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婚书和现在的结婚证比起来哪个更有力?

唐朝的婚书和现在的结婚证比起来哪个更有力?,第1张

婚书,又称锦书、鸳鸯谱,今天叫做结婚证。历朝历代的结婚证,都有朝廷制定的格式。唐朝人的婚书,一式两份。男方持有《答婚书》,女方持有《通婚书》。《通婚书》由婆家出具,送达娘家。《答婚书》由娘家出具,送达婆家。

交换《通婚书》和《答婚书》之后,一对有情人就成为法律保护的眷属了。《通婚书》和《答婚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朝廷规定了严格的书写格式。

《通婚书》的格式,是这样的:“某(新郎家长)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未由展觐。时候伏维,某位,动止万福。既此某蒙稚免,展拜末由。但增翘珍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首。”

在《通婚书》下面,还有一张别纸,写明新郎的情况,以及求娶何人。格式是这样的:“某(新郎)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及婚媾。承贤第某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愿结高媛。令媒人某某、某某,敢以礼请聘。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古代的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通婚书》必须有父母之命,还有两位以上媒人见证,才有法律效力。接到《通婚书》之后,女方父母如果不同意婚事,就会退回《通婚书》。如果女方父母同意婚事,就会接下《通婚书》,并且会写一封《答婚书》让媒人带回。《答婚书》送回之后,小两口就算是合法夫妻了。

《答婚书》具有法律效力,朝廷也规定了严格的书写格式:“某(女方家长)顿首顿首开头,中间一堆客套话,跟《通婚书》差不多,最后就是某郡姓名顿首顿首。”

《答婚书》后面带一张别纸,书曰:“某(新娘姓名)自第几女,年尚初笄,未阚礼则。闻贤第 第几男,未有伉俪,愿存姻好,愿托高援。谨回媒人某某,敢不敬从。某自。”

《通婚书》和《答婚书》都是按照朝廷的格式书写,看见“某”字的地方,填写名字就可以了。《通婚书》和《答婚书》,都是客套话。婚书核心的内容,写在别纸上。

《通婚书》有三个核心内容,分别是第几男、年纪、婚配状况。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妻只有一个,正妻的孩子是嫡子,小妾的儿子是庶子,嫡子和庶子的待遇天差地别。别纸必须写明嫡子和庶子,排行第几。新郎的年纪也必须写明,新郎有无婚聘,也必须写明。

《唐律疏议》规定,如果男方庶子冒充嫡子,老年冒充少年,则婚约无效,不追聘财。如果男方已婚冒充未婚,问题就不仅仅是不追聘财了,而是要定“欺妄成婚”之罪,要打六十大板,判处一年徒刑。

如果男方丧偶或者休妻、和离,《通婚书》就必须写明“愿馆舍请休”。《答婚书》也要写明“愿馆舍请休”,表示知道对方有前妻,接受续弦的安排。如此一来,男方才能避免吃官司。

女方给男方送回《答婚书》,也要写明嫡庶,年纪,婚配情况。如果女方是再婚,《答婚书》也必须写明。男方收下《答婚书》之后,双方的婚约就生效了。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古代,一纸婚书,就是妻和妾最大的区别。

婚书给了新娘唯一性,排他性的正妻嫡母地位。在古代,无论男人多有本事,无论男人身边有多少女人,正妻只能有一个。只要正妻不死,其他的女人,就只能是小妾。就算是正妻死了,丈夫再娶一个正妻,也是填房,对正妻也只能执妾礼。

举个例子,尉迟敬德的正妻名叫苏妩,苏妩25岁病故,那个时候的尉迟敬德还是隋朝的一个平民。尉迟敬德发迹之后,又娶了填房夫人。尉迟敬德去世的时候,陪葬尉迟敬德的女人,依然是鄂国夫人(唐高宗追封)苏妩。尉迟敬德的后夫人,就享受不了这个待遇。

唐朝的律法,为了防止出现小妾谋害正妻的情况,还规定“无以妾为妻”。如果正妻不幸亡故了,小妾也不能转正为正妻。男人在正妻亡故之后,可以明媒正娶,再娶一个填房夫人,但是不能让家中的小妾成为正妻。否则的话,就要判刑。

