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女方不退怎么办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的解释

彩礼钱女方不退怎么办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的解释,第1张

新娘不退彩礼怎么办?

关于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和返还彩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彩礼返还与否,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决定。彩礼给付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结婚,原则上不返还彩礼(某些特殊情况除外);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原则上不返还彩礼。

2如果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返还的请求。如果给付彩礼后,给付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给付款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还是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度。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3当地肯定有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总的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结婚仪式通常是按照民俗习惯形成的。如果当地没有这个习俗,就不存在支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属于男女交往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看其具体情况和性质,法院依法处理。

4彩礼给付时要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支付往往是当地市场和社会压力所迫。完全自愿支付彩礼,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一般的赠与行为。如无特别规定,返还彩礼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5支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同居。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结婚登记后,如果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过,就没有夫妻互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彩礼的给付和接受应当广义解释。实践中,支付彩礼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往往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付给娘家的,但很少用于男女的婚姻。彩礼很多时候是全家用共同财产出,甚至是全家一起借钱。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对付款人的主体和收款人的主体都进行限制性解释,将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付款让付款人日子不好过。这是彩礼返还的特例。人生有绝对的困难,也有相对的困难。绝对的困难是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彩礼的支付,前后生活差异相当悬殊,与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困难重重。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前一种意义上的规定,即绝对困难。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彩礼返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开始有以下几种情况: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权利,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对方拒绝返还,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双方登记结婚的,给付方应当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总结:法院注重证据。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存在,证人证言等一切有效证据都要有,避免证据力低下。如果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法律讲的都是证据,谁也不能自说自话就要求法院支持!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很正常。

彩礼的返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三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的时候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同居后又分开,需要返还彩礼吗?

办理结婚登记是结婚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时候,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的时间,婚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时候不能片面地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判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的财产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女方遭受的损失。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在婚姻关系不成立后要进行退还。

一、在哪些情况下 彩礼 钱不退 1、已经登记 结婚 并 同居 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 诉讼时效 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 共同财产 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 证据 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 婚前财产 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 意外事故 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二、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 男女结婚支付彩礼,这并不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结婚必经的程序,而是当事人按照当地的一个结婚习俗协商之后作出的。所以是否支付结婚彩礼,其实对 结婚证 的领取并没有什么影响。若支付了彩礼的话,也要注意避免在这方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到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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