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性不早于22周岁,女性不早于20周岁。而其他国家跟我们都有或多或少的不同,全球各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表查询一下吧。
一、全球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1、非洲
阿尔及利亚:男21岁,女18岁。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许情况下降低。
埃及:18岁。
埃塞俄比亚:18岁。
肯尼亚:16岁。
利比亚:20岁。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许和家长同意情况下降低。
马达加斯加:男18岁,女17岁。
马里:18岁或15岁。
摩洛哥:18岁。在农村地区并不总是遵守,许多法官不遵循法律,让18岁以下的女性结婚。
尼日尔:15岁。
尼日利亚:18岁。
塞内加尔:男20岁,女16岁。
索马里:18岁。女性在监护人的同意下16岁,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对最低年龄要求给予豁免。
南非:18岁。男性在18岁以下、女性在15岁以下结婚还需民政事务部长的同意。
苏丹:青春期。在双方愿意情况下。
南苏丹:18岁。
坦桑尼亚:男18岁,女15岁。如果具体情况使该婚姻可取,在法庭许可下14岁。刑法规定,“非洲或亚洲血统”的人,或12岁以下的女性,可以按习俗或宗教结婚,如果女性在12岁之前不打算圆房的话。
突尼斯:男20岁,女17岁。在夫妻双方有明确的利益的基础上如有紧急原因,在司法特别许可下可以降低。
津巴布韦:根据婚姻法第5章第11条,男18岁,女16岁。
2、亚洲
阿富汗:男18岁,女16岁。但超过一半的婚姻中女性在16岁以下。
亚美尼亚:男18岁,女17岁。
阿塞拜疆:男18岁,女17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别为17和16岁。
孟加拉国:男21岁,女18岁。虽然低龄婚姻并不被视为无效,但订立此类婚姻契约会遭刑事制裁。
文莱:没有指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中国大陆:男22岁,女20岁。
格鲁吉亚:18岁。父母同意下可以16岁/14岁(此数据来自维基百科,前后2处矛盾)。
中国香港:21岁。父母同意下可以16岁。
印度:男21岁,女18岁。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在更低年龄结婚,他(她)可以要求此婚姻被宣布无效/废止。法律委员会最近提出一项建议,欲将男女结婚年龄都定为18岁,且未满16岁的婚姻可被自动宣告为“无效”,而16岁或17岁的婚姻则“可撤销”。2012年,高等法院宣布穆斯林妇女可在15岁结婚。
印尼:男19岁,女16岁。父母同意可降低。
伊朗:男18岁,女16岁。
以色列:男18岁,女17岁。
日本:20岁。父母同意下可以男18岁,女18岁。
约旦:男16岁,女15岁。18岁以下女性与比她大20岁或以上的男子结婚需法庭许可。
哈萨克斯坦:18岁。特殊情况父母同意下可以16岁。
韩国:父母同意下18岁。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离婚6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
科威特:双方适龄(青春期)且心智健全,然而,没有婚姻公证处或登记处允许女性在15岁以下、男性17岁以下结婚。
吉尔吉斯斯坦:18岁。
黎巴嫩:男18岁,女17岁。在生理成熟和“家长”(Wali)同意的基础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男17岁,女9岁;在司法许可下,什叶派可以在达到真正的青春期或男15岁,女9岁结婚,德鲁兹派可以在男18岁,女17岁或男16岁,女15岁结婚。
马来西亚:21岁。父母同意下18岁。在伊斯兰教当局的许可下,未满16岁的穆斯林女孩可以结婚,已有一些14岁女孩获准结婚。
马尔代夫:根据习俗,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儿童权利保护法不鼓励16岁前结婚。
尼泊尔:男21岁,女18岁。父母许可下男18岁,女16岁。
巴基斯坦:男18岁,女16岁。
巴勒斯坦地区:男16岁,女15岁。
蒙古:18岁。
菲律宾:18岁。如果某一方在18~20岁且婚姻没有得到“家长”权威同意,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婚姻被阻止或废止。另一方面,在菲律宾穆斯林结婚是根据伊斯兰教法:男性15岁,女性则达到青春期的开始,或达到15岁,以二者中先到者为准。
沙特阿拉伯:18岁。
新加坡:21岁。父母同意下18岁,低于18岁需有特殊结婚证。
斯里兰卡:18岁。穆斯林除外,女性达到12岁或有伊斯兰教“法官”(Quazi)的允许可以订立婚约。
叙利亚:男18岁,女17岁。男15岁,女13岁可以司法酌情处理。
中国台湾:多数20岁。父母同意下一般可以男18岁,女16岁。
泰国:17岁。
土耳其:18岁。父母同意下17岁,特殊情况在法院批准下16岁。
乌兹别克斯坦:男18岁,女17岁。特殊条件下男17岁,女16岁。
越南:男20岁,女18岁。
也门:17或18岁。
3、欧洲
阿尔巴尼亚:男18岁,女16岁。
奥地利:18岁。家长同意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白俄罗斯:18岁。
