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第1张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下面是我分享的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四,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如何提取结婚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在常住户籍地补领,需当事人自行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拓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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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可到新化县民政局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因此,查询婚姻档案应当由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1 结婚证号码怎么查真伪

结婚证查询之字号查询: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字号查询问题:若遇到结婚证号码查询结果和现有身份证号码不符的现象,请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查询婚姻登记原始档案,然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把原登记错误的结婚证作为毁损重新补领结婚证即可。

参考资料:

2 婚姻登记档案谁有权查看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权,婚姻当事人肯定不愿意自己的档案随随便便就被别人看到,那么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呢?由律师来告诉你: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或者: 查看婚姻登记档案有几种情况,一是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三是因诉讼案件,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而言,为了保护公民隐私,是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的。

3 原始结婚登记档案记录民政局外借吗

你好 婚姻登记档案仅限当场查阅,不得外借。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以上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婚姻档案时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4 结婚证号码怎么查真伪

结婚证查询之字号查询:

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字号查询问题:

若遇到结婚证号码查询结果和现有身份证号码不符的现象,请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查询婚姻登记原始档案,然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把原登记错误的结婚证作为毁损重新补领结婚证即可。

提起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大家都知道,有人问怎样查自己的婚姻登记,另外,还有人想问可以异地查个人婚姻登记档案吗,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怎样在网上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怎样查自己的婚姻登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

1、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怎样查自己的婚姻登记

可以拿着去查一下,他们那里有记录,或者也行

2、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可以异地查个人婚姻登记档案吗

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查询个人婚姻登记档案须持本人或其他规定的手续到登记地去查询。

3、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怎样在网上查询个人婚姻登记

网上应当是无法查询的,否则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

4、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如何查询个人结婚信息

如何查询个人结婚婚姻信息,你好这个的话就是需要看去或者是才可以查到,但是一般是不会给你查的,除非有什么别的。

5、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怎样在网上查询结婚证呢

6、如何在网上查询婚姻登记信息。需要什么,是否可以在网上查询

你好,网上是查不到婚姻登记信息的。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能开婚姻证明吗。

7、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怎么查自己结婚证信息

你好,想要查自己结婚证的信息。到当地的去查询就可以了

8、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个人的婚姻信息在哪可以查到

个人的婚姻信息肯定去那个婚姻登记那个地方就可以查的到啊!还有可以去那个档案馆,也可以查到的,你去查的话,肯定是要带上你个人的,然后再给你查嘛

9、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可以在网上查婚姻是否登记吗

不可以因为户籍系统只有户籍人员能进得去!这属于隐私网上不公开的

10、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如何查询江门市婚姻登记信息

上婚姻网去查询。。

11、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婚姻信息

个人婚姻查询网上查询。

12、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个人婚姻登记查询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份,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为,委托书应当经机关。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13、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怎么查婚姻状况

怎么查婚姻状况全国结婚证查询系统。

怎么查婚姻状况号一键查询婚姻。

1首先插上电源,看看电脑的供电是否正常,即听风扇响声和看看开机按钮是否正常亮,如果正常亮风扇正常运转说明电脑的供电正常,如果开机按钮不亮,则要考虑是不是换个电源试试了。

怎样在网上查询个人婚姻登记

2电源如果没问题,然后看看是不是显示器有问题了,换个正常的显示器试试。婚姻信息在哪里查询。

3如果显示器正常,则再考虑是不是电脑的静电引起的开不了机,首先把电源拔掉,然后手按住电源开机键能有10多秒,多按两遍,试试看看好不好使,如果不好使,则看下面的方法

4拆开机箱把内存条拿下来,拿东西擦擦金手指上的灰,再重新放进去。这回按开机,看看你的电脑能否正常启动,下图所示为电脑里的内存条的常见样子。

5如果电脑依旧无常启动,则要考虑是不是电脑的内存条坏了导致的电脑开不了机,如果电脑上有两根内存条,则先拔掉一个试试,如果不好使,则把刚刚拔掉的按上,拔掉另一个试试。如果可以正常启动,说明拔掉的那个内存条就不能用在这个电脑上了。

以上就是与怎样查自己的婚姻登记相关内容,是关于怎样查自己的婚姻登记的分享。看完怎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的朋友因私人理由,想确定对象的婚姻状态,然而不方便询问,或者问过了还是困惑,因此想搞明白网上有没有途径,可以通过输入对方的身份证号、姓名等资料,一键查询对方的结婚证、是否已婚、结过婚或离过婚。

先要讲清楚的一点,因为个人婚姻情况属隐私范畴,民政局是不可能公开这些信息的,因此不管在线上还是线下,非特殊情况,是 不能查询别人的婚姻状况 ,没有任何途径能输入他人的身份证号或姓名一键查询对方的婚姻状况。

尽管没法子查其他人,但 能够查自己的 ,这就要你和对象商量自查。

接着讲解如何查自己的婚姻情况。

一、网上查询

线上查询婚姻情况用支付宝来实现:

1 在支付宝上搜“国家政务服务”,眼前会出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进入;

2 进入小程序后,将左上方的定位改为结婚证申领所在地,例如结婚证是在广东省领取的,则选择广东省;

3 点击登录,登录后,在平台首页下滑会有一个“我的证照”版块,点选“添加证照”;

4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假如已经结婚,会有一个“授权关联”按钮出来,授权后就能看到电子结婚证;如果是未婚,会有“您暂无可关联的卡”的提醒。

(已经结婚,显示电子结婚证)

(未婚,提示“您暂无可关联的卡”)

查询电子离婚证的过程大体相同,这里不重复说了。

经过多次试验,笔者发觉这个小程序偶尔不稳定,建议重启小程序、重新登录,多次查询进行确认。

使用支付宝网上查询婚姻情况只支持部分省市,不支持的省市只能通过线下查询。

二、线下查询

本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不论是在线还是线下的方法均有一个瑕疵,那就是倘若对方领结婚证的地方是C地,那在D地就也许查询不到。

那你心里或许有个问题; 婚姻登记信息还没有全国联网吗

就此疑问,在2020年10月23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四季度相关工作安排,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贾维周介绍,将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互通和功能完善。

从这则新闻可知道,结婚信息全国联网当前还未做到最好。

以上便是查询自己婚姻状况/结婚证的方法,假如你的对象不愿意自查,那你可以暗里向对方的父母、朋友、邻居调查,得到的回复你愿意信就信,不信也没办法了。

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办证中心查询即可。查他人结婚证只有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法院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结婚证网上查询要等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建立结婚证网上查询系统后,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结婚证查询怎么进行真伪查询:

1目前婚姻信息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结婚证信息在网上是查不到的。

2结婚证婚姻信息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3查询信息是有有许多条件限制的,公民个人是无法查询的。

4婚姻登记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阅的。

5北京、深圳、上海、广州结婚证查询系统。

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达到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的条件:

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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