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姻,婚姻就是男女(或者同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
婚姻有什么好,1、好心情加倍,高兴的事情,有人分享,就成为了双倍的高兴。痛苦的事情,有人分担,就能减少一半。那个分享者一定是你最亲近的爱人,结婚能让人天天都有好心情,自然能心情愉快,享受健康长寿咯。
2、有安全感,对于单身的人来说,什么事情都需要自己承担,结婚了就不一样,你有一个安稳的后盾。男人可以敢拼敢闯,伤了痛了有女人帮你安慰。女人可以尽情挥洒自己的情绪,因为你有男人可以帮你平抚。
3、不再孤独,婚后会有一个热闹温暖的家,不再需要一个人吃饭,一个人看**,一个人睡觉。家庭生活的琐碎多需要夫妻二人来共同完成,完全体会不到孤独的感觉。
4、更有责任感,结婚之前,男人可以彻夜不归,与一帮朋友疯到天亮,女人可以刁蛮任性,无尽地挥霍着父母的耐心。而结婚之后就不同了,男人需要养育妻儿,拼搏事业,女人需要操持家务,相夫教子。所以说结婚可以让人有责任感,让人成熟,在婚姻生活中不断地完善自我。
5、扩大社交范围,结婚让所有的东西都变成了双倍,比如说夫妻双方的社会资源、亲朋好友等等,老公的也变成是老婆的,老婆的当然也成了老公的咯,丰富了社会的资源,拓展了社交的人脉关系。
6、为父母再找了一个孩子,结婚了就多了一对爸爸妈妈,对双方的父母来说,同时也是多一个孩子。父母逐渐年迈,需要更多的关怀,对于单身人士来说,只会让父母逐年忧心,结完婚却可以相伴照顾双方的父母,让他们颐养天年。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扩展资料: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英文:get married 汉语拼音:jie hun ,新中国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亲,新中国成立后叫法:结婚。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到一起,为了爱,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相爱,相互理解,永远走下去,不管生活的烦恼和快乐,厮守到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有配偶的,不予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无配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和离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2禁止结婚的几种疾病婚姻法第6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10条和第38条指出,“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则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和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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