正妻对小妾,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正妻打小妾,那是执行家法。小妾要是敢还手,就是“以妾凌妻”,就是犯法了。男人要纳妾,必须取得正妻的同意。如果正妻不同意,再有本事的男人,也纳不了妾。举个例子,房玄龄贵为大唐司空,正一品大员,因为正妻卢氏不同意,结果就是不能纳妾。李世民和长孙皇后出面,也不能让卢氏松口,房玄龄到死也没有享受齐人之福。

在大家的印象当中,古代的男人一纸休书,就可以换老婆了。在真实的历史上,除非正妻犯了七出之条,否则的话,男人不能休妻。就算是正妻犯了七出之条,丈夫要休妻,还不能犯“三不出”之条。

三不出之条的第一条,就是“有所娶,无所归,不出”。当初是丈夫三媒六聘,送了《通婚书》把妻子娶回家的。如果男人要休妻,必须取得娘家人同意,有娘家人接收才行。要让娘家同意接收,男人就必须把嫁妆还给娘家,还必须安排好妻子后半生的生活,就要贴补一笔田产、财物。如此一来,休妻比娶妻还贵,很多男人根本就离不起婚。

三不出之条的第二条,就是“与更丧三年者,不出”。正妻伺候公公婆婆,给公公婆婆养老送终,并且为公公婆婆守孝三年。丈夫无论用什么借口,都不能休妻。古人认为,正妻不是公公婆婆养大的,她尽了孝顺公公婆婆的责任,就是最大的孝道。这样的儿媳妇,无论犯了什么错,都没有被扫地出门的理由。

三不出之条的第三条,就是“娶时贫贱出时贵,不出”。正妻在丈夫贫贱的时候,嫁给了丈夫,跟丈夫过了苦日子。有朝一日丈夫发达了,想换个年轻漂亮的老婆了。对不起,《唐律疏议》白纸黑字写着“娶时贫贱出时贵,不出”。对于唐朝逆袭的男人来说,只要正妻还活着,想换老婆是不可能换老婆的,一辈子都不可能换老婆。

《唐律疏议》虽然规定了“三不出”之条,但是也充分考虑了丈夫的利益,在“三不出”后面加了一条尾巴。一旦丈夫发现妻子与别的男人那啥,“三不出”的保护就失效。

在唐朝,交换了《通婚书》和《答婚书》的夫妻,只要女方不与别的男人那啥,基本上就能稳坐正妻嫡母的位置,即便是犯了大错被休了,也能得到保障后半生衣食无忧的钱财。唐朝的《通婚书》,对于正妻权利的保护,比现在的《结婚证》有力多了。

这不仅仅是太守啊。安史之乱时,沙,甘,肃,凉,瓜等洲沦陷,唐朝无力收回。后来,张议潮收回了河西十一州,皇帝无以为报,封张氏为“归义军”。后来回鹘,吐蕃卷土重来,张氏被曹氏替代。第六位归义军节度使时期,回鹘挑衅,致使归义军分裂,这时曹宗寿继承权位。宋朝虽确定其地位,但是实力已经不行了,只剩沙,瓜两州。曹宗寿,知道快要灭亡了。将这两州各地的佛寺收藏的经卷文书共五万件秘密运送到了沙洲,也就是现在的敦煌,封存在莫高窟。接着曹宗寿投降进犯的李元昊。

谈敦煌:

发现唐朝之通俗诗与通俗小说

作为20世纪初中国最伟大的国学大师之一,王国维虽在政治上持保守态度,但学术态度颇为开放。他一方面坚守着乾嘉朴学传统,另一方面又致力于西学与国学的结合;他长期专注于传统汉籍及中原出土的钟鼎铭文、碑刻、石经、甲骨的考释,也十分关心边疆史地及西域出土的简牍文书的考订工作。

陈寅恪于1930年所作《陈垣敦煌劫余录序》中说:“吾国学者,其撰述得列于世界敦煌学着作之林者,仅三数人而已。”虽然没言明“三数人”到底指谁,但王国维肯定要算一位的,他在敦煌学开创期对敦煌藏经洞所出写本的研究,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的都是有着深远影响的。

