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的话对女方政审的内容主要就是女方的身份背景,看女方及女方的近亲属有没有存在着犯罪记录,对女方的政治思想还有身体情况的这些都会进行审查。如果女方有无法犯罪的,会导致配偶政审时不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线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是正在服刑的,其子女不得报考公务员,直到服刑完毕后才可以。
军婚政审要先由男方写结婚申请,到团级政治处领取相关表格,需要盖章的就是《结婚函调证明》。还需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签字的一些表。由政治处上交到师政治部,师政治部开出男方结婚证明材料。这样就要进行婚检领取结婚证了。现在政审一般并不是部队派人去审查,而是采取信函的形式进行。
:军人结婚女方政审要哪些材料?
1、双方满年龄,军人写申请;
2、女方收到婚调孕调函,去单位或居委会开未婚未育证明,盖章,填写部队寄来的政审表,盖章;
3、带身份证,户口本,各种证明及复印件,买车票去部队;
4、领婚检表去指定医院婚检(必须检);
5、拍照,填军婚同意表等,拿部队同意结婚介绍信;
6、带照片,身份证,户口本,钱,介绍信去民政领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除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法律主观:
和部队的人结婚需要政审,现役军人登记结婚的,应当报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进行审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客观:《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第九条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法律分析:军婚政审流程:1、男方写结婚申请,到团政治处领取相关表格;2、女方在《结婚函调证明》上盖章,以及准备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你签字的一些表。3、由政治处上交到师政治部,师政治部开出男方结婚证明材料。4、进行婚检领取结婚证。一般情况下只审核几个方面:一、配偶国籍(必须中国国籍,且不包含港澳台);二、配偶本人政治态度(有无严重政治问题,比如参与邪教、重大刑事犯罪且不悔改、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有强烈不满和攻击行为的);三是对配偶有重大影响的亲朋,是否有政治性问题。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军官结婚要政审女方父母。配偶政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团级政审,对于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需要。配偶政审另外,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团级政审对于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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