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鉴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理由主要是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根据习俗向女方支付了一定数额和一定形式的彩礼。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3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基本上以双方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居多。在该种情形下,有已举办婚礼但却未正式登记结婚,有未举办婚礼亦未正式登记结婚,但根据习俗已向女方支付一定彩礼的。
根据统计,其中已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共有11份判决,占比44%,未举办婚礼亦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共有13份判决占比52%,已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年后办理离婚手续的共1份判决,占比4%
法院的主流意见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或者以缔结婚约关系为目的而给付对方财物,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男女双方不论何种原因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缔结婚约的目的已无法达成,在彩礼范围内法院一般均会支持原告的主张,但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返还的数额。
《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
最后就是在恋爱中,以礼物的方式赠与对方的物品和财产是不予返还的。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定彩礼内涵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按照通常的观点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婚姻。在恋爱中相互尊重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很难说是为了铁家婚姻的目的。所以赠送的礼物不属于彩礼的性质不能够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返还彩礼六大要点。
一、3种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值得注意的是:
(4)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曾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可能要打折。
(5)男女双方以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有可能酌情返还彩礼。
(6)什么叫做生活困难?
不是给付彩礼前后生活相差悬殊的情况,而是男方给付彩礼后,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水平。举个不恰当的例子,男方给女方彩礼后自己变成了“乞丐”。
能要回彩礼钱的,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2、存在男女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
3、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的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离婚彩礼不能要回来的情况离婚彩礼能否要回来离婚彩礼也有不能要回来的情况并且共同生活的,或者是同居两年以上的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再或者是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这三种情况,彩礼不能要回来。以下是具体情况的介绍: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骗婚的情况目前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结婚来骗取彩礼,然后人去楼空,这种情况已经不仅仅是民事上的纠纷,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了,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两个月女方要离婚彩礼该退的分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虽然在民俗上讲,形式上已经“结婚”、共同生活居住,但是,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形退还彩礼。
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已经领取结婚证,成为了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没有进入共同生活状态、没有一起居住。这种情形退还彩礼。
返还额度的认定,具体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退婚要退彩礼钱。
女方退婚要退彩礼钱的条件如下: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如下: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女方退婚彩礼钱应当退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退婚的,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彩礼,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如果女方有奖彩礼用于男方或者订婚等事项的,也可以返还部分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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