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为婚前隐瞒的病有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谈友碰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五种疾病: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告袜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了。
想要终生幸福,真诚相待,才是对人对己真正的负责。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含谈,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答:根据《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结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哪些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呢?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见,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傅女士与黎先生相恋一年后,愉快地走进婚姻殿堂,但令傅女士没想到的是,三个月后的一场变故将所有憧憬击溃了。丈夫黎先生在当地一家医院口腔科拔牙后,连续十多天出血不止,经不断询问及医院方的诊断,傅女士才得知丈夫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
傅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但是她才刚结婚三个月,离婚的话担心会对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该怎么办最终,她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告傅女士与被告黎先生的婚姻关系。
那么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一、法律依据: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通俗而言,婚姻被撤销后,再去登记结婚仍是头婚。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经医院诊断、相关机构检验,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简阳市法院一审认为,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被告黎先生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傅女士其身体状况,傅女士在知晓撤销事由后,有权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当然这一请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撤销婚姻
以往《婚姻法》仅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事由。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医疗的发展,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已经逐渐缩小,许多疾病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预防甚至治愈,婚姻也不一定与生育挂钩。因此,法律不再强制约束患有重大疾病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民法典》删除了关于患有特定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
但是婚姻自由应当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不是所有重大疾病都能得到有效控制,有些疾病不仅会遗传给后代,还需要长期治疗及照顾,这对于家庭经济、配偶的精神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因而《民法典》第1053条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纳入到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那么,法院在适用该条文时会考虑哪些问题呢
(一)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新型疾病的出现,《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像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一般视为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但需结合个案来认定分析。
此外,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其中规定了28种重大疾病,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重大疾病患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
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自己患病的事实,即便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三)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
如果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将自己的患病事实及所患疾病的发展程度如实告知对方,对方仍愿意与之结婚的,则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为由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此种情况下,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婚姻,因此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六)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结婚前应当重视婚检
以往婚检是强制的,为了达成优生优育的目标。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1995年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在登记时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而2003年新版《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婚检不再强制,转为“自愿婚检”,那么不做婚检存在哪些隐藏风险
(1)新生儿出生缺陷概率比较高
(2)一方故意隐瞒性传播疾病
(3)父母容易把疾病遗传给下一代
(4)从事高危行业,经常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埋下癌变的隐患。
婚检对于婚姻来说是一道重要的保险,婚前一方提出婚检并非是不信任对方,这既是对自身健康负责,也是对家庭及下一代负责。
婚姻忌讳欺骗,为了结婚隐瞒重大疾病,其实是极其自私的表现,不仅会对伴侣的身体、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还会让自己的小孩终生伴随着痛苦生长。如果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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