与日本学者的交流

1900年敦煌藏经洞发现了古代写本,1907年英国人斯坦因来到敦煌,将大批写本和美术品带回欧洲。第二年,法国的伯希和也来到敦煌,带走了一批藏经洞的宝藏。1909年9月,伯希和携部分文物精品,从法国远东学院所在的河内来到北京,他一面购书,一面把这些新发现的文书展示给中国学者。罗振玉、蒋斧、王仁俊等人前往参观并抄录,王国维也随同前往,但没有从事抄录和考订工作,因为当时他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宋元戏曲上。很快,伯希和发现敦煌古书的消息就传到了京都,引起着名学者内藤虎次郎、狩野直喜等人的重视。

1912年9月,狩野直喜远赴欧洲,在伦敦、巴黎、圣彼得堡等地调查抄录英、法、俄三国在敦煌、黑城和中国西北其他地区所获得的出土文献资料。这次欧洲之行,狩野直喜收获的资料有限,但对于学术研究依然大有裨益。

1916年,狩野直喜根据在英、法见到的《唐太宗入冥记》《秋胡戏妻故事》《伍子胥小说》等唐末五代抄本,指出元代以后开始兴盛的俗文学,其实早在唐末五代就已萌芽,又根据《孝子董永传》《季布歌》等韵文资料,将戏曲的萌芽也向前推进到唐末五代。1920年,在狩野直喜对敦煌俗文学作品的研究基础上,王国维发表文章《敦煌发见唐朝之通俗诗及通俗小说》,点明敦煌俗文学作品在中国文学史上的重要意义。

狩野直喜和王国维都是单纯的学者型人物,两人交情深厚,而且在学术上有许多相同见解,在学术上相互启发,互有促进。譬如:他们都用敦煌的资料来进行研究,但又都不局限于敦煌学的范围,不仅在敦煌学史上颇有建树,而且在其他一些领域里也成为了引领者。

俗文学的巨大成就

由于藏经洞文物大量外流,早期敦煌学研究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抄录并刊布流失海外的藏卷,并对尚留在国内的文物加以编目,同时开展个例的分析研究。对当时的中、日本学者来说,效率最高的办法就是在整理、刊布录文的基础上,撰写言简意赅的序、跋。

敦煌文献为王国维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帮助,譬如考证出了《秦妇吟》全文。唐写本韦庄《秦妇吟》残卷,是从被斯坦因带回伦敦的两部残卷上抄录而来,两部残卷均前后残缺,既没有篇题也没有作者姓名,幸亏王国维博闻强识,只据《北梦琐言》记载的韦庄《秦妇吟》中“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两句,判定这正是失传已久的韦庄长诗。

在跋文的基础上,王国维于1920年发表《敦煌发见唐朝之通俗诗及通俗小说》,依次介绍了《秦妇吟》《季布歌》《董永传》《唐太宗入冥记》《春秋后语》唐人词及《云谣集杂曲子》,还以较大篇幅谈及敦煌本《太公家教》,认为《太公家教》乃“唐时乡学究之所作”,最后得出“唐代不独有俗体诗文,即所着书籍,亦有平浅易解者”的结论。

1925年夏天,王国维为清华学生作公开演讲,题为《最近二三十年中国新发见之学问》,在第三部分“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唐人所书卷轴”,他特意说明“皆巴黎国民图书馆之物,而英伦所藏,则武进董授经(康)、日本狩野博士(直喜)、羽田博士(亨)、内藤博士(虎次郎),虽各抄录景照若干种,然未有出版之日也”。可见当时日本学者抄录的英藏敦煌写本还在整理中,并没有刊发,所以王国维的学术成果有着“先行”的意义,特别是对敦煌写本中一些重要文学作品的早期整理、介绍、研究,不仅促进了相关资料的陆续刊布,也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敦煌文学”研究的基础。

