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就是说男的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娶妻生子,女的到了一定年龄就要找个人嫁了,那到了合适的时候就需要开始筹备婚礼了,筹备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了解下当地的习俗,千万不能犯了禁忌,那作为扬州人的你对扬州结婚风俗了解多少了呢?下面不妨跟着本栏目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暖房酒
在扬州“暖房酒”必须要喝,而且要喝的痛快。与其他地方不同,扬州人的暖房酒一般会在酒店,男女双方家族合家欢庆,在宴席前,贴着红喜字的黄酒坛子要在屋子里放好,新郎新娘要致辞敬酒。
离娘肉
在古代,女儿往往会嫁出到很远,因此离开了父母可能很久都不会再见到,一块肉既作为哀思,更像是新郎的一种保证。迎亲的日子同时也是下聘礼的日子,车队分成两拨,第一批由新郎家族中的长辈组成,他们负责将装好的礼盒和烟酒糖茶鞭炮送到女方家中,并将物品均匀的摆在一张八仙桌上。新郎车队随后到来,亲手将一块猪肉送给岳母,叫做“离娘肉”。
枣茶
离娘肉环节之后,女方的舅舅要代替亲家查验礼金,看完之后再塞回礼盒,并奉上香甜的枣茶给新郎充饥。如今也有人改进了这一环节,用打糕、士力架代替枣茶,虽然西化却也浓缩出了岳母对姑爷的疼爱。
婚车路线
婚车从女方家到饭店的路程不管怎么走,都要去文昌楼绕上一圈,在传统的扬州结婚习俗中,这么做可以保佑子孙高中、成才!
扬州彩礼
扬州的彩礼分3种情况。第一种新郎是扬州本地人,普遍6666到30000左右。第二种新郎是外地人,又不想在扬州这里定居的,那么彩礼就要的多点,特别是嫁得越远,彩礼就会越高。第三种新郎不要陪嫁物品,如果男方不要这些的话,相对彩礼会少些,这个一般要和女方家里说说。
如果结婚前给出了彩礼钱,但是结婚后发生离婚,彩礼的退还问题将会变得比较复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双方协商退还: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协商彩礼的退还金额和方式,并在离婚程序完成后按照协议进行退还。
2 判决退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离婚案件将会提交给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尊重事实,公平合理,不损害法定继承人利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各自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彩礼被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彩礼将会被计入财产分割中。
3 不退还:如果彩礼被作为结婚的一部分,那么在离婚时不需要退还。但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彩礼和婚礼的费用合并计算,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婚姻法律法规和习俗而定。
总的来说,彩礼的退还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况而定,建议在结婚前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避免不必要的烦恼。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期遇到不少关于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的咨询,现将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法律规定及情形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含义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具体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如:现金、金银首饰、汽车、房子、传家宝等
注:1、恋爱中一方为培养感情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属彩礼,例如:衣服、小额红包、小首饰
2、一方为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所花费的费用不属彩礼,例如:婚宴、酒席等
3、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属彩礼。
二、 彩礼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法律性质: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
(二)彩礼所附条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 登记结婚 且 共同生活 为目的
(三)彩礼法律效力:1、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
2、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三、 可要求返还彩礼的四种情形、返还范围、返还依据
(一)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1、 可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2、若给付彩礼方有过错,也可支持仅返还部分彩礼
返还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聘金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并且双方也未共同一起生活,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礼全额返还;但给付彩礼方提出的,返还金钱彩礼不超过80%。
(二)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双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以缔结婚姻生效条件的彩礼赠与未成就,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因双方有事实婚姻关系,实际履行了彩礼赠与部分条件,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规定: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四条规定:“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双方过错、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夫妻关系确立,彩礼赠与条件已成就并生效,彩礼不应退还。但是鉴于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即“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双方未形成夫妻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
3、《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酌情返还金钱彩礼。
4、《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9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80%,三年内返还不超过70%;给付彩礼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7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60%,三年内的返还不超过50%。
( 四)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指:因彩礼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笔者认为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返还依据: 在实践中,一方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致使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一方可能仍不能从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可退还部分彩礼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共同生活不满六个月的,按给付数额的8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给付数额的4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不予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已经同居分手了分手后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得是情况而定。如果没登记结婚,一般可以要回来。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法律主观:
订立婚约和给付彩礼,是我国古代遗留下来的传统,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仍然流行,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为了能够娶到媳妇,往往送给女方一份较重的彩礼,但是如果婚约被解除或者刚刚 结婚 就 离婚 ,女方又不愿返还彩礼,这将对男方家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 婚姻法 》解释(二)对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解决彩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决此类纠纷,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基于将来共同生活进行的给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的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巨额钱款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该类物品及钱款,给付方可以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另外,当事人订婚后,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导致解除婚约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 精神损害赔偿 ,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的;(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各地的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地方以结婚登记一年为界限,结婚一年后彩礼不再返还。因结婚不超过一年且确需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宜过高。《201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综上,彩礼赠送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送行为。如果双方不能结婚登记,根据具体情况,彩礼应适当返还。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谁收了彩礼不退还那么就起诉谁,一般来说是起诉女方本人,因为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女方的父母收取了财产,那么就起诉女方父母,要求女方的父母将彩礼进行返还。
一、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告父母还是告谁
一般彩礼给了谁就起诉谁,但是每个案件情况可能有特殊性,
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确未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如果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产生彩礼返还纠纷的原因
1、解除婚约。
若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根据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附有条件给付对方的财物,皆应全额返还。根据过错程度,若双方已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女方无故毁约的,可返还50-80%,男方无故毁约的,返还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无故毁约,提出彩礼返还的,返还40%以下;女方无故毁约的,返还50%-60%;男方隐瞒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的,返还50%以下;隐瞒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80%以下;男方打骂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60%以下。
2、借婚约或婚姻索取财物。
女方非出于结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借婚约索取财物,彩礼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约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应全额返还。对于已结婚的,若没有同居生活,应全额返还,虽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还60-80%,若双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之目的,此时已没有实际意义,世上没有那个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愿以生儿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为代价,此时离婚可不考虑彩礼的返还,若男方确实困难,为婚姻又欠下巨债,可适用《民法典》以救济。
3、包办买卖婚姻。
此为借合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彩礼应予以追缴,另一方给予相同数额的罚款。
4、离婚。
当事人结婚后离婚,附解除条件赠与行为已生效,民事法律关系已完成,已没有解除赠与的条件,当然也没有依此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结婚未愈二年,且没有生育子女,因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负债,根据男方生活困难的程度、女方的实际情况适当返还彩礼。
彩礼的赠与是属于自愿行为,双方如果因为情感问题最终没有结婚的话,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将彩礼进行退还,双方如果在协商上达不到一致,那么男方可以直接搜集证据证明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然后向法院进行起诉,只要证据充足,法院会进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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