比利时:18岁。父母和司法同意下16岁。
保加利亚: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克罗地亚: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塞浦路斯:18岁。
捷克:18岁。法庭许可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丹麦:18岁。
爱沙尼亚:18岁。父母或法院同意下15岁。
芬兰:18岁。特殊情况下司法允许可在18岁以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听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并不需要父母的实际同意。
法国:18岁。
德国:18岁,。法庭许可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直布罗陀:18岁。
希腊:18岁。父母双方同意和法院许可下16岁。
匈牙利: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冰岛:18岁。内政部可能会允许低于此年龄者结婚,但同时需要父母同意。
爱尔兰:18岁。法院批准下18岁以下的人可以结婚。
意大利: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
拉脱维亚:18岁。法院和/或父母的同意下16岁。
立陶宛:18岁。法庭许可下15岁,15岁以下的人只有在已怀孕且法庭许可情况下结婚。
荷兰: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16岁以下需女王个人同意。
挪威:18岁。家长(监护人)和县长批准下16岁。
波兰:18岁。司法批准下女性16岁。
葡萄牙:18岁。家长同意下16岁。
罗马尼亚:18岁,。区行政委员会批准下16岁。
俄罗斯:18岁。特殊情况下16岁;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塞尔维亚: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
斯洛伐克: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
斯洛文尼亚:18岁。父母同意下15岁。
西班牙: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瑞典:18岁。更低年龄需县级行政委员会(LST)许可,但LST的政策是不允许任何未满15岁的人结婚。
瑞士:男18岁,女17岁。
乌克兰:18岁。
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苏格兰16岁。北爱尔兰18岁,父母同意,或在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同意16岁。
梵蒂冈城:多数18岁。少数情况下,父母或司法同意per教会法典,男16岁,女14岁。
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表
1、北美洲
加拿大: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司法同意下14岁。
墨西哥:18岁。
波多黎各:21岁。父母同意下18岁。
美国:大多18岁。内布拉斯加州19岁,密西西比州21岁。允许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父母和/或司法的同意下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州等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2、大洋洲
澳大利亚:18岁。法院和双方父母同意下16岁。
新西兰: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3、南美洲
阿根廷:18岁。
巴西:18岁。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16岁。
智利: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哥伦比亚:18岁。父母同意下14岁。
巴拉圭:男16岁,女14岁。
秘鲁:18岁。
委内瑞拉:18岁。父母同意下女14岁,男16岁。
厄瓜多尔:18岁。
结语:
本文汇总了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定结婚年龄信息,需要的话,就在本篇汇总中查询你想知道的结婚年龄信息吧。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在改变,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否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呢我们准备从各个朝代的婚嫁习俗的变化入手,根据各个朝代遗留下来的诗歌、文章等资料,分析、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的不同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1夏商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2周朝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1秦朝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2汉朝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说文》云:"妻者,齐也"。