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结婚不用本人去吗

韩国结婚不用本人去吗,第1张

法律分析:在韩国登记结婚,需要先在中国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开具也单身证明,并经过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认证,这份单身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办理好单身证明后,请及时到韩国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手续办妥后两人就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了。但在韩国登记结婚不会签发结婚证,需要去到政府部门开具记载婚姻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才可以办理后续公证认证程序。

韩国结婚证系韩国政府签发的文书,中国政府不直接承认由外国政府签发的文书,该文书必须办理韩国结婚证认证程序才能被中国政府接受。韩国结婚证认证涉及韩国外交部认证以及中国驻韩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两个步骤。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证不可以代办,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现场需要两人现场确认和签字,并且会涉及到夫妻财产和义务等问题。不可代办有效避免包办、强迫、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婚姻发生。

一、结婚证不可以代办

结婚证不可以代办,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需要两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登记结婚时需要两人亲自到场

结婚登记时需要两人现场确认、签字,因为它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这些不能请人来代理,即使父母也不行。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请求当地民政局现场登记。亲自到场能有效避免包办、强迫、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婚姻发生。

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需两人同去申请

领证时,男女双方需要同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结婚证不能在异地办理,如果两人都在异地,需要回到男方或女方家进行登记。

二、办理结婚证注意

办理结婚证时要注意民政局上班时间、有效证件的携带及涉外婚姻认证。

1、民政局上班时间

民政局上班时间段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周天不上班,除有特别情况需要加班的除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特殊日子的上午,婚姻登记照常办理。

2、需要携带有效证件

(1)双方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离婚证明,如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3、涉外婚姻的外国人国家未和国内建交

如果外籍人士所属国家与中国尚未建交,即使能提供国家民政部开具的单身证明,按规定国内民政部门还是无法受理结婚登记,因为没有通过大使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未建交国家的涉外婚姻,可以采取双重认证的方式,即由中国和外籍人士所属国都建交的第三国驻华使馆出具证明。如不丹,就可以寻找印度驻华大使馆。

结婚登记必须本人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自愿登记结婚的,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

新人办理结婚证时,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而且需要两人亲自到场,前往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举例,A和B想在北京登记结婚,具体情况如下:

1、A和B都有北京户口,能在北京登记结婚。

2、A有北京户口,B是外省人员,可以在北京领证。

3、A和B都没有北京户口,不能在北京的民政局登记结婚。

通过以上可知,两个人户口不在一个地方,是不可以领证的。只有夫妻一人有当地户口,才可以在本地登记结婚。这个规定可以在省市的结婚登记实行办法可以找到。

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⑴户口证明;

⑵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 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 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 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必须本人去,根据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办理结婚证时 ,本人不在场 ,只要结婚是本人的意思 ,取得了结婚证 ,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本人不在场 ,又不是本人想要结婚 ,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要结婚 ,那么这个结婚证就没有法律效力 。

一、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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