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期间结婚部队有补贴吗

当兵期间结婚部队有补贴吗,第1张

法律分析:有的。(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维 吾 尔 族和汉族通婚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可是现实上有一些问题,首先,维 吾 尔 族不同于满 回等族,在人种上与汉族有极大的差异,那么,外形上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双方家长的态度;其次,维 吾 尔 族有原生宗教信仰-伊 斯 兰 教,在伊 斯 兰 教义上,每个穆 斯 林 都有传教的义务,那么在维 吾 尔 族与外族通婚的事件上,维 族 男孩娶外族的女孩是可以的,这在形式上是增加教徒,算传教成功,只要女孩信教就可以了;但是维 族女儿嫁给外族就坚决不允许了,因为嫁出去的女儿理论上要守夫家的信仰,这就意味着女方维 族家庭有一个判教的孩子,这在宗教上是接受不了的,不过,解放后的教育体系会产生无宗教信仰的维 族群众,这类隔阂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慢慢的淡化,未来这些问题将都不再是问题;

你和回族人结婚,却不意味着你的民族成分有所改变,你还是婚前的民族,民族成分是血缘定义的,生来是何民族,永远是何民族,因为新生儿在申报户口时可以随父母任一方的民族成分,所以有一次选择的机会,成年后原则是不得更改的,所以,你和回族结婚,按照民族习惯,你可能会被要求入教,但是却不能改民族,因此,理论上领不了回民伙食补贴。可是,各地的规则有可能有差别,是要看当地的规定如何;

法律主观:

结婚证领取需满足下列条件:

1、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男女双方结婚是自愿的,无人干涉;

4、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主观: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登记和结婚证补领的程序是有区别的。我们知道,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对于补领结婚证来说,就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了。如果一方不能到场,可以委托另一方帮助补领即可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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