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方婚前注册的公司,当结婚后,其公司取得的收益(比如公司取得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至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双方离婚,是可以分割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属于婚后开户购买股票比较好处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股票是婚前购买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离婚后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婚后对账户未进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财产:无论盈亏与否,均属个人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财产:离婚时股票盈利,给予另一方婚后收益(如结婚时为亏损,按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购买时股票的市值计算;如结婚时股票盈利,按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计算)一半;离婚时股票亏损,则剩余部分仍属个人资产。
3、如果婚后投入共同财产,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离婚时股票盈利,另一方婚后收益一半的折价款;离婚时股票亏损,可按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与婚后投入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
4、如果婚后投入共同财产,不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股票账户市值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上适当向开户方倾斜。
法律分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主观:
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红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分红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分割。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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