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应否返还?

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应否返还?,第1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没有结成婚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有下列情况的彩礼不退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符合了返还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必须百分之百地返还,人民法院在确定返还的数额时一般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约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间,而且接受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比例会高于给付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还比例。

综上所述,没有领证在一起共同生活要退彩礼,因为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则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没有领结婚证彩礼不一定要退还,只能说此种情形满足彩礼被退还的条件,若是满足条件,但是男方并没有提出退还请求,那么对于之前收取了彩礼的女方来说,当然可以选择退、或者是不退彩礼。

一、没有领结婚证彩礼要退还吗

      1、没有领结婚证彩礼不一定要退还,若是男方未提出材料退还请求,女方泽可以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领证没有同居可能需要将彩礼全部退还给男方、也有可能仅需要退还50%、70%等比例的彩礼,具体的退还比例可以由那女双方协商,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则可以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3、通常情形下,未领证未同居,则彩礼100%退还。

      未领证已同居,同居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没有关系。彩礼返还一般50%或60%。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男方支付了彩礼,但是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之中也是存在的,根据现行法的规定,由于此时男女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故此男方可以向女方提出彩礼的返还请求。

法律分析:彩礼纠纷关于返还比例多少根据以下几种情况:1、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80%以上的彩礼给予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同居生活或已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把同居时间的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作为婚约财产返还的主要参考因素,返还比例可在50%以下;2、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若是因给予彩礼方的过错导致婚姻解除,彩礼返还数额可根据过错的程度、双方经济情况减少10%~50%之间;若双方都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析,彩礼返还比例不低于50%;3、看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决定彩礼返还的比例;4、看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若给付彩礼方经济确实困难,可在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上提高10%的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彩礼后女方不结婚在法定的几种情形下是要求退还的。具体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返还彩礼的证据包括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双方户口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的,给付彩礼的银行转账记录等支付凭证,要求返还方同时要有证明自己给付了彩礼之后生活困难;或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的证明。,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返还彩礼的要求能达到法院支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外,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还会考虑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来综合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婚前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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