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哄骗单身女子以结婚为目的,最后将其抛弃,可以起诉吗?

已婚男子哄骗单身女子以结婚为目的,最后将其抛弃,可以起诉吗?,第1张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骗色不太好起诉,我国刑法里目前没有骗色的罪名,诈骗罪里也没有规定骗色的内容。在民法中同样没有约束被骗色的如何赔偿。在我国现行法律里,两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的,法律不干涉不追究,如果你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只有他的妻子可以起诉,审查你们二人是否犯了重婚罪。总之,关于骗婚是没有理由起诉的。

如果您被骗了钱,可以报警处理或者起诉其诈骗。相关法律规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你说的意思是你已经搞了婚外恋了,而这个男人不愿意你俩分开老是拿死威胁你,所以你由于心软就一直有联系,你是怕万一被你男人发现,最后你收不了场。

很明显摆在你的面前的有两条路,一是跟你的老公离婚,跟这个男人结婚,二是彻底的跟这个男人分手,跟你的老公安心的过日子。

实际上你是在享受这场婚外恋,而把不愿意分开的责任直接推向了这个男人的死缠烂打。现在正式的劝你赶紧分开吧。长痛不如短痛,快刀斩乱麻,一旦这个事情让你老公知道了之后,你下场会怎么样你很清楚的。

请听从我的良言相劝,明天早晨就开始断,断绝一切联系,不再向那个男人示软示爱。因为你现在正走着的是一条不归路。

她活得太痛苦了,你应该鼓励她离婚,否则她不会有好日子过。如果她怕了的话,就永远解决不了问题,建议勇敢博一下,为了将来的幸福。同时让她及她家人注意自我保护。如果他施暴,就果断报警。现在就可以让她与老公分居了,最好别让他知道住处,你也先别跟他同居,否则被他抓住把柄,也容易激怒他。不要再帮他还赌债,她没有这个义务。

可以通过诉讼离婚。需要身份证、结婚证、诉状,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3~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对于无法忍受的生活状态要勇敢说不!令人受害最深的不是悲惨的遭遇,而是“默许”那些遭遇发生的自己身上。

不管什么时候,一旦你将自己的情感生活建立在另外一个人的弱点上,这就是说你将自己情感上的自由完全交到了那个人的手中,也就是说你授权对方继续这样弄糟你自己的生活。你让自己的过去绑架了自己的将来当作人质。

其实我们并不是受害者,对于别人的行为,我们永远有自由进行选择,选择自己的应对方式。我们这个社会总是过于强调受害者心理和谴责他人的思维方式,实际上我们都拥有一种天生的能力,可以让我们成为自己生活的主宰。

未婚男子纠缠已婚女性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并且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到不尊重他人的边界和感受,以及试图控制或操纵他人。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及到骚扰或性骚扰,这是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

如果一个未婚男子纠缠已婚女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直接告诉他,你已经有伴侣了,并且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诚实和尊重的基础上的。

2 强调你的边界和感受,并告诉他你不希望他继续纠缠你。

3 如果他继续纠缠你,你可以考虑向你的家人、朋友或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寻求帮助。

4 如果他的行为涉及到骚扰或性骚扰,你可以考虑向相关机构报告他的行为。

总之,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和边界,并且不应该试图控制或操纵他人。如果有人感到困扰或受到骚扰,我们应该鼓励他们寻求帮助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自己。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62170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5
下一篇2023-12-0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