王国维强调“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他对敦煌写本的早期研究,树立了正确处理新材料、新方法、新问题三者关系及中、西学关系的榜样。敦煌藏经洞文献为世人展现了大量珍贵的新材料,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崭新的课题,形成了“世界学术之新潮流”。由于西方学者运用了近代考古学、文书学及文化探源和比较文化的方法,即便在敦煌学形成的早期,对于中国学者来讲也已包含大量“西学”的元素了;藏经洞中的文献仍以汉文化写卷占多数,但也有不少西域其他民族的文字与材料,包含许多文交融的资料与信息,既超出了“国学”的范畴,又要求研究者具备深厚的“旧学”功底。所以,用新方法、新材料来研求新问题,就成为敦煌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王国维最为关注的就是那些在中国文学史研究中能提出新问题、新线索,得出创新性结论的内容,特别注意敦煌新材料与原有旧材料之间的异同、互补和渊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构建了中国文学史研究的新视角、新理论、新框架。后来有很多中国学者,如刘复、胡适、郑振铎、王重民等,都致力于敦煌俗文学作品的整理与研究,可以说王国维对中国“俗文学史”有着开拓之功。

新华网敦煌11月13日专电(记者邓玉山 莫华英)电视剧《大敦煌》正在中央电视台热播之际,敦煌历史文化专家指出,贯穿该剧的金字《大藏经》确有历史记载,但至今仍是一个谜团。

46集电视剧《大敦煌》围绕着一部金字《大藏经》展开,以藏宝、夺宝、护宝为主线,全面展示了瑰丽奇特的敦煌历史和文化。敦煌历史研究专家张仲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剧中提及的金字《大藏经》在正史中确有记载。

“据记载,公元1014年前后,沙州曹氏政权曾向大宋朝廷进献马匹、玛瑙、美玉等物品,同时请求朝廷赏赐一批茶叶和药品,并颁赐一部金字《大藏经》。”他说,“朝廷答应了曹家的请求,并把金字《大藏经》送到了敦煌。”

张仲说,《大藏经》可以理解为一部收录佛教典籍的全书;所谓金字《大藏经》,就是用金粉书写的《大藏经》,弥足珍贵。1014年前后,敦煌并未受到西夏政权威胁,曹氏请赐金字《大藏经》,可能主要是出于宗教目的,为了团结周边笃信佛教的民族。

在《大敦煌》剧中,曹氏请赐金字《大藏经》,是在李元昊占领瓜州、觊觎敦煌之时,即1036年左右,比历史记载迟20余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联合周边民族,共同抵御李元昊。

但张仲说,这部经书虽见于正史,却至今下落不明。敦煌研究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刘永增也证实,自道士王圆箓1900年发现莫高窟藏经洞始,藏经洞内共发现各类经卷5万余件,但其中并未发现金字《大藏经》,仅找到零星的蓝底金字的经书残片。

“至于这部金字《大藏经》到底存在不存在,或者现在保存在哪里,到现在仍是一个谜。”张仲说。

家考证:莫高窟藏经洞原本并非用于藏经

华网敦煌11月13日专电(记者莫华英 邓玉山)电视剧《大敦煌》正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热播,剧中有曹氏家族为防止西夏李元昊夺经而凿洞藏经的故事情节。但据专家考证,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原本并非用于藏经,而是用于纪念一位和尚。

藏经洞是莫高窟第17窟的俗称,位于莫高窟第16窟甬道北侧壁内,是附属于第16窟的一个小洞。道士王圆箓1900年偶然发现藏经洞之前,位于甬道壁内的窟门绘有壁画,十分隐蔽。第17窟窟身为正方形,边长3米,四面墙高2.5米,窟顶为覆斗形,最高处离地约3米。洞内西壁南端有一龛,内嵌一座高1.5米、宽0.7米的石碑,俗称“洪(上“巩”下“言”,音“辨”)碑”。迎着洞门紧靠北壁的地上筑有一个低坛,坛上原来端坐一尊彩色僧人塑像,塑像背后的北壁上有壁画。

经考古学家考证,坛上原来那尊被移至别处的彩色僧人塑像就是洪(上“巩”下“言”)和尚的塑像。敦煌研究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刘永增说:“第17窟内洪(上“巩”下“言”)和尚的塑像非常重要。塑像连眼角鱼尾纹都栩栩如生,这与大家平常看到的佛像是不一样的,因为它就是洪(上“巩”下“言”)死后弟子们依照其生前模样塑造的真人像。”

