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结婚前先想对方,婚姻档案的相关信息要如何查询?

注意了结婚前先想对方,婚姻档案的相关信息要如何查询?,第1张

1婚姻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查询自己的婚姻档案,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实践中,查询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不一,有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函)、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即可;有的需提供委托人(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律师执业证;有的需提供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调查协助函(调查令)、律师执业证;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5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可以去当地民政局查看。婚姻登记记录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他人和一般单位不能查询他人婚姻登记记录。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到当地的民政局才能查阅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档案已经移交到其他部门或者档案馆,民政局则会通知婚姻当事人到移交部门或档案馆查询。

一、到民政局调结婚档案需要多久

1、没有规定时限,实际办理中当场即可调查完成

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3、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到民政局办结婚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1、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

因此,结婚证是有效证明男女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来说,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如果双方同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且自然提供的材料比较齐全,则可以顺利结婚。结婚证,从他们拿到结婚证的那一刻起,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是一对合法的夫妻。此时,即使不举行结婚典礼,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

结婚证的查询方式:

由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查阅申请即可。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

结婚证办理部门:

结婚证在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结婚证办理需要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8、结婚证在哪办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9、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10、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结婚证查询网上查询办法如下:

1、结婚证查询网是婚姻登记内网,婚姻登记属于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的;

2、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办证中心查询即可;

3、查他人结婚证只有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法院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

4、结婚证网上查询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后,有望实现这一目标。

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们知道结婚证明是一个很重要的证件,日常生活当中很多时候都是需要用到的,比如说给孩子上户口,买房等,那么,查结婚证的档案在什么地方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查结婚证的档案在什么地方

      1婚姻登记属于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的。

      2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办证中心查询即可。

      3查他人结婚证只有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法院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

      4结婚证网上查询要等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建立结婚证网上查询系统后,有望实现这一目标。

二、结婚证查询之真伪查询

      1目前婚姻信息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结婚证信息在网上是查不到的。

      2结婚证婚姻信息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3查询信息是有有许多条件限制的,公民个人是无法查询的。

      4婚姻登记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阅的。

      5北京、深圳、上海、广州结婚证查询系统。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查询结婚档案的话可以拿上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去民政局查询,如果是查别人的就只能通过司法机关联网查询了。

法律主观:

可到新化县民政局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因此,查询婚姻档案应当由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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