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想让婆婆出钱买房子可能吗?

结婚以后想让婆婆出钱买房子可能吗?,第1张

我们都知道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两个人只要有感情,互相喜欢对方,这样结婚了,可能就会非常幸福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非常多的问题,比如说在买房子,买车方面,就需要好多的经济方面的实力。

现在的中国年轻男女结婚的时候都是要有房有车的,如果结婚没房没车,就会被别人瞧不起,特别是在大城市房价确实是挺高的,就算是三四线城市,至少房子也要几十万吧。

不知道你现在是什么情况,既然你说是婆婆,那肯定已经结婚了,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了,肯定就是两个人的家庭的事情了,为什么还要再让你的婆婆出钱呢。

如果是因为买房子方面,结了婚以后想让婆婆出钱的话,我觉得那你就别想了,既然结婚之前不想给你买的话,结婚以后你再叫也是没有用的,因为这些都是结婚之前要准备好的。

一般的聪明的女人,如果是想要什么东西,都是要结婚钱给的,一旦结婚以后,想再给婆婆要钱,那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如果真的想跟婆婆要钱,我觉得现在还是让你老公去做下婆婆的工作吧,如果是就你老公一个人好,如果兄弟多的,那你就别想了。

如因其他原因,婚后男方母亲出全款购买房产后将房屋登记在儿媳名下,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母亲有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儿子一人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男方母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将会视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男方母亲虽然明确了房屋只赠与儿子一人,但仅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的,该房屋在离婚时会判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要支付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折价款作为补偿。

内容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这种事情没什么该不该的 ,而是看两个人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反正我是不反对我出钱,但是有一点就是这个房子一旦我有出钱,房本上面就必须要有我的名字。

毕竟买房子不是一个小事情,其实女生出钱不出钱都是可以的,真的是出钱也有出钱的道理,不出钱也是可以理解的,虽然话这么说没有错,但是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的,毕竟已经到了结婚的这个地步,谁也不希望因为一个房子的原因而让两个人的关系闹掰吧。

男方绝对不要因为这个就道德捆绑女方,不要觉得两个人要结婚了,这个房子女性就一定要出钱。其实我个人觉得女性出钱买房子是好的,这样房本上一旦有了自己的名字,不论以后这段感情发生了什么变数,至少自己还有一半的房子呢,也算是一个保障。

如果说女方在买房子这个事情上女方没有出钱,我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还有很多人的思想还是以前的那一套,觉得男方娶媳妇,就应该提前把房子准备好,这样房子自然是他们出钱买的。这种想法其实也能理解,不过这个房本上就不一定会有女方的名字了。反正如果是我的话,我没有出钱我是不会让对方加上我的名字的。毕竟自己没花钱,加上了自己名字,自己也会觉得理亏。

反正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是挺明确的,要让我出钱我可以同意,但是我就只有那一个条件,毕竟这对于自己来说是一个保障。如果说让我出钱还不愿意写我名字,那我是万万不会同意的,哪怕我再爱这个人,我也会为了自己的实际利益去考虑的,而且男方要是有了这样的想法,就摆明了是在欺负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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