敦煌学家们根据第17窟内壁画内容和石窟形制判断,认为第17窟内的低坛是洪(上“巩”下“言”)坐禅的禅床,室内塑像即洪(上“巩”下“言”)本人,因此第17窟实际上是洪(上“巩”下“言”)的影窟,相当于世俗的宗庙和祠堂。这就是说,藏经洞造窟之初并非像电视剧《大敦煌》故事中讲述的那样意在藏经,而是为了纪念洪(上“巩”下“言”)和尚。

那么洪(上“巩”下“言”)和尚是什么身份呢?敦煌历史专家张仲说,洪(上“巩”下“言”)俗姓吴,即敦煌人俗称的“吴和尚”。史料记载,唐朝大中二年(公元848年),敦煌富绅张议潮聚结汉、回纥、温未、龙、羌、吐谷浑等各族受尽吐蕃欺凌的民众,乘吐蕃内乱,一举收复瓜、沙二州。后张议潮归顺唐王朝,受封为节度使,而洪(上“巩”下“言”)和尚也因功受到朝廷册封,成为“河西都僧统”。

敦煌研究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刘永增说,张议潮收复瓜、沙二州后,因周边都有回鹘、吐蕃等少数民族政权,要与唐王朝取得联系非常不易,而这些少数民族当时大都信佛,僧侣出入不受阻拦,于是张议潮命人将瓜、沙等州的人口、地图等重要信息制成蜡表藏于手杖之中,由僧侣们分十几路前往长安。洪(上“巩”下“言”)的弟子悟真历尽艰辛最后终于与唐王朝取得联系,张议潮与洪(上“巩”下“言”)也因此获得册封。(完)

 古代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婚书”跟现在的结婚证用途却差不多。

  我国自周朝起开始出现婚书,传统婚书是与“六礼”相对应的书面表达形式,也被称为礼书,并非一次完成。

  “六礼”: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但是,“六礼”太过繁复,普通百姓结个婚可操办不起,因此在秦汉之后的平民阶层适当简化了“六礼”。到了宋代,朱熹在《朱子家礼》中将其精简为纳采、纳征和亲迎三礼,即保留了这几个重要婚书的产生环节。

 婚书溯源可追溯到《仪礼》中的“婚辞”,但咱们说的古代“结婚证”,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婚书则在唐代出现。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唐律疏议·户婚律》

  一起来围观一下目前能看到的最早的婚书吧!

  敦煌莫高窟藏经洞 唐代中后期张敖编撰 《新集吉凶书仪》抄本(局部)

它是一份来自敦煌文书的唐代婚书。这份婚书分正书和别纸,正书包括男方家庭请求婚姻的通婚书和女方家庭允诺的答婚书。

通婚书:某某啊,你家女儿不错不错,我家很是满意,能不能结个亲家啊?

答婚书:你家儿子也不错不错,这门儿亲家结了!结了!

总的来说,正书的内容多为套话客气话,别纸才是婚书的主体,上面分别记录了男女双方各自的真实情况。

  婚书到明清之后就简化了许多,清朝的婚书“鸾书凤笺”被称为“龙凤帖”、“鸳鸯礼书”,上面写有新人的生辰八字、聘礼,以及行礼的吉日吉时等等。

优秀的婚姻制度不仅是维持家庭稳定的先决条件,而且是完成祭祀和传宗接代同时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婚姻是反映社会历史变迁的缩影。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不断地对婚姻制度提出要求,以制定出符合时代历史发展需要并能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婚姻制度。

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的一个强大时期,唐朝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取得了重大发展。作为中国法制史,唐法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传奇。唐律体现了基于"以礼为本"的等级特征,并在胡人和汉族大融合的背景下,显示出古代封建法律的罕见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唐代的婚姻制度有着矛盾与相互协调的美。

在唐代,婚姻制度又有何规定和限制呢?以下就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证分析。

"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人口是封建统治的最重要基础。在古代的封建社会中,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都对婚姻的社会现象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唐朝法律中,婚姻的最重要维持体现在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上。例如,在《唐律疏议-户婚》中,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罪,唐法律就根据性别差异做了不同的规定。例如男子"重婚"在《贞观政要》中记录:"双方已经结婚,又重新结婚,男的判刑一年,女性减刑;如果被欺负再婚,男的判一年半,妇女获豁免。"相应地,对于重婚的妇女,唐法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女的已经成为妻子,而嫁其他人则入狱两年;妾,减刑,离婚;妻子和小妾未经允许就去再嫁人了,有期徒刑两年。"男女双方不同的判刑标准不仅体现了唐律与礼仪相结合的体现。唐律,也是唐代在古代以男性统治的社会中尊重人权的体现。

