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是可以结婚的。
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余情况下,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只是不允许近亲结婚,同姓和近亲是两码事。
同姓不婚是我国封建社会遗留的习俗。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偏概全。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禁止近亲、同宗、同姓结婚,是因为当时的条件不可能对优生优育问题有正确、完整的认识,因而对同宗同姓结婚一概禁止。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对他方加以强迫、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这样的婚姻效力存在瑕疵,是可以撤销的。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是犯罪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4、双方之间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一、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华侨须持有: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有: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法律分析:
只要是不违背近亲结婚的原则,同姓同名的人也能结婚。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着不少的案例,同姓之间结婚的并没有影响他们后代。 虽然古时候的人们并不知道同姓是可以结婚的,但是这是在当时科学观念极不发达情况下,他们为了保证后代子孙的的健康兴旺所做出的措施。同姓的人是可以结婚的,“同姓不婚”是我国封建社会遗留的习俗。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偏概全。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禁止近亲、同宗、同姓结婚,是因为当时的条件不可能对优生优育问题有正确、完整的认识,因而对同宗同姓结婚一概禁止。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我国民法典只是不允许近亲结婚,同姓和近亲是两码事。同姓的男女,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满足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可以结婚。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衍生问题:
同性恋能领结婚证吗?
同性恋不可以领证结婚,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对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未禁止同性结婚,因此按理同性结婚不应该不被支持;另,婚姻登记也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也无权做出禁止他人结婚的决定。不可以。根据《民法典》及其其他相关规定,领取结婚证的是男女双方,其他情况法律没有规定。现实情况就是,目前中国尚无同性领取结婚证的先例,而且有同性因此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结果也是以败诉告终。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l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据你来信所看,若是不属于上述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的,就可以结婚。至于同姓人可不可以结婚,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同姓人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不能结婚。除此,家长以任何理由阻止你们结婚都是不对的。
我国古代第一次对同姓不婚作出明确法律解释是在唐朝,当时的法典《唐律疏议》是这样说的:“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浸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按照这里的解释,同姓应包括三种情况,即同宗、共姓和声同字别。
首先,同宗者属于同姓。所谓同宗者,就是同一祖先所繁衍的而且“谱牒仍在,昭穆可知”的后代,这些人也许由于某种原因,现在拥有不同姓氏,但仍然按同姓对待,相互之间禁止结婚。比如唐朝初年,大臣李勣原姓徐,后被赐国姓,遂与原来的徐姓成为两姓,尽管如此,李勣家族仍然不得与徐姓通婚,因为李勣家族与原徐姓系出同宗,昭穆关系亦清晰可辨。有的虽然可能在遥远的过去曾经有过同宗关系,但如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时,则仍然不属于同姓,当然也就不在禁婚之列。比如鲁、卫、凡、蒋四姓都源出姬姓,同宗文王周公,但由于年代久远,其间变化也已无法推详,因此就不属同姓,也不禁止相互通婚。
