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同居8年了,有一个7岁了孩子,现想补办结婚证,,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

已同居8年了,有一个7岁了孩子,现想补办结婚证,,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第1张

跟办理结婚证一样的程序。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结婚证只是能证明你们的夫妻关系,但不是感情的保证书。你说一方不肯是什么?不肯结婚还是不肯离婚?如果是不肯结婚的话肯定就没法了,你总不能捆着人家结婚吧?如果是离婚的话向法院起诉。

102年结婚没办理结婚证---没办理结婚证又怎算重婚呢

2两人分居已经四年了---如果属实这状况可以到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只需两年分居事实就可诉请离婚)

所以你朋友现在是单身状况可以随时结婚的

您好,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如果父母双方决定分开生活,可以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起诉至法院。

法院会结合小孩的年龄、双方的条件和孩子的意愿综合判断。

2周岁以下:以跟随母亲生活为基本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而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8周岁:对这一年龄区间的孩子,法院会考虑双方基本条件。双方的收入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都会纳入考量范围。对于2周岁以上的,如果双方都主张,一方有以下情况的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8周岁以上:法院会询问孩子真实意愿。

怀孕8个月办理结婚证可以的。只要双方自愿,即可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非禁止结婚近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结婚证。

没结婚证有孩子的需要依法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婚生子女是同等的,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没有领取结婚证,孩子也是可以上户口的,因为虽然属于未婚生子的情形但是也是要给刚出身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多少需要向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在去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户口登记就是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不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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