

      第三项,只生一孩志愿表,由部队出具,爱人所属妇联填写,也就是计划生育的意思。本表入军人档案。

      第四项,婚检表,军人结婚必需的,这一点跟地方上不一样,按规定,两个人应该是去地方的妇幼保健站做正式婚检,需要两个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各三张。此表交军人单位组织部门,然后才能开结婚介绍信。

      第五项,结婚介绍信,由军人单位出具,介绍信的接收单位就是你们打算登记的民政局。军人带军官证,其对象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军人没有户口本),拿此介绍信就可以到民政局登记了。结婚登记的工本费十四元左右。某些民政局会问你要不要登记程序,就是问你要不要登记过程的录像光盘,大概是七十元左右,这是自愿的。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士官结婚的年龄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样,男性是22岁,女性是20岁,但军队提倡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部队士官的法定结婚年龄 ,男军人为25周岁、女军人为23周岁。在部队比较提倡晚婚制度,如果男女军人属于晚婚状况的,那么除了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还能再增加7天晚婚假。

一、部队士官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者属于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部队士官结婚其他规定

      部队士官结婚有着比较严苛的规定制度。

1、一般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1)军官、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2)义务兵、士官、学员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期间不得结婚。

2、特殊规定

      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 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

      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部队士官结婚流程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盖各种规定公章。

      3、政审函调。地方人员需要政审。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摄3张2寸彩色合影。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前往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登记前准备: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9、义务兵、士官、军队院校干部学员的特殊要求: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登记: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双方同时达到或超过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为晚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军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照顾:

1、男方在艰苦边远部队工作,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6周岁)以上,女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

2、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女方是农业户口,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需男方家庭所在街道或社区初具证明)。

3、女方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4周岁)以上,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

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2016年军改中已改革委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人民网-继续完善有关结婚的规定

-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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