其次,共姓者属于同姓。这既包括同宗而共姓者,也包括不同宗而共姓者。《太平广记》卷242曾经转录了《纪闻》中的两则趣闻,第一则说,有一个余杭太守叫张守信,看中了富阳县尉张瑶,希望“妻之以女”,张瑶也因为能做太守的乘龙快婿而喜不自胜,但就在“吉期有日”快要结婚之时,太守女儿的保姆发现两家原来都姓张,于是她就故意问太守:“欲以女适何人?”太守告诉她要嫁女于张瑶。保姆又问:“女婿姓张,不知主君之女何姓?吾窃惑焉。”太守至此恍然大悟,立刻终止了与张瑶的婚事。第二则是说,有一位官员李逢年,离婚之后希望再续娶一位妻子,后来同事李睍果然为他找到一位人选,是兵曹李札的妹妹,双方也都甚为满意,但就在将要订亲之际,李逢年忽然发现“今所论亲,为复何姓”,原来是都姓李。尽管双方都为好事未成而深感遗憾,但也只得如此。这两则大概都是同宗而共姓者,至少有这种可能。唐人张鷟《朝野佥载》卷3也记载了一个故事,但与前面两则有所不同:“隋开皇中,京兆韦衮有奴曰桃符,每征讨将行,有胆力。衮至左卫中郎,以桃符久从驱使,乃放从良。桃符家有黄牸,宰而献之,因问衮乞姓。衮曰:‘止从我姓为韦氏。’符叩头曰:‘不敢与郎君同姓。’衮曰:‘汝但从之,此有深意。’故至今为黄犊子韦,即韦庶人其后也。不许异姓者,盖虑年代深远,子孙或与韦氏通婚,此其意也。”从其内容来看,这一则显然是不同宗而共姓者。这种不同宗而共姓者禁止通婚的事例还可以举出一些,比如唐昭宗时期,藩镇李茂贞之子尚平原公主,茂贞原姓宋后被赐国姓,这时其子遂又改回原姓。而在此很久以前,藩镇李宝臣曾经嫁女于另一藩镇李纳,其女当时是否改回原姓,史无明文,但从各种记载推测也应是改回原姓。因为他的一个儿子曾经一度到女婿李纳手下担任职务,当时为了避嫌,李宝臣特意申请将其子改回原姓。自己的儿子到自己的女婿手下担任职务尚且如此,那么可以推想其女出嫁李纳时更须改姓避嫌。另外,按照规定,“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第285页),所卜之姓与其本姓未必一致,因此,这也可看作是不同宗而共姓的情况。
第三,声同字别,也属于同姓。比如阳姓和杨姓就属于同姓,因为尽管它们字形有别,但“音响不殊”,听起来实在无法分辨。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影响巨大的一部法典,它的解释第一次为同姓不婚确立了一个明确的边界,但从这个解释来看,虽然禁婚范围很大,甚至一些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纳入了禁婚的行列,但其核心还是要禁止有明确父系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其他声同字别也属于同姓之类,不过是为了保证切实做到禁止有明确父系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而采取的极端措施,所谓矫枉必须过正。
在我国古代同姓是不可以结婚的,这是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一个习俗,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他们认为,同姓就是兄弟姐妹,而兄弟姐妹是不可以通婚的,如果有人违背了祖先的遗训,这就是丧风败俗,就要受千人辱骂,万人垂涎,在人们面前永远抬不起头,只有背井离乡,远离这世俗之地,永不再回来。俗话说,只要是同姓的,说不定五百年前还是一家人呢,怎么能谈婚论嫁呢?如此说来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人类在延续的过程中,还要讲究一个道德和医学,如果什么都不管,这还能算是文明的人类吗?
在苗族乡村地区,现在还遗留着宗族制的较多因素,大多一个村寨就是一个姓氏,也有几个村寨都是一个姓氏的,而且每一个姓氏都有自己严格的家普,每一代的名字都要按这家普来划分,所以在村里,大家都是叔伯弟兄,兄弟姐妹,大家在村里都是按家普中的字辈区分长辈和晚辈的,所以一般不会弄错的,是爷爷的就是爷爷,是父辈的就是父辈,是晚辈的就是晚辈。既然有这样严格的字辈区别,到头来同一姓氏的算起来还真是直系血亲,只不过是隔了多少代而已,怎么就能随便通婚呢?所以,人们要谈婚论嫁,首先得看看对方姓什么,家住哪里,有几兄弟,老一辈是否健在等,如果双方觉得没有问题了,才可以谈恋爱,同时把事情告诉家人,双方家人还到对方去“看家”,如果谈得来才能同意,要不是两人恩爱到头来还是一场空。所以人们都去找异姓结婚,只要是异姓的,哪怕同在一个村子里,也可以结婚,如果是同姓的,哪怕是相隔两个县,也要被家人反对。不同姓的人在一个村子里,称呼是很有讲究的,往往人数较多的姓氏自己称为主人,而姓氏较少的人家被称为客人。所以,姓氏较少的男性一般被称为外公、舅舅等,女性则被称为外婆、舅妈等;主人自称是姑爷,姑妈等。
同姓不通婚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之一,因为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近亲结婚,但苗族地区的旁系血亲近亲结婚却屡见不鲜,因为亲上加亲,虽然两家亲戚之间的感情加深了,但生出不健康的后代,不但增加了两家人的负担,而且还会影响后代的一生。希望人们能醒悟过来吧,同姓结婚的害处远远没有近亲结婚的害处大,我们不能只捡芝麻而忘了大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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