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也反映在对结婚年龄的要求中,封建社会已将其记录为结婚的重要条件。中国古代对结婚年龄的最早要求出现在《周礼-地官-媒事》中,其中记载了"男人结婚30岁,女人结婚20岁",同时考虑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生产力水平。

真实性尚未验证。在物质和医疗卫生条件极为匮乏的时代,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相对较短。因此,一个男人三十岁结婚的规则显然为时已晚,所以相对于《周礼》而言,《礼记-曲礼》中的描述似乎更可信。根据这本书的记录,古代男人将在20岁时举行加冕典礼,而加冕标志着男人的成年。已达到结婚年龄。

唐法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奇迹,根据时代的不同,制定了新的结婚年龄规定。唐代太宗统治时期,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不仅遵循礼节的要求,还反映了婚姻的维持,以及防止卖*和私奔的法律要求。在唐玄宗时期,农业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因此,太宗时期的结婚年龄规定被修订为男性超过15岁,女性超过13岁就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是唐律根据时代变迁的又一体现。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的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唐代建立婚姻的前提是获得父母的同意。父母决定年幼子女结婚的习俗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但直到太宗时期,《贞观律》才首次通过书面立法明确规定了"父母之命"。根据唐朝的法律,如果孩子不服从父母的安排,父母可以告诉官员,政府将处以一百棍的处罚。媒人的作用是为男女之间的关系建立纽带,并最终将它们搭配在一起。《唐律疏议-名例》也对此做了记录。"婚姻是匹配的"和"婚姻需要媒人的撮合"。从那时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成为了一种传统习俗。

唐代对于婚姻成立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建立婚姻合同并举行六礼。

当然,这里所说的婚姻只指男人娶女人为正房的婚姻。如果男人与妾结婚,因为妾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因此结婚方式自然也相对简单。唐成汉制,婚姻制度继承了汉代的婚姻契约制度,唐代法律首次将六礼列入唐法,据《唐律疏议-户婚》记载:"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

"可以看出,唐代男女都必须遵守六礼。"奔"这种婚姻就像私奔一样,不会被社会所认可。同时,唐代的婚姻还要求有婚约,这可以作为结婚的前提和结婚的证明。唐代的婚姻契约分为婚书和私人契约两种形式。婚书是指双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结婚协议。

这种婚姻合同不需要政府公证,但是当一方违反婚书时,就可以成为诉讼的重要证据。私人合同是指男女父母双方口头规定的附带婚姻协议。大部分内容是男人的家人对女人的家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不便之处的说明。

唐代的婚姻限制

同姓婚姻是中国的传统禁忌。据《春秋》记载,"姓"是古代宗族的象征。在古代部落时期,为了维持部落的顺利延续,部落之间采用了婚外制。宗族内婚姻被认为是亵渎神灵,会被鬼神拒绝。根据王国维《殷周制度考》中的说法,周武王推翻了商朝统治,确立了"同姓不为婚"的结婚条件。此规则延续了整个古代封建社会,并在唐代首次纳入法律。在唐人看来,同姓婚姻不利于子孙后代的延续,也严重影响了宗族伦理。唐代同姓婚的原则与中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相似,禁止直系亲属结婚和三代之内有亲属结婚。

综上所述,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我们尊重传统的道德和礼节,对维持唐代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实际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而是更多地规定了道德和法律要求。由于时代的限制,经济条件,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唐代的婚姻制度虽然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代表作,但也有很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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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9月,在湖南长沙东郊子弹库地区的一座楚墓中,出土了一块帛书,史称“楚帛书”,上面记载了中国最早的创世神话,即创世之初天地混沌,暗昧无日风大雨多,伏羲娶女娲生了四个孩子,协助禹和契治理洪水,四个孩子到四海一边支撑蓝天,一边为山川命名,黑暗中用步履计算时间,确定四季……最终完成创世工作。