这可以说是汉代人在夫妻关系上的一个格言。那时庶民百姓之家如果丈夫出门在外,那么妻子在家就可以自立门户,包括迎接宾客、宴饮宾客、出送宾客等活动,妇女可以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交往。《汉乐府陇西行》中说:"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就是当时人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一种评价。汉代的妇女观较之前代是进步的。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
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敦煌有些唐朝民间遗留下来的"放妻书",具有普遍意义。过去,我们印象中有"七去之条",写离婚书的时候,男人通常写一严正声明,就把妻子休了。但这里将"去妻"改为"放妻",范本饱含深情,说感情不谐没办法维持,只好痛苦分手,现在把你放飞,希望以后能找到真正的幸福。这个事实证明男性已经放弃了俯视的姿态,两性关系趋于平等。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1宋朝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2元朝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但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
五、心得体会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无论是儒家思想的提出,还是民间世俗的缘故,妇女地位低下随着世界的发展和进步脱离了低级的封建社会和对妇女的歧视,这体现在现代妇女的做为上,现代女性中出现了许多科学界、领导界的风云人物。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想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女性在经济上是不能独立的,也就是说,女性不能自力更生,需要依靠男性。所以男性对女性提出的不平等要求,女性不能反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想跟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社会有关。因为在农业生产中,女性由于体力所限,是不能有有效贡献的;此外在农业社会,农民大多并不富裕,娶老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娶了老婆就当作财产关在家里,生怕"丢失"。而进入现代社会,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解放女性生产力,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缩小了男女生产力差距。所以女性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才有今天的男女平等。
我们认为,现代的男女平等是男性和女性一起构建和谐的社会,一起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女性应当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扬长避短,用知识充实自己,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建设。
在我国历史上,皇宫里的男子结婚年龄一般不超过18岁,大多数都是在13-17岁的时候,而且几乎所有的皇帝、小皇帝、太子正式结婚的之前就已经临幸过了女人,有着非常熟练的经验,甚至还有的已经都当爸了。那么古代的这些皇帝年级轻轻是如何懂得男女之事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西晋的痴愚皇帝晋惠帝司马衷,在做太子的时候,13岁时结婚,在司马衷结婚之前,他的父亲晋武帝司马炎派后宫才人谢玖前往东宫,以身教导太子,让太子知道男女房帏之事。谢玖离开太子的东宫时,已经怀孕。谢玖后来在别处宫室生下一个儿子。
几年以后,太子司马衷在父母宫中见到一个孩子,晋武帝告诉他,这是他的儿子,他大为奇怪。同样,北魏文成帝拓跋浚17岁结婚,但他13岁时刚步入青春期便已临幸了宫女,14岁就做了父亲。
清代宫中明文规定,皇帝在大婚之前,先由宫中精选八名年龄稍长、品貌端正的宫女供皇帝临御。这八名宫女都有名分,从此成为宫中有身分的女子,每月拿俸禄,不再像其他的一般宫女从事劳役。因此,这份差使也一直为宫女们所企盼,希望藉此脱离苦海,一步登天。这八名宫女的名分一般是冠以四个宫中女官的职称,即司仪、司门、司寝、司帐。清代宫中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使皇帝在婚前对于男女房事取得一些经验,以便在和皇后一起生活中不致窘迫慌乱,能够从容不迫。
乳母竟然会成为皇帝的初恋
