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当会影响夫妻感情,只要你克服自己的私心就可以做到,遇到问题多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好事多想着别人,就会很幸福,我爸对我后妈带来的孩子胜过我,当时我是委屈了点,但是现在他们过得很好,后弟弟对我爸很孝顺,我也很省心,省得担心爸爸过的不好,我因为当时他们对我不关心,当时还不足十八岁,从没给个零花钱,靠自己打工,练地摊儿赚钱,学的很自立,有今天的我,也该感谢后妈。至于她的所做所为,自然有老天来惩罚,虽然她比我爸小十二岁,此时,身体不是很好,这可能是对她的报应吧。相信因果,做个好人,心无大碍,就会感觉幸福。
结婚生子,是绝大多数人的人生轨迹。但也有一些人结婚以后选择不生孩子。……与结婚生子相比,结婚后不要孩子这种情况会对夫妻之间的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包括婚后不要孩子会令双方之间的感情日趋冷淡、结婚不要孩子会动摇两个人爱情的基础,以及结婚以后不要孩子对于两个人的晚年生活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这三个方面。
1,婚后不要孩子会令双方之间的感情日趋冷淡。
对于结婚后的两个人来说,虽然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可以通过婚姻来维系,但是这种维系关系的牢固程度会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两个人婚后生了孩子,以孩子为纽带,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就可以更加深入。而如果两个人婚后不要孩子的话,彼此之间的感情就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趋冷淡。
2,结婚以后不要孩子会动摇两个人之间爱情的基础。
对于结婚后的两个人来说,彼此之间的感情基础就是爱情。只有爱情幸福甜蜜,两个人之间的感情才能不断深入发展。……但是如果两个人结婚以后不要孩子的话,爱情的基础就可能被动摇,两个人在生活当中可能产生矛盾,这对于婚姻是非常不利的。
3,婚后不要孩子对于两个人的晚年生活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结婚以后不要孩子对于夫妻的最大影响因素,就是关于两个人晚年生活的养老问题。……对于有孩子的夫妻来说,自己年老以后可以由儿女赡养来养老,晚年生活更有保障。而对于婚后不要孩子的夫妻来说,步入晚年以后会面临无人养老的处境,这对于两个人的晚年生活是非常不利的,对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也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 离婚 率很高,特别是对于有孩子的父母来说,离婚时除了财产需要进行判决以外,还有一项即是孩子的 抚养权 ,没有 孩子抚养权 的一方只能拥有 探视权 ,即在规定的时段里对孩子进行探视,那么探视权包括对方父母吗?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 同居 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一、问题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 直接 扶养 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 判决书 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 诉讼 。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二、原因 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二)不少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 离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三、建议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 结婚 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 离婚诉讼 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四)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 首先,离婚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孩子之间各种因素千差万别,判决时不应过于笼统,否则无法执行,也不应过于细致,否则执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发矛盾。同时,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护的原则判决,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年岁稍大些的,法官应该听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对于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对拒不执行者处以罚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则变更或取消 监护权 的内容,以督促执行。 (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3、不得滥用探视权。 (六)如果孩子坚决不同意让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视,应视情节对待,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此时可以根据其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探视权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满十周岁,可以要求直接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创造条件。 探望权 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所以,从以上全文来看,探视权是针对离婚夫妻的孩子而言的,不包括对方的父母在内,同样,支付 抚养费 也只是仅仅针对孩子而言,不包括 赡养 对方的父母,探视权包括对方父母吗的相关内容在上文已有明确解释,更多了解请咨询 律师 。
结婚是件好事,因为结婚可以带来许多积极的影响和好处。
首先,结婚可以带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夫妻之间的情感和互相支持可以带来更健康、更幸福的家庭关系。
其次,结婚可以带来经济上的稳定和共同财务规划。夫妻可以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共同规划未来的财务目标。
此外,结婚还可以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好处,例如增强免疫力、减轻压力、提高生活质量等。最后,结婚还可以带来社交和社交支持,例如与家人、朋友和社区建立更紧密的联系。
总之,结婚是件好事,因为它可以带来家庭的稳定、幸福、经济上的稳定、共同财务规划、身体和心理上的好处以及社交和社交支持。
首先,法律虽然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但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就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
也就是说,该案例的提问者不要随便就提出离婚,应该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生活,处理好家庭关系。
同时,关于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或多或少会有的。这要根据夫妻二人的感情去确定。如果双方感情已经到了非得离婚的地步,那么就不要因为孩子而绑架感情。
其次,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即使双方离婚,也不能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和与教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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