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两地分居费是发给军嫂吗

军人两地分居费是发给军嫂吗,第1张

法律分析:干部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士官由师(旅)级司令机关批准。分居两地的双军人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01

前天,老公给我发微信:媳妇,分居费下来了,你想买点啥?

我沉默了一会儿,心里想:300块,能买啥呢?

作为一个在北京工作的普通白领,每个月300块分居费,除以30天,平均一天10块,说实话,真的连一顿午饭都解决不了。

即使是把它攒着,当做去西藏看老公的路费,那也是要攒上几个月。

我回微信给老公,留着吧。后面剩下的那半句“够干啥的”,被我打了又删,我不忍心刺痛他的内心,军人的大男子主义多些,更何况他一个人在西藏,训练任务又重,够辛苦的。

由于老公的休假时间无法固定化,我和他约定,每年暑假的时候,我带着儿子去想看他。

但是,我每次请假时候,都会听到来自同事的玩笑话:

哎呦,又去朝圣啊!

西藏,好地方啊,都少人梦寐以求,你这还有国家出路费。

每次这时候,我都特别想怼回去:给你一个月300,有能耐你让你家老公去那驻守个几年,看你愿不愿意分居?!

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每次,我和老公抱怨这些的时候,他都来安慰我:在责任面前、义务面前,咱们不讲钱!太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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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自从成为军嫂那天起,我就没有俗过。我也不知道,在这个物质横流的社会里,我是自己不愿意俗,还是没有俗的底气。不过,这都不重要。

只要是选择了当军嫂的人,谁心里还没有点理想主义在作祟。无论是爱情或者是家国大义,支撑我们到今天的,不外乎内心平和的秩序。

在责任义务面前,即使心里有委屈,但没有军嫂拖过后退!谁会因为老公工资不够高,就说:你别上战场?我们从来都没有!

同样的,谁也不会因为给了多少分居费,就主动要求分居。还不是因为他要顾着国,我要照着家,当初选择不随军,也是因为双方父母的身体和家里孩子的教育,真的不能这样跟着折腾啊。

也正是因为这个军人家庭分居问题的普遍性,才催生了分居费的政策。不得不承认,这300块钱虽然不多,但是能拿到这个补助的人只有军人吧。就分居费的意义来说,国家给予军人家庭这样的关注和对我们奉献的肯定必须点赞。

但是另一方面,虽然我知道军人的奉献是永远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我们不会为了钱做出不符合身份的选择,可谁不希望自己的保障能够更加完善呢?尤其是在当下物价飞涨的经济环境中,如何使军人的各项福利待遇与时俱进,是每一个军人和军属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充斥着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家庭生活,只有“入俗”才是生活下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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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过一篇报道,说是咱们军婚家庭中,有50%-60%处于长期两地分居的状态,在个别边远部队,甚至在80%以上。

可见,军人家庭两地分居是军婚家庭的现状,这么庞大的人群更见得解决分居问题的重要性。

就如今的社会物质水平而言,300/月的标准是不多的。我们来算一笔账:分居家庭肯定都面对,每月在通讯、交通、医疗等生活方面的支出,这些费用远超出300元。

有一次和一位士官的妻子小可聊天时,她说自己家老公,要至少12年以上才能达到分居费的发放条件,这样一比,更是有些心酸。

说句实在的话,我们嫂们不怕苦,也不贪慕富贵,只是希望保障到位。钱不是万能的,但是太少也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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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比起分居费发多少,更值得关注的是分居背后消耗的家庭生活和情感资本。

我想从一个妻子的角度来说说这个问题,军人在部队奉献自己的青春,但是这绝不是一个人的奉献,而是一个家庭的奉献。而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给一个原生家庭带来的生活障碍和缺失是很难弥补的。

且不说夫妻双方在生理和情感上的需求,在长期家庭伴侣缺失的生活状态下,由于缺乏面对面的沟通和陪伴,个人心理问题也会随之滋生,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对个人心理问题的关注和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却仍然淡薄,这对婚姻的稳定性是很大的隐患。另一方面,在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对子女成长中的教育问题上,军人的长期缺席也都错过太多。

要知道,这些情感的缺失是用金钱换不来的啊!所以,比起300元的分居费,哪怕是500元,800元,更重要的是对军人和军属心理和情感需求的关注,同时也要通过有效监督,把组织规定的与军人家庭相关政策有效落实到位。

我真的希望以后媒体把关注军属的焦点,从单纯的渲染她们的奉献,转变为对她们实际的帮助。多表达一下她们的真实心声,能够科学客观的对军婚异地生活、保障等问题作出正面分析,发布更多实际的解决案例。

只有为军人及其家庭解决好现实困难,才能让官兵安心服役。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国家的军事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祥和才更有保障。

我不怕分居,但是我希望我的分居生活能多一些温暖,少一点遗憾。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已婚干部、士官军士与父母(包括配偶父母,下同)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享受1次探亲假;已婚干部、士官军士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探望配偶2次;已婚干部、士官军士与配偶、父母均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探望父母1次、探望配偶2次。已婚的两地分居的军人,且暂未生育子女的,其探亲路费应发:探望配偶的2倍路费+配偶来队探亲的2倍路费;已婚的三地分居的军人,且暂未生育子女的,其探亲路费应发:探望父母的1次路费+探望配偶的2倍路费+配偶来队探亲的2倍路费。已婚的三地分居的军人,已生育1名(2名)子女的,其探亲路费应发:探望父母的1次路费+探望配偶的2倍路费+配偶来队探亲的4倍(6倍)路费(这是不顺路的情况,如果顺路,探望父母和探望配偶的路费中,则会少发一次路费少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夫妻同为军人,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由符合条件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双方均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士官,凡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在海军、总装或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以及在空勤、核潜艇岗位上服役的士官,均享受这一补助。

  执行异地作战、战备、训练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1年(含)以上、符合享受夫妻分居补助费条件的官兵,从执行任务当月起享受此项补助。

法律分析:军人。干部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士官由师(旅)级司令机关批准。分居两地的双军人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人民军队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和规范军人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正规秩序,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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