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自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同属于收养人的子女,两者虽然有兄弟姐妹关系,但并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被收养人可以与收养人子女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终止,当事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婆媳关系不和,儿媳一怒之下带着幼子回重庆娘家,母子从此与父亲天各一方。因母亲无力抚养,只得将幼子送人。34年过去,养子长大成人娶妻生女,养母养父也先后去世。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促使他找到生母,并打听到武汉生父的点滴信息。近日,重庆小伙只身来汉寻亲,民警费尽周折帮他从三千村民中找到老父亲。没想到,78岁的老父亲也在找儿子,8分钱一张的邮票买了150多元,用掉了20本信纸,写坏25支笔。
11月13日晚6时,一名小伙子匆匆来到东新开发区豹澥派出所值班室,他小心翼翼掏出二张纸条,摊开在民警张国强面前,一张纸条上为“湖北武昌县狍海公社九龙大队十一队”,另一张上写着五个人名。
社区民警张国强热情接待。经了解,小伙名叫彭静,今年35岁,现居住在重庆巴南区。34年前,在他1岁左右时,因婆媳关系不和争吵不断,他年轻气盛的母亲一怒之下,抱着他回到重庆的娘家。
后来由于母亲无力抚养,便将他送至彭姓人家中,从此母亲也杳无音信。“养父母对我视同己出,让我度过了无忧无虑的童年和懵懂的青春期。”彭静伤心地说,十年前,患风湿性心脏病的养母离世前,告诉了他身世的秘密,也告诉了他生母的地址及****。
去年,养父患病去世,彭静的女儿出生。彭静也急于找到亲生父母。重庆的生母,至今仍孤身一人,生活清苦。生母告诉彭静,他的生父在武汉,他还有一个哥哥,并凭记忆写下了生父的住址和姓名。
彭静上网查询无果,11月初踏上了开往武汉的列车。在武汉,彭静逢人便问,大家都摇摇头表示不知道。彭静冥冥之中觉得,老父亲应该还健在。有位出租车司机将彭静载至东新豹澥派出所。
三千村民中找出父亲
听完彭静曲折的人生经历,民警张国强琢磨纸条上的文字,“狍海”应为“豹澥”,而且豹澥曾有九龙村,彭静的父亲很有可能就是豹澥人。接着,张国强连夜赶至还建小区,找到原来的村干部,从全社区三千人中进行梳理。
经过一天一夜的排查比对,走访多名老人,终于了解到原九龙村冯家湾有位冯姓老人,与彭静父亲的身世相符。此外,彭静与冯姓爹爹的眉目神似。14日下午,张国强和村干部来到豹澥街还建小区,找到了冯老爹爹。
78岁的冯老爹爹,听说彭静的身世后,紧走几步一把抓住他,仔细又摸又看,激动的泪水在眼眶里打转,接着紧紧搂着失散34年的小儿子,久久不愿松手。
老父曾苦苦寻妻儿
“儿呀,你知不知道我找你也找得好苦呀!”擦干泪水,一边跺脚一边长叹的冯爹爹,将久未谋面的小儿子迎进家里。
原来,1979年,经人介绍,冯爹爹与彭静生母相识并结婚。三年后,两人育有两子。当小儿子快满1岁时,由于彭静生母与婆婆关系紧张,冯爹爹与妻子的争吵也多了起来。1982年2月的一天,妻子强烈要求回娘家,并且要带着小儿子。当时没有办法阻止,也想让妻子冷静一下,冯爹爹就送妻儿上了火车。
谁知,这一别就是34年。其间,冯爹爹去过重庆两次,没有打听到妻儿的消息。为寻找到失散多年的妻儿,冯爹爹连续五年写信求助,8分钱一张的邮票买了150多元钱。此外,冯爹爹还用掉了二十本信纸,用坏25支笔,承载着他对妻儿思念的信息,一封封发送,结果全都石沉大海。
冯爹爹虽然觉得找到妻儿希望渺茫,但他一直未娶。冯爹爹做梦也没有想到,今生他能再次见到失散多年的小儿子,亲生骨肉得以团聚。彭静表示,他将接生父前往重庆,与生母相聚,让一家人团团圆圆。
不符合伦理。
养子大概可以解释为以下的意思:养子可以解释为抚养的儿子而并非亲生的,不是通过血缘来维系关系的儿子,而是通过法律来维系关系的称为养子,同样也是儿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确实存在抚养关系的人。
明确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贫穷地区无力抚养孩子的老人把自已的孩子赠送别人养活的。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法律依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析:
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
应由刘玉x继承 由刘玉x一人继承 3间房和10000元
3刘玉x死后 无遗嘱 遗产由宋xx、宋双x和宋宇x 每人各得一间房 3人各得13000/3元
410000元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