可见,战国时代就有伏羲女娲结为夫妻之说,但众所周知的是,如今我们熟知的伏羲女娲,不仅是夫妻,而且还是兄妹关系(楚帛书中仅有夫妻,未提及兄妹关系)。那么,这一说法又从何而来?敦煌文书出土,颠覆了我们传统认知!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讲究伦理道德的国家,别说兄妹婚姻不能被接受,在古代即便同姓结婚都被反对,所谓古代婚姻六个步骤中的“问名”,就是避免同姓结婚(防止祖上改姓)。因此,搞清楚伏羲女娲兄妹结为夫妻的来源,对中国人传统伦理道德观非常重要。

从传世文献来看,最早记载伏羲女娲兄妹配偶型关系的书籍来自唐朝李冗。(上图,伏羲女娲交媾图,两人一手拿规,一手拿矩,都是测量天文的工具)

李冗在《独异志》中记载:昔宇宙初开之时,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与其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今时取妇执扇,象其事也。

在此之后,伏羲女娲兄妹婚姻的关系广为流传,也成为我们传统认知。但唐朝社会稳定,即便受到胡风习俗影响,但总体还是传统汉家文化,也不至于出现兄妹结婚这一不伦之恋呀!

然而,敦煌文书出土,却显示伏羲女娲兄妹配偶型关系,并非来自唐朝,而是来自六朝时期,比我们传统认识要早400余年。

在敦煌遗书中,有题为《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的问答体残卷四件,其中就有伏羲女娲兄妹配偶型记载。

《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伏羲女娲因为父母而生,为遭水灾,人民死尽,兄妹二人,依龙上天,得存其命。见天下荒乱,惟金岗天神教言可行阴阳,遂相羞耻,即入昆仑山藏身,伏羲在左巡行,女娲在右巡行,契许相逢则为夫妇,天遣和合,亦尔相知。伏羲用树叶覆面,女娲用芦花遮面,共为夫妻。

这一记载透露的信息量很大,其中就包括史前大洪水之说,更有伏羲女娲兄妹结为夫妻繁衍人类。

由于敦煌文书中的《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属于抄录前人的文书,所以很难判断原文创作时间,但学者研究之后普遍认为,敦煌遗书中这一记载,“可能是晋隋间的作品”,可以追溯到了六朝时期,也即比《独异志》早了400余年。根据敦煌文书的“伏羲用树叶覆面,女娲用芦花遮面”,和《独异志》中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对比,李冗应该借鉴了《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一文。

问题来了,李冗《独异志》中的伏羲女娲关系,是来源于《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那么后者又来源于哪里?

关于伏羲的最早记载,是来源于春秋时代的管仲,但他只说伏羲制八卦和提出九九之算。至于女娲,最早出现在成书于春秋战国之交的《史籀篇》(谓周宣王太史之作),此后的《楚辞·天问》中记载“登立为帝,孰道尚之?女娲有体,孰制匠之?”均没有提及伏羲与女娲有什么亲密关系,当时这两个应该是各自独立的上古神仙,只是到了战国时代人们臆造了伏羲女娲结为夫妻的创世神话故事。

一直到汉晋时期,无论出土的文物,还是传世文献,也没有记载伏羲女娲兄妹婚姻型关系,直到敦煌文书中的《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出现,让人们大致框定出伏羲女娲兄妹结婚之说源自六朝。

所谓六朝,指中国历史上三国至隋朝的南方的六个汉人王朝,但在北方却基本是胡人建立的王朝,尤其六朝前期的五胡乱华,大量胡人入侵中原,不仅导致人口锐减,也带来了很多胡人风俗。因此,有学者据此分析指出,伏羲女娲兄妹型婚姻,可能就源于此。

一,根据唐朝“苏谅妻子马氏”墓志铭记载,部分胡族不仅兄妹能够结婚,而且父女母子都可结婚。五胡乱华期间,带来的异族习俗影响了中国。

二,五胡乱华,或此后北方连年战乱,导致人口锐减,很多男女找不到婚姻对象,无奈之下出现兄妹结婚,为了寻找合理性或现实影响了艺术,而出现了伏羲女娲婚姻基础上添加了兄妹关系。

艺术源于生活,现实生活中没有这一现象,在强大的伦理道德观面前,古人很难设置伏羲女娲兄妹结婚这一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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