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女子被亲妹盗用身份证登记结婚,这背后有何隐情?

南京一女子被亲妹盗用身份证登记结婚,这背后有何隐情?,第1张

当年该女子的父母因为超生一直都没有给妹妹进行户口登记,待妹妹成年后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因为户口问题无法与男友结婚,所以妹妹就拿着姐姐的户口去登记结婚,等姐姐发现的时候,妹夫已经成为了自己的合法丈夫,这剧情的确够狗血,得知真相后女子立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因为姐姐之前就已经办理过离婚,所以民政局不予以受理,为此姐姐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与妹夫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亲妹真的是实力坑姐啊。

南京一女子被亲妹盗用身份证登记结婚,这一新闻曝光后引起了很多人的热议,不知道的话还以为他们之间发生了怎样的爱恨情仇,原来只是因为户口问题才闹出了这样的笑话,不过这妹妹的举动也的确够奇葩,即便是拿姐姐的户口登记,这样两人在法律上也不算是真正的夫妻,所以我们平时还是应该多读书,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以免做出这些不靠谱的决定,此时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大家也很想知道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为何妹妹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呢?

经过了解之后发现,妹妹在当时那个年代属于超生,所以无法办理户口登记,父母为了不遭受罚款所以一直都没有给妹妹解决户口问题,从何影响了妹妹谈婚论嫁,说到底还是父母的责任,如果父母可以早一些为妹妹解决户口的问题,说不定也不会闹出这样的笑话。

如今通过法律途径姐姐已经和妹夫结束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妹妹的户口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解决,整件事情看来谁都谁责任,但是最无辜的应该就是姐姐,这亲妹的举动实在欠缺考虑。

女性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女性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不管是什么时候,女性一直都是弱势群体,这和女性的身体构造和力气等方面有关系,所以发达国家,都出台了关于保护妇女的相关法律,下面来看看女性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吧。

女性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1

 女性占中国人口的4847%,现如今女性的社会地位虽有所提高,但对于女性权益受损甚至被侵犯的案例仍比比皆是。女性柔弱的形象更容易成为心存歪念之人或不法分子下手的对象。

 同为女性,既然我们无法改变性别这个事实,那么,我们就应该通过了解和学习有关法律,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害。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投诉和寻求帮助。

  一、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

 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二、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可以申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三、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同时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请求进行诉讼需要的帮助。

  在遇到自己权益受损和被侵犯时的正确做法是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我相信女性遭到猥亵、性侵等这类的事件已不是个例,有很多女性因为羞于启齿而选择闭口不谈,从某些方面滋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当然,也有很多女性理性的选择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女性权益受损或被侵害的事件还有很多,远不止上面所提及的案例,我希望越来越多的女性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了解和熟悉法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性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2

  女性职场维权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招聘启事拒收女性违法

 招聘启事拒招女性系性别歧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也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女性应聘者可据此提起诉讼,我国已有判决公司对女性应聘者支付精神抚慰金的生效判例。

  2、劳动合同“若干年内不得婚育”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在和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特别规定“N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的条款,这种条款无效。

 我国《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也有类似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此提醒职场女性,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单位以此理由开除女职工,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3、婚育不能成为单位解聘女性职工的理由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女性“三期”不是用人单位降职、降薪的理由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做出上述变更。

  5、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6、“三期”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方法

 女职工平时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收集,避免日后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出现无证据提交的局面。

 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除了制度与法律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女性自身的因素都是构成女性权益保障体系最终发挥作用的决定力量。著名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曾指出:“一旦妇女有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她们的才干便会在发展新型法律体制、新型经济体制过程中受益。”

 在当前中国社会对性别平等的社会心理与文化氛围的营造中,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与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具有同等作用,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女企业家应发挥引领作用,主导男女文化平等意识形态的主流话语

 促进发展成熟的公共社会服务体系,发挥组织力量,提高女性群体主体维权意识与参与意识,引导女性群体懂得如何借助外部力量和依靠自身力量实现自身权益的充分获得与保障。

女性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3

  婚姻中,女人如何用民法典保护自己?

  01 、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则女方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 、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这三个时期女方的身体、精神都比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则不受这一限制。

  03、 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曾遇见这样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间与男方相识、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不合适想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不和他结婚,就杀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胁,女方遂与男方登记结婚。

 婚后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这时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胁迫陷入恐惧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04 、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和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给自己充分的物质保障。

  05 、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男方对外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男方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务,女方千万不要帮忙偿还,可以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06 、离婚时,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7、 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还承担着繁多的家务劳动,由此丧失了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08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如果女方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09、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10 、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感情也更好,离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抚养更适宜孩子成长,法官可能会着重考虑这一点,并结合孩子本身的意愿来作出判决,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抚养权。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女人如何保护自己的相关规定,在婚姻中遇见问题不要怕,请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

法律主观:

要分情况。符合骗婚条件的才算骗婚。骗婚,是指利用大年龄青年急于完婚的心理,骗取彩礼、借钱等手段然后逃之夭夭,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以婚姻为诱饵的诈骗,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彩礼,也有也称聘礼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此风俗,男方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无论城市、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某种程度上,彩礼系男女双方关系从不确定走向确定的一种保证。若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后,彩礼的目的也就实现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道理,但若没有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未曾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落空,则有讨回的必要性。,情侣间正常的领取结婚证成为夫妻,这是合法的,如果一方存在严重欺骗并并在收了彩礼等之后消失的则可能构成骗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 哺乳期的孩子应该归母亲抚养,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2 以上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在女方扣除自己专用的物品之后其余的对半平分,其中的一半再由男方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3 不予准许,因为我过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可以违反的,没有商量的余地

4 两人是姨表亲 二人因为已经超过三代血亲关系,所以是可以结婚的

5 不存在婚姻关系 法院应宣布婚姻无效 因为是欺诈行为

6 虐待罪 李某应该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7 法院应该支持刘某的请求

1、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构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 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3、以诉讼方式判决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4、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子女抚养的问题,尊重子女的选择,再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谁抚养。

一、(1)关于房屋的问题,如题所述,王莉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投资的情况下,很难有权分割财产。(2)电视机,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使用情况折价赔偿。

二、(1)陈女做亲子鉴定,与孩子是谁所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法院不能就此下结论,支持男方的请求。(2)没有做亲子鉴定任何人都很难说明孩子是谁的,所以不存在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要求。(3)一般看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没有名字,看能否出具购买房屋的凭证。如题,女方首付,双方共同按揭,在按揭期间男方也在使用,可以算下男方的支付与使用差价,女方补差价,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两全之策。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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