皇帝在婚前和哪些女人 这在中国的历代宫廷中,并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完全看皇帝个人的兴致。对于青春年少的小皇帝来说,生理的问题是令他紧张的,还处于被开导而无禁忌的状态。这种状态下很容易被挑逗或产生冲动,也就很容易和身边的女子 。太子住在东宫。太子行冠礼以后,便被视为成年,没有皇帝的诏命,太子从此不许随意出入后宫,以防和后宫嫔妃发生瓜葛。太子在东宫中则没有顾忌,可以随心所欲,可以任意猥亵任何一个侍女,也可以和她们任何一个 。
从可能性上说,谁是小皇帝或太子的第一个生理体验的女人这个女人是不是会成为皇后或嫔妃这实在难以确切地回答,谁都可能成为皇帝的第一个女人,被临幸以后也一般都有相应的名号。但总体上说,最可能成为小皇帝或太子的第一个女人的是他们身边的宫女,有些时候则是他们的乳母。宫女和乳母在宫中都是女仆,是没有名分的一类。宫女如果被临幸和得宠,则会取得名分,从而改变其卑贱低下的地位。乳母能自由出入宫禁,即便被临幸,但其乳母的名分永远不会改变,也无法改变。人们无法接受当年乳养皇帝长大的乳母能成为皇帝的嫔妃,更不能接受成为母仪天下的皇后。皇帝们大多会逐渐忘记他的第一个女人
从心理上说,惟我独尊的皇帝对于他的第一个女人感情浅淡,不会持久,也不眷恋。这个女人令皇帝羞涩,会使皇帝想起初次生理生活的紧张和怯弱。皇帝在她面前永远不会轻松。皇帝自然而然地会避开她,转而扑向其他的美女。
明神宗朱翊钧是明穆宗的第三个儿子。5岁时朱翊钧即被立为太子,10岁时即皇帝位。17岁那年,朱翊钧有一次路过慈宁宫,看见了宫女王氏,一时春心荡漾,不能自制,朱翊钧便临幸了她。
王氏从此却有了身孕,这样重大的事情,随驾的太监当然作有记录,日簿也有案可查,但冲动以后的朱翊钧却并不喜欢王氏,不再临幸她,也不记挂。此事被慈圣太后得知,抱孙子心切的太后照顾着王氏,王氏在宫中顺利地生下了一个儿子。
有一次,太后兴冲冲地告诉神宗,讲述了这件事,但神宗对此反应淡漠,装作没有听见。
神宗的冷淡,王氏册封嫔妃当然无望,王氏所生的儿子同样遭到无辜的冷落。但历史上,皇帝和他的第一个女人也有例外,如明宪宗朱见深和宫女万氏。
有的皇帝却贪恋他的初恋
万氏是四岁时进入皇宫、成为一名宫女的。万氏最初在英宗的母亲孙太后宫中服侍。英宗是宪宗朱见深的父亲。万氏进入青春期以后,日益娇艳秀美,加上她聪明伶俐,善于察言观色,侍候太后体贴入微,所以极得孙太后的宠爱,成了孙太后的心腹和不离左右的小答应。宪宗朱见深是英宗的长子,生于正统十二年。两年后,英宗在土木堡被俘,太后命将朱见深立为皇太子。代宗朱祁钰即位,在景泰三年,废朱见深为沂王。英宗复位以后,又被立为皇太子,这年,朱见深18岁。
8年以后,英宗死去,朱见深即皇帝位,为明宪宗。早在宪宗做太子时,太后就派心腹宫女万氏去服侍太子。万氏大太子18岁。太子就在这个和乳妈年龄相仿的宫女万氏的照顾下一天天长大,逐渐长成为一个英俊少年。聪明绝顶的历万氏不知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手段勾引了少年太子,两人发生了关系,太子从此不能自拔。太子依恋着万氏,离不开万氏,万氏成了他生命的寄托。
年轻的朱见深对于万氏除了感情和欲望的需要以外,还有驯服和敬畏。朱见深18岁即位,万氏已经是36岁。青春正盛的朱见深却依旧宠着中年妇人的万氏。赐给她名号,以至做到了贵妃。
万贵妃恃宠而骄,横行宫中。她在后宫颐指气使,以残酷的手段使其他受孕的女子堕胎。宫中人人都惧怕她。老年以后的万贵妃,宪宗对她依旧宠爱不衰。万贵妃在58岁时,一次怒打宫女,因身体肥胖,一口气闭了过去,从此再没醒来。宪宗闻讯后肝肠寸断,喟然长叹:万贵妃去了,我还能活多久没过几个月,宪宗便在郁闷愁烦中随万贵妃长去,终年40岁。
古代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根据每个朝代来的,因为每个朝代都是有些许差距的。至于周朝,西周的时候是男子要二十,女子得十五岁。但是《周礼》又记载了说男子三十,女子二十,不能超过二十三。说法不是很一致。但是自汉朝以来,大多都是早婚,男子十五岁到二十岁内,女子都是十三岁到十七岁以内。我国其实算是个早婚的国家了。也是因为当时人们寿命比较短的缘故。所以早点成家也是有道理的。
但是古时候i的婚姻制度是不怎么好的。怎么说呢,首先他并有自由性的,大多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双方都不怎么认识与了解就要以后生活一起一辈子,这是对婚姻极其不负责的行为。也许当时人们对婚姻也没有那么多看法吧。还有就是当时的婚姻大多都是为了传承后代繁衍子嗣的。说白就是种马。再来就是那时候的婚姻很多充满着买卖性质,一些嫁女儿如同卖女儿一样,有些很小的时候就被卖了当做童养媳,或者什么丫鬟。
而且当时的婚姻制度是对女性极其的不公平的。首先便是一夫多妻制,一个男性可以娶多位女子,在感情上是对女子得不平等。而且还会造成中社会现象那就是很多人娶不上媳妇。还有就是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上,女子在家中根本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讲究三从四德,妻为夫纲。女子的地位极其的地下。并没有什么平等权益。而且古时候婚姻制度颇为繁杂,耗费很大人力物力,当然我觉得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因为毕竟是好日子,大操大办情有可原。
其实古代的人比我们结婚要早得早,放现在,都是属于早恋年龄。而且当时的婚姻制度极其不合理,所以也很难有什么幸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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