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军婚结婚如何办理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已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1)户口;(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加带:(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登记年龄《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周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岁结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个允许同性恋结婚的国家是荷兰;
现在,允许同性恋结婚的国家有:
1、荷兰在2000年12月通过开创性法律,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领养小孩。
2法国,有国民公约(cicil,solidarity pact),同性伴侣享有继承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汗~~偶真不知道法国允许共性婚姻)
3葡萄牙,同法国一样
4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2003年,但是该国不允许同性恋领养小孩
5丹麦,注册了的同性伴侣享有婚姻的全部权利,丹麦最强!
6瑞典,也是注册了的同性伴侣项有异性伴侣的权利,允许领养孩子
7德国,注册同性伴侣享有财产继承权注意,没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啊!不人道!在国外没有这两个权力,生活会很难的,好可怜!
8、加拿大(基本上水到渠成,虽然反对声也不小)
9、西班牙(总统有感人讲话)
10、英国(12月),我也很难相信,女王她老人家,竟然也开始接见一些同性恋活动家。
法律主观:
1、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加盖红章。2、离婚的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拿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让户籍民-警在户口册页的背面变更栏中,根据你的离婚证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离异,并盖上户籍专用章。3、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当地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4、丧偶证明怎么开我国并无丧偶证。如需出具丧偶证明,一般有死亡证明,也可以去可以去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开具丧偶证明须带齐:(1)个人准备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2)带上大2寸彩色照片2张(3)到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
法律客观:按照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以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确定是否予以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提供上述证明。如果当事人确实得不到上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一概不予受理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首先必须查明当事人得不到证明的原因。若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因其他原因干涉或阻挠他们的婚姻而不予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则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说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若疏导无效,当事人仍得不到结婚所需的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的提供件“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相关知识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因此,现在没有单位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单身证明》)。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可携带户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规定,该证明中会注明“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的内容。
结婚登记国家并没有强制性要求需进行婚检,是新人自愿进行的。因此,结婚登记可以不婚检。婚检有许多好处,可以发现一些问题,便于新人及时进行调整治疗,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还是很有必要做的。
新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去做婚前体检。从2003年开始,我国就已经取消了强制性婚前体检的这一条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再去办理结婚证的时候,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去做这一件事情。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如果要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首先结婚的两个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是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二个要求就是结婚的两个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的年龄就是男士不得早于22周岁,女生不得早于20周岁。第三个就是结婚的,两个人必须都是单身,没有配偶。第四个要求就是结婚了,两个人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第五个要求就是结婚的两个人必须没有直系血缘关系或者是旁系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
在达到上面的相关要求之后,我们就可以带上自己的相关证件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虽然说对于婚前体检我国现在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作为中国公民,如果有时间的话最好去相关单位做一下婚前体检。因为这是夫妻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婚前体检不同于常规的体检,婚前医学检查只是婚前保健服务的一个部分,还有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两方面的内容。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内科检查主要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还有常规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婚前检查不同于一般性的体检。他更不仅仅是妇科检查,婚前检查是以检查影响婚育疾病为主要目的的医学检查。检查过程和检查的项目是根据医生的建议和你们的意愿确定,这些检查项目会对你们很有帮助,有的检查项目比如进行生殖器的检查还应该得到你们的同意,医生既不会强迫也不会勉强。医院和医生还会对你们的检查结果进行保密,所以说完全不用有心理负担。
婚前检查还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除身体检查外,新人还可以得到必要的婚前健康知识和婚前咨询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对在婚检中遇到的问题有不明白的地方,作为新人都可以提出疑议,医生一定会给你们明确的解答。担心害怕别扭等顾虑的问题都是没有必要的。
一、婚姻家庭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19日)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长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审理和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1984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198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0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77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11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1年11月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7日) (二)结 婚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3月29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月23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2002年6月1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2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198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办理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通知 (1978年11月22日)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年11月17日) (三)离 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年6月3日)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1999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 (200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2日)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1995午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5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4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的函(1994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1988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l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1983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1982年6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3月11日)
自愿婚检。
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婚姻登记取消了强制婚检,以后婚姻当事人是否婚检采取个人自愿,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男女办理结婚证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现在国家规定婚检属于自愿行为,并不强制要求新人婚检,结婚登记时无需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是需要填写双方并无不可结婚的病症且没有血亲关系的证明。也就是说,新人不婚检也是可以领到结婚证的。
虽然婚检并不是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在登记前做一次婚检对新人有益无害。既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生长,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婚姻的幸福美满。而且现在婚检免费,新人可以当做普通的健康检查,这对于身体